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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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七次會(hui) 議通過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九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jue) 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luan) 公共秩序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an) 權利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hui) 管理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查

  第二節 決(jue) 定

  第三節 執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維護社會(hui) 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guan) 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製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luan) 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an) 權利,妨害社會(hui) 管理,具有社會(hui) 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ei) 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nei) 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wei) 依據,與(yu)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yan) 。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yu) 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hui) 矛盾,增進社會(hui) 和諧,維護社會(hui) 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an)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wei) 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wei) 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yu)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guan) 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guan) 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guan) 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zheng) 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wei) :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guan) 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yu) 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ce) ,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yan) 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wei) 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yan) 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cong) 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chan) 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liang) 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分別決(jue) 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wei) 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wei) 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yu) 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guan) 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wei) 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cong) 重處罰:

  (一)有較嚴(yan) 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ju) 報人、證人打擊報複的;

  (四)六個(ge) 月內(nei) 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er) 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在六個(ge) 月內(nei) 沒有被公安機關(guan) 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cong)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cong) 行為(wei) 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luan) 公共秩序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luan) 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an) 、營業(ye) 、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yan) 重損失的;

  (二)擾亂(luan) 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luan) 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ju) 秩序的。

  聚眾(zhong) 實施前款行為(wei) 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擾亂(luan) 文化、體(ti) 育等大型群眾(zhong) 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nei) 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nei) 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nei) 投擲雜物,不聽製止的;

  (六)擾亂(luan) 大型群眾(zhong) 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wei) 。

  因擾亂(luan) 體(ti) 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ge) 月內(nei) 不得進入體(ti) 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ti) 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luan) 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危險物質擾亂(luan) 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luan) 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huo) 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wei) 。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cong) 事邪教、會(hui) 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hui) 道門、迷信活動,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損害他人身體(ti) 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yi) 進行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損害他人身體(ti) 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ye) 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chan) 生有害幹擾,經有關(guan) 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yan) 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係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係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係統中存儲(chu) 、處理、傳(chuan) 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chuan) 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係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mai) 賣、儲(chu) 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diu) 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製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製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係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lin) 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毀路麵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ju) 辦文化、體(ti) 育等大型群眾(zhong) 性活動,違反有關(guan) 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le) 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hui) 公眾(zhong) 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guan)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an) 權利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ti) 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複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xie) 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qin) 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shang) 害他人身體(ti) 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huo) 毆打、傷(shang) 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shang) 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shang) 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shang) 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xie) 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ti) ,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xie) 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yan) 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yang) 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mai) 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nei) 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妨害社會(hui) 管理的行為(wei) 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jue) 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chong) 闖公安機關(guan) 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cong) 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jun) 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cong) 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wei) 造、變造或者買(mai) 賣國家機關(guan) 、人民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mai) 賣或者使用偽(wei) 造、變造的國家機關(guan) 、人民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wei) 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ti) 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jia) 票證、憑證的;

  (四)偽(wei) 造、變造船舶戶牌,買(mai) 賣或者使用偽(wei) 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製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guan) 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ce) 登記,以社會(hui) 團體(ti) 名義(yi) 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hui) 團體(ti) ,仍以社會(hui) 團體(ti) 名義(yi) 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guan) 許可的行業(ye) 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wei) 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guan) 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guan) 管理規定,情節嚴(yan) 重的,公安機關(guan) 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hui) 、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ye) 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製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ye) 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guan) 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guan) 於(yu) 社會(hui) 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ye) 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guan) 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zhuan) 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guan) 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guan) 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wei) 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guan) 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wei) 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製、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wei) 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yan) 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汙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diu) 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ti) 或者因停放屍體(ti) 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shu) 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chuan) 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yu) 聚眾(zhong) 淫亂(luan) 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cong) 事前款活動,為(wei) 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wei) 目的,為(wei) 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yu) 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mai) 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mai) 賣、儲(chu) 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wei) ,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ye) 、飲食服務業(ye) 、文化娛樂(le) 業(ye) 、出租汽車業(ye) 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guan) 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wei) 違法犯罪行為(wei) 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yang) 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shang) 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wei) ,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guan) 對報案、控告、舉(ju) 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guan) 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guan) 受理報案、控告、舉(ju) 報、投案後,認為(wei) 屬於(yu)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wei) 不屬於(yu)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ju) 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guan) 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yan) 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wei) 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guan) 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或者個(ge) 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men) 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qin) 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qin) 屬與(yu) 本案有利害關(guan) 係的;

  (三)與(yu) 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an) 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guan) 決(jue) 定;公安機關(guan) 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guan) 決(jue) 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chuan) 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guan) 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chuan) 喚證傳(chuan) 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chuan) 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guan) 應當將傳(chuan) 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chuan) 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chuan) 喚或者逃避傳(chuan) 喚的人,可以強製傳(chuan) 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公安機關(guan) 傳(chuan) 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guan) 應當及時將傳(chuan) 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chuan) 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shu) 麵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shu) 寫(xie) 。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guan) 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guan) 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注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guan) 對與(yu)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有關(guan) 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yu) 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an) 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an) 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ti) ,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guan) 辦理治安案件,對與(yu) 案件有關(guan) 的需要作為(wei) 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chan) ,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yu) 案件無關(guan) 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hui) 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經查明與(yu) 案件無關(guan) 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yu) 他人合法財產(chan) 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ge) 月無人對該財產(chan) 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 為(wei) 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jue) 案件中有爭(zheng) 議的專(zhuan) 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zhuan) 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xie) 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節 決(jue) 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an) 決(jue) 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jue) 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jue) 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製措施限製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製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guan) 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但是,隻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guan)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guan) 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guan) 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guan) 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guan) 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wei) 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ti) 情況,作出處罰決(jue) 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jue) 定;

  (三)違法行為(wei) 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guan)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有其他違法行為(wei) 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同時,通知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guan)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書(shu) 。決(jue) 定書(shu) 應當載明下列內(nei) 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jue) 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公安機關(guan) 的名稱和作出決(jue) 定的日期。

  決(jue) 定書(shu) 應當由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公安機關(guan) 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guan) 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nei) 送達被處罰人。決(jue) 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guan) 應當將決(jue) 定書(shu) 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guan) 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有權要求舉(ju) 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guan) 應當及時依法舉(ju) 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guan) 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guan) 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wei) 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xie) 處罰決(jue) 定書(shu) 。處罰決(jue) 定書(shu) 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jue) 定書(shu) 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jue) 定書(shu) ,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wei) 、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guan) 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ei) 報所屬公安機關(guan) 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 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jue) 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jue) 定的公安機關(guan) 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guan) 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jue) 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nei) ,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guan) ;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nei) ,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nei) 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jue) 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guan) 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guan) 認為(wei)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hui) 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qin) 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jue) 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yu) 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製;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yi) 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yi) 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guan) 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jue) 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jue) 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jue) 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guan) 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guan) 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yan) 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guan) 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guan) 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hui) 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guan) 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yan) 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wei) 的,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guan) 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guan) 檢舉(ju) 、控告;收到檢舉(ju) 、控告的機關(guan) ,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guan) 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jue) 定與(yu) 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ti) 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製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jue) 定與(yu) 罰款收繳分離製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xie) 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製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wei) 違法犯罪行為(wei) 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guan) 有前款所列行為(wei) 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guan) 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nei) ,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發布時間:2020年06月15日 01:07 來源:中國人大網 編輯:靳建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