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副委員長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托,作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yi)
編纂民法典是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製度規範進行係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ti) 例科學、結構嚴(yan) 謹、規範合理、內(nei) 容完整並協調一致的法典。這是一項係統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編纂一部真正屬於(yu) 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黨(dang) 和國家曾於(yu) 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四次啟動民法製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於(yu) 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於(yu) 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製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製委員會(hui) 立法工作的彭真、習(xi) 仲勳等同誌深入研究後,在八十年代初決(jue) 定按照“成熟一個(ge) 通過一個(ge) ”的工作思路,確定先製定民事單行法律。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工作思路下先後製定的。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yu) 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製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製度建設。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又陸續製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guan) 係法律適用法等。總的看,經過多年來努力,我國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事法律規範體(ti) 係,民事司法實踐積累了豐(feng) 富經驗,民事法律服務取得顯著進步,民法理論研究也達到較高水平,全社會(hui) 民事法治觀念普遍增強,為(wei) 編纂民法典奠定了較好的製度基礎、實踐基礎、理論基礎和社會(hui) 基礎。隨著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事業(ye) 不斷發展和全麵依法治國深入推進,人民群眾(zhong) 和社會(hui) 各方麵對編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把全麵依法治國擺在突出位置,推動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生曆史性變革、取得曆史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已經進入新時代。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征程中,編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yi) 。
(一)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現實需要
回顧人類文明史,編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標誌意義(yi) 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ge) 國家、一個(ge) 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誌。新中國成立7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團結帶領中國人民不懈奮鬥,成功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取得了舉(ju) 世矚目的發展成就,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展現出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you) 越性。我國民事法律製度正是伴隨著新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曆史進程而形成並不斷發展完善的,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係統總結製度建設成果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ti) 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不僅(jin) 能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製度成果和製度自信,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不斷發展,也能為(wei) 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二)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麵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ju) 措
民法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它規範各類民事主體(ti) 的各種人身關(guan) 係和財產(chan) 關(guan) 係,涉及社會(hui) 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麵麵,被稱為(wei) “社會(hui) 生活的百科全書(shu) ”。建立健全完備的法律規範體(ti) 係,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麵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民法通過確立民事主體(ti) 、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wei) 、民事責任等民事總則製度,確立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民事分則製度,來調整各類民事關(guan) 係。民法與(yu) 國家其他領域法律規範一起,支撐著國家製度和國家治理體(ti) 係,是保證國家製度和國家治理體(ti) 係正常有效運行的基礎性法律規範。編纂民法典,就是全麵總結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民事單行法律進行係統編訂纂修,將相關(guan) 民事法律規範編纂成一部綜合性法典,不斷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這對於(yu) 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yi) 。
(三)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
公有製為(wei) 主體(ti) 、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wei) 主體(ti) 、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等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是以法治為(wei) 基礎、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受法治規則調整的經濟製度,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我國民事主體(ti) 製度中的法人製度,規範民事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製度、代理製度,調整各類財產(chan) 關(guan) 係的物權製度,調整各類交易關(guan) 係的合同製度,保護和救濟民事權益的侵權責任製度,都是堅持和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不可或缺的法律製度規範和行為(wei) 規則。同時,我國民事法律製度建設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傳(chuan) 統,把許多商事法律規範納入民法之中。編纂民法典,進一步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基本法律製度和行為(wei) 規則,為(wei) 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利於(yu) 充分調動民事主體(ti) 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有利於(yu) 營造各種所有製主體(ti) 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yu) 競爭(zheng) 、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法律製度逐步得到完善和發展,公民的民事權利也得到越來越充分的保護。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hui) 主要矛盾的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不斷積累,隨著信息化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人民群眾(zhong) 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yi) 、安全、環境等方麵的要求日益增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黨(dang) 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an) 權、人格權。而現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規範已經滯後,難以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編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ti) 係,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規範有效的權利保護機製,對於(yu) 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zhong) 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麵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二、編纂民法典的總體(ti) 要求和基本原則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裏程碑意義(yi) 。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編纂工作,將編纂民法典列入黨(dang) 中央重要工作議程,並對編纂民法典工作任務作出總體(ti) 部署、提出明確要求。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都高度重視這一立法工作,將編纂民法典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為(wei)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立法工作重點項目,積極持續推進。為(wei) 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先後多次向黨(dang) 中央請示和報告,就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總體(ti) 考慮、工作步驟、體(ti) 例結構等重大問題進行匯報。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會(hui) 議,聽取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就民法典編纂工作所作的請示匯報,對民法典編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wei) 民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
編纂民法典的指導思想是:高舉(j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關(guan) 中央全會(hui) 精神,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對我國現行的、製定於(yu) 不同時期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yang) 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麵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全麵係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ti) 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實現“兩(liang) 個(ge) 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
貫徹上述指導思想,切實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必須遵循和體(ti) 現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麵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全麵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決(jue) 貫徹黨(dang) 中央的決(jue) 策部署,堅持服務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民法典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wei) 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為(wei) 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好法典。三是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全麵總結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事立法和實踐經驗,以法典化方式鞏固、確認和發展民事法治建設成果,以實踐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製度的針對性、有效性、適應性,發揮法治的引領、規範、保障作用。四是堅持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相結合,注重將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範,大力弘揚傳(chuan) 統美德和社會(hui) 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五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增強民事法律規範的係統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製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同時處理好、銜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製度下各類規範之間的關(guan) 係。
三、民法典編纂工作情況
根據黨(dang) 中央的工作部署,編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中國法學會(hui) 為(wei) 參加單位。為(wei) 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與(yu) 五家參加單位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並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專(zhuan) 班。
編纂民法典不是製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hui) 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編纂民法典采取“兩(liang) 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製定民法總則,作為(wei) 民法典的總則編;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和修改完善後,再與(yu) 民法總則合並為(wei) 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著手第一步的民法總則製定工作,以1986年製定的民法通則為(wei) 基礎,係統梳理總結有關(guan) 民事法律的實踐經驗,提煉民事法律製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形成民法總則草案,2016年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進行了三次審議,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製定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為(wei) 民法典編纂奠定了堅實基礎。
民法總則通過後,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接續努力、抓緊開展作為(wei) 民法典編纂第二步的各分編編纂工作。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與(yu) 民法典編纂工作各參加單位全力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係統梳理、研究曆年來有關(guan) 方麵提出的意見,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以現行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yang) 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為(wei) 基礎,結合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對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6個(ge) 分編在內(nei) 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2018年8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審議。其後,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hui) 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對全部6個(ge) 分編草案進行了二審,對各方麵比較關(guan) 注的人格權、婚姻家庭、侵權責任3個(ge) 分編草案進行了三審。在此基礎上,將民法總則與(yu) 經過常委會(hui) 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並,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2019年12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五次會(hui) 議審議。經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作出決(jue) 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本次大會(hui) 審議。
民法典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辦公廳將草案印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部署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見。同時,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還將草案印發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係點、中央有關(guan) 部門征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征求社會(hui) 公眾(zhong) 意見。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還在北京召開多個(ge) 座談會(hui) ,聽取有關(guan) 部門、專(zhuan) 家的意見。各方麵普遍認為(wei) ,編纂民法典,對於(yu)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具有重要意義(yi) 。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高度關(guan) 注,栗戰書(shu) 委員長多次就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為(wei) 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我們(men) 認真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結合民法典編纂工作,對與(yu) 疫情相關(guan) 的民事法律製度進行梳理研究,對草案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召開會(hui) 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麵的意見,對民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認為(wei) 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多次審議和廣泛征求意見,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麵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形成了提請本次會(hui) 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為(wei) 進一步做好會(hui) 議審議民法典草案的準備工作,更充分聽取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4月29日,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將修改後的民法典草案再次發送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hui) ,請各地方以適當方式組織有關(guan) 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聽取意見。
四、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內(nei)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wei) 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一)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nei) 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ti) 係化要求對個(ge) 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後。第一編共10章、204條,主要內(nei) 容有:
1.關(guan) 於(yu) 基本規定。第一編第一章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其中,將“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作為(wei) 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體(ti) 現堅持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草案第一條)。同時,規定了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至第八條)。為(wei) 貫徹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wei) 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yu) 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草案第九條)。
2.關(guan) 於(yu) 民事主體(ti) 。民事主體(ti) 是民事關(guan) 係的參與(yu) 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yi) 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ti) 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ti) 。草案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wei) 能力製度、監護製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製度,並對個(ge) 體(ti) 工商戶和農(nong) 村承包經營戶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二章)。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製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yu) 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wei) 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lin) 時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wei) 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yi) 務的組織。草案規定了法人的定義(yi) 、成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一般規定,並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法人分別作了具體(ti) 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y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的組織。草案對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承擔、解散、清算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四章)。
3.關(guan) 於(yu) 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製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chan) 權利。為(wei) 建設創新型國家,草案對知識產(chan) 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ge) 單行的知識產(chan) 權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條)。同時,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條)。此外,還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等內(nei) 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
4.關(guan) 於(yu) 民事法律行為(wei) 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wei) 是民事主體(ti) 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guan) 係的行為(wei) ,代理是民事主體(ti) 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wei) 的製度。第一編第六章、第七章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wei) 製度、代理製度:一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wei) 的定義(yi) 、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等(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一節)。二是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釋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二節)。三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wei) 的效力製度(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四是規定了代理的適用範圍、效力、類型等代理製度的內(nei) 容(草案第一編第七章)。
5.關(guan) 於(yu) 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ti) 違反民事義(yi) 務的法律後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製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ei) 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製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第一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規定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製度: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並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八章)。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nei) 容(草案第一編第九章)。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草案第一編第十章)。
(二)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ti) 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chan) 權。物權法律製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chan) 生的民事關(guan) 係,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製度之一。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通過了物權法。草案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dang) 中央提出的完善產(chan) 權保護製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yan) 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chan) 權製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製度。第二編共5個(ge) 分編、20章、258條,主要內(nei) 容有:
1.關(guan) 於(yu) 通則。第一分編為(wei) 通則,規定了物權製度基礎性規範,包括平等保護等物權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具體(ti) 規則,以及物權保護製度。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對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有了新的表述,為(wei) 貫徹會(hui) 議精神,草案將有關(guan) 基本經濟製度的規定修改為(wei)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製為(wei) 主體(ti) 、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wei) 主體(ti) 、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等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
2.關(guan) 於(yu) 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是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chan) 或者動產(chan)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分編規定了所有權製度,包括所有權人的權利,征收和征用規則,國家、集體(ti) 和私人的所有權,相鄰關(guan) 係、共有等所有權基本製度。針對近年來群眾(zhong) 普遍反映業(ye) 主大會(hui) 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並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ye) 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guan) 部門、居民委員會(hui) 應當對設立業(ye) 主大會(hui) 和選舉(ju) 業(ye) 主委員會(hui) 給予指導和協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二是適當降低業(ye) 主共同決(jue) 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jue) 門檻,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三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組織、個(ge) 人的不動產(chan) 或者動產(chan) 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確物業(ye) 服務企業(ye) 和業(ye) 主的相關(guan) 責任和義(yi) 務,增加規定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guan) 工作,業(ye) 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3.關(guan) 於(yu) 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分編規定了用益物權製度,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yi) 務,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草案還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完善產(chan) 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產(chan) 權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二是完善農(nong) 村集體(ti) 產(chan) 權相關(guan) 製度,落實農(nong) 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guan) 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條)。考慮到農(nong) 村集體(ti) 建設用地和宅基地製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草案與(yu) 土地管理法等作了銜接性規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三是為(wei) 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ti) 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製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chang) 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四章)。
4.關(guan) 於(yu) 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wei) 了確保債(zhai) 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第四分編對擔保物權作了規定,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含義(yi) 、適用範圍、擔保範圍等共同規則,以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具體(ti) 規則。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製度,為(wei) 優(you) 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二是刪除有關(guan) 擔保物權具體(ti) 登記機構的規定,為(wei) 建立統一的動產(chan) 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製度留下空間。三是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草案第四百條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四是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chang) 規則(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5.關(guan) 於(yu) 占有。占有是指對不動產(chan) 或者動產(chan) 事實上的控製與(yu) 支配。第五分編對占有的調整範圍、無權占有情形下的損害賠償(chang) 責任、原物及孳息的返還以及占有保護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二編第二十章)。
(三)合同編
合同製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製度。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通過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麵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zheng) ,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製度。第三編共3個(ge) 分編、29章、526條,主要內(nei) 容有:
1.關(guan) 於(yu) 通則。第一分編為(wei) 通則,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並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總則製度:一是通過規定非合同之債(zhai) 的法律適用規則、多數人之債(zhai) 的履行規則等完善債(zhai) 法的一般性規則(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五百一十七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二是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ti) 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製度等合同訂立製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三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國家訂貨合同製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guan) 民事主體(ti) 之間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yi) 務訂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四是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yi) 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yi) 務的法律後果,健全合同效力製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製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草案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情勢變更製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條)。六是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製度,進一步強化對債(zhai) 權人的保護,細化了債(zhai) 權轉讓、債(zhai) 務移轉製度,增加了債(zhai) 務清償(chang) 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製度(草案第三編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條至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至第五百六十六條)。七是通過吸收現行擔保法有關(guan) 定金規則的規定,完善違約責任製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2.關(guan) 於(yu) 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hui) 生活中應用普遍。為(wei) 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mai) 賣合同、贈與(yu) 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分編增加了4種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擔保法中關(guan) 於(yu) 保證的內(nei) 容,增加了保證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三章)。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ye) 發展和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六章)。三是針對物業(ye) 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了物業(ye) 服務合同(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規定合夥(huo) 合同,將民法通則中有關(guan) 個(ge) 人合夥(huo) 的規定納入其中(草案第三編第二十七章)。
第三編還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買(mai) 賣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二是為(wei) 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三是落實黨(dang) 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製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you) 先承租權(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四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yan) 重幹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草案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yi) 務(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五是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贈與(yu) 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關(guan) 於(yu) 準合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yu) 合同規則同屬債(zhai) 法性質的內(nei) 容,又與(yu) 合同規則有所區別,第三分編“準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四)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ti) 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guan) 係到每個(ge) 人的人格尊嚴(yan) ,是民事主體(ti) 最基本的權利。草案第四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cong) 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ti) 人格權的內(nei) 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hui) 等方麵權利。第四編共6章、51條,主要內(nei) 容有:
1.關(guan) 於(yu) 一般規定。第四編第一章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性規則:一是明確人格權的定義(yi) (草案第九百九十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ti) 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九百九十二條)。三是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條)。四是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至第一千條)。
2.關(guan) 於(yu) 生命權、身體(ti) 權和健康權。第四編第二章規定了生命權、身體(ti) 權和健康權的具體(ti) 內(nei) 容,並對實踐中社會(hui) 比較關(guan) 注的有關(guan) 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為(wei) 促進醫療衛生事業(ye) 的發展,鼓勵遺體(ti) 捐獻的善行義(yi) 舉(ju) ,草案吸收行政法規的相關(guan) 規定,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草案第一千零六條)。二是為(wei) 規範與(yu) 人體(ti) 基因、人體(ti) 胚胎等有關(guan) 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明確從(cong) 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草案第一千零九條)。三是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hui) 較大關(guan) 注,草案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guan) 、企業(ye) 、學校等單位防止和製止性騷擾的義(yi) 務(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
3.關(guan) 於(yu) 姓名權和名稱權。第四編第三章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具體(ti) 內(nei) 容,並對民事主體(ti) 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義(yi) 務作了規定:一是對自然人選取姓氏的規則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條)。二是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hui) 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zhong) 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guan) 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4.關(guan) 於(yu) 肖像權。第四編第四章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nei) 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明確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一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wei) 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wei) 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並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guan) 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二是為(wei) 了合理平衡保護肖像權與(yu) 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guan) 係,草案結合司法實踐,規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則(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條)。三是從(cong) 有利於(yu) 保護肖像權人利益的角度,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解除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5.關(guan) 於(yu) 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四編第五章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nei) 容:一是為(wei) 了平衡個(ge) 人名譽權保護與(yu) 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之間的關(guan) 係,草案對行為(wei) 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wei) 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wei) 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yi) 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ti) 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ti) 報道的內(nei) 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更正或者刪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6.關(guan) 於(yu) 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保護。第四編第六章在現行有關(guan) 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的保護,並為(wei) 下一步製定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留下空間:一是規定了隱私的定義(yi) ,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ti) 行為(wei)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二是界定了個(ge) 人信息的定義(yi) ,明確了處理個(ge) 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三是構建自然人與(yu) 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yi) 務框架,明確處理個(ge) 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護個(ge) 人信息與(yu) 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guan) 係(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四是規定國家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ge) 人信息的義(yi) 務(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製度是規範夫妻關(guan) 係和家庭關(guan) 係的基本準則。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進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三次會(hui) 議通過了收養(yang) 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yang) 法為(wei) 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hui) 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第五編共5章、79條,主要內(nei) 容有:
1.關(guan) 於(yu) 一般規定。第五編第一章在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為(wei) 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有關(guan) 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ou) 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款)。二是為(wei) 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yang) 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聯合國《兒(er) 童權利公約》關(guan) 於(yu) 兒(er) 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yang) 工作中,增加規定了最有利於(yu) 被收養(yang) 人的原則(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一款)。三是界定了親(qin) 屬、近親(qin) 屬、家庭成員的範圍(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2.關(guan) 於(yu) 結婚。第五編第二章規定了結婚製度,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guan) 規定作了完善:一是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wei) “自脅迫行為(wei) 終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二是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wei) 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wei) 禁止結婚的情形,並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三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chang) (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
3.關(guan) 於(yu) 家庭關(guan) 係。第五編第三章規定了夫妻關(guan) 係、父母子女關(guan) 係和其他近親(qin) 屬關(guan) 係,並根據社會(hui) 發展需要,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有關(guan) 內(nei) 容:一是明確了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範圍。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範圍作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認定作出規定,近年來成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熱點問題。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關(guan) 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認定的規定。從(cong) 新司法解釋施行效果看,總體(ti) 上能夠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麵總體(ti) 上讚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範圍(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二是規範親(qin) 子關(guan) 係確認和否認之訴。親(qin) 子關(guan) 係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為(wei) 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對此類訴訟進行了規範(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4.關(guan) 於(yu) 離婚。第五編第四章對離婚製度作出了規定,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製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yu) 婚姻家庭的穩定。為(wei) 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guan) 撤回離婚申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jue) 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三是關(guan) 於(yu)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yang) ,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nei) 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qin) 撫養(yang) 為(wei) 原則”修改為(wei) “不滿兩(liang) 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qin) 直接撫養(yang) 為(wei) 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四是將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財產(chan) 製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chang) 的範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yi) 務一方權益的保護(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wei) 離婚損害賠償(chang) 的適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
5.關(guan) 於(yu) 收養(yang) 。第五編第五章對收養(yang) 關(guan) 係的成立、收養(yang) 的效力、收養(yang) 關(guan) 係的解除作了規定,並在現行收養(yang) 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guan) 製度:一是擴大被收養(yang) 人的範圍,刪除被收養(yang) 的未成年人僅(jin) 限於(yu) 不滿十四周歲的限製,修改為(wei) 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yang) (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二是與(yu) 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將收養(yang) 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wei) 收養(yang) 人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三是為(wei) 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yang) 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yang) 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於(yu) 被收養(yang) 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並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yang) 評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五款)。
(六)繼承編
繼承製度是關(guan) 於(yu) 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chuan) 承的基本製度。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通過了繼承法。隨著人民群眾(zhong) 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ge) 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chan) 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hui) 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麵的發展變化,草案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製度,以滿足人民群眾(zhong) 處理遺產(chan) 的現實需要。第六編共4章、45條,主要內(nei) 容有:
1.關(guan) 於(yu) 一般規定。第六編第一章規定了繼承製度的基本規則,重申了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規定了繼承的基本製度。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guan) 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二是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製度,對繼承權法定喪(sang) 失製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2.關(guan) 於(yu) 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chan) 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等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二章規定了法定繼承製度,明確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範圍,以及遺產(chan) 分配的基本製度。同時,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製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yu) 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3.關(guan) 於(yu) 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處理遺產(chan) 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製度,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製度:一是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guan) 於(yu) 公證遺囑效力優(you) 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4.關(guan) 於(yu) 遺產(chan) 的處理。第六編第四章規定了遺產(chan) 處理的程序和規則,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guan) 遺產(chan) 處理的製度:一是增加遺產(chan) 管理人製度。為(wei) 確保遺產(chan) 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zhai) 權人利益,草案增加規定了遺產(chan) 管理人製度,明確了遺產(chan) 管理人的產(chan) 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nei) 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二是完善遺贈扶養(yang) 協議製度,適當擴大扶養(yang) 人的範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ge) 人均可以成為(wei) 扶養(yang) 人,以滿足養(yang) 老形式多樣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三是完善無人繼承遺產(chan) 的歸屬製度,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chan) 應當用於(yu) 公益事業(ye) (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七)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ti) 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二次會(hui) 議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在保護民事主體(ti) 的合法權益、預防和製裁侵權行為(wei) 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編“侵權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guan) 規定,對侵權責任製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第七編共10章、95條,主要內(nei) 容有:
1.關(guan) 於(yu) 一般規定。第七編第一章規定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多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等一般規則。並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一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ti) 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wei) 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二是規定“自助行為(wei) ”製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guan) 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nei) 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2.關(guan) 於(yu) 損害賠償(chang) 。第七編第二章規定了侵害人身權益和財產(chan) 權益的賠償(chang) 規則、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規則等。同時,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guan) 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製度,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yi) 的特定物造成嚴(yan) 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二是為(wei) 加強對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草案增加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chan) 權,情節嚴(yan) 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3.關(guan) 於(yu) 責任主體(ti) 的特殊規定。第七編第三章規定了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及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網絡侵權責任,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yi) 務等。同時,草案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二是完善網絡侵權責任製度。為(wei) 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草案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ti) 規定,完善了權利人通知規則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轉通知規則(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4.關(guan) 於(yu) 各種具體(ti) 侵權責任。第七編的其他各章分別對產(chan) 品生產(chan) 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高度危險、飼養(yang) 動物、建築物和物件等領域的侵權責任規則作出了具體(ti) 規定。並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guan) 內(nei) 容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產(chan) 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chan) 品的責任,增加規定,依照相關(guan) 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chan) 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草案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二是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chang) 的順序,即先由機動車強製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由機動車商業(ye) 保險理賠,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chang) (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三是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guan) 說明義(yi) 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ge) 人信息的保護(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四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並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複和賠償(chang) 規則(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五是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險責任,明確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六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為(wei) 保障好人民群眾(zhong) 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草案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規定禁止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wei) 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guan) 機關(guan) 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規定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wei) 的發生(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八)附則
草案最後部分“附則”明確了民法典與(yu)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ang) 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的關(guan) 係。民法典施行後,上述民事單行法律將被替代。因此,草案規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時,同步廢止上述民事單行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條)。需要說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一次會(hui) 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作為(wei) 與(yu) 民法通則、婚姻法相關(guan) 的法律解釋,也同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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