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製定 2020年3月3日發布)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以下簡稱參照管理)的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照管理審批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路線,堅持黨(dang) 管幹部原則,加強黨(dang) 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嚴(yan) 格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權限進行。
第三條 事業(ye) 單位列入參照管理範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liang) 個(ge) 條件:
(一)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二)使用事業(ye) 編製,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四條 作為(wei) 授權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的法律。
(二)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監察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並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的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他與(yu) 行政法規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規文件。
第五條 確定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的授權,黨(dang) 委、政府以及機構編製部門規定的主要職責。
第六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ye) 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guan) 所屬事業(ye) 單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所屬事業(ye) 單位,以及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事業(ye) 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或者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ye) 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門統一提出意見,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政府直屬事業(ye) 單位,紀委監委機關(guan) 所屬事業(ye) 單位,黨(dang) 委、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e) 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審批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nei) 填寫(xie)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an) (單位)備案表》,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ye) 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門統一向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市(地)、縣級黨(dang) 委、政府直屬事業(ye) 單位,紀委監委機關(guan) 所屬事業(ye) 單位,黨(dang) 委、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e) 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人大機關(guan) 、政協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各民主黨(dang) 派機關(guan) 和工商聯機關(guan) 所屬事業(ye) 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比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備案。
第七條 申請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參照管理的請示;
(二)獲得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
(三)設立機構的批準文件;
(四)單位現有人員的基本情況;
(五)審批機關(guan) 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審核或者審批事業(ye) 單位參照管理過程中,應當就該單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和是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分別征求機構編製、財政部門意見。
第九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事業(ye) 單位,批準列入參照管理範圍。實行參照管理的,應當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規定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不實行事業(ye) 單位的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製度。
第十條 已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ye) 單位,因機構、職能等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認定或者調整本單位參照管理實施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已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ye) 單位,因法律、法規修改和廢止或者機構、職能調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時,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告知審批機關(guan) ,由審批機關(guan) 及時作出不再實行參照管理的決(jue) 定。
第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參照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嚴(yan) 格控製參照管理範圍。對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依規依紀依法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有違反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錄用、登記、調任、職務與(yu) 職級確定、考核等情形的,應當根據具體(ti) 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人民團體(ti) 和群眾(zhong) 團體(ti) 機關(guan)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製定具體(ti) 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的《關(guan) 於(yu) 事業(ye) 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guan) 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
附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an) (單位)備案表
填表說明
1. “單位名稱”要寫(xie) 全稱。
2.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e) 單位填寫(xie) “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政府直屬事業(ye) 單位不填。
3. “單位規格”填寫(xie) “正廳(局)級”、“副廳(局)級”、“正處級”、“副處級”。
4. “編製數”填寫(xie) 機構編製部門核定的編製數,並注明行政或事業(ye) 編製。
5. “實有人數”填寫(xie) 單位被審批為(wei)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時的人數,不包括工勤人員。
6. “法律法規授權情況”填寫(xie) 授權該單位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法律法規名稱以及相關(guan)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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