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職級與(yu) 級別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製定 2020年3月3日發布)
第一條 為(wei) 了完善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yu) 級別設置和管理製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製,建設信念堅定、為(wei) 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yu) 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公務員職務與(yu) 職級並行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yu) 級別設置和管理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路線,堅持黨(dang) 管幹部原則,加強黨(dang) 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遵循依法、科學、規範、效能的原則。
第三條 領導職務、職級與(yu) 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四條 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wei) 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五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yu) 級別的對應關(guan) 係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xiang) 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xiang) 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guan) 內(nei) 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guan) 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第六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與(yu) 職級的設置、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最低職級、職級與(yu) 級別的對應關(guan) 係,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七條 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在規定的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和職數限額內(nei) ,按照有關(guan) 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八條 晉升、降低領導職務、職級或者調任、轉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領導職務、職級的,按照擬任領導職務、職級任職條件等確定。
第九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按照《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guan) 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執行。其中,晉升鄉(xiang) 科級領導職務的最低任職年限條件為(wei) :
(一)晉升鄉(xiang) 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鄉(xiang) 科級副職領導職務2年以上,或者任鄉(xiang) 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和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二)晉升鄉(xiang) 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一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3年以上。
第十條 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其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德才表現、工作實績、資曆確定。
第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職級、級別的確定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通過麵向社會(hui) 選拔、調任等方式進入機關(guan) 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領導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曆、文化程度等條件,參照機關(guan) 同類人員確定。
第十三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職級後,原級別低於(yu) 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範圍的,除晉升一級、三級調研員和一級、三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外,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ge) 級別。
第十四條 公務員累計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wei) 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級別範圍內(nei) 晉升一個(ge) 級別。
第十五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後的級別確定,以及公務員因年度考核被確定為(wei) 不稱職等次、受到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受到處分應當降低領導職務、職級與(yu) 級別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務員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等,遇有影響期且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晉升的情形的,不晉升領導職務、職級與(yu) 級別。
第十七條 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按照管理權限,由決(jue) 定其領導職務、職級任免的機關(guan) 批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領導職務、職級與(yu) 級別設置、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不按照規定的職數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yu) 級別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作出的決(jue) 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對違反規定進行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yu) 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具體(ti) 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職務、職級的設置和管理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yu) 級別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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