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登記辦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製定 2020年3月3日發布)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公務員登記,依法確定公務員身份,建設信念堅定、為(wei) 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yu) 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路線,堅持黨(dang) 管幹部原則,加強黨(dang) 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依法依規、分級負責、及時準確。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采取各級機關(guan) 統一組織的形式,由各級機關(guan) 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xie) 《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guan) 。
第四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製限額內(nei) ,嚴(yan) 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登記的範圍和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製、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登記的對象:
(一)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
(二)按規定安置到公務員職位工作的軍(jun) 隊轉業(ye) 幹部;
(三)通過調任、聘任、麵向社會(hui) 選拔等方式到機關(guan) 任職的人員;
(四)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關(guan) 章程經選舉(ju) 等方式擔任機關(guan) 領導職務的人員;
(五)已經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機關(guan) 任職的人員;
(六)其他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 對違反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入機關(guan) 的人員,不予登記。
第八條 登記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機關(guan) 確定登記對象,填寫(xie) 《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機關(guan) ;
(二)審核機關(guan) 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guan) ;
(三)審批機關(guan) 簽署意見;
(四)需要備案的,由審批機關(guan) 報備案機關(guan) 。
第九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權限:
(一)縣級以下機關(guan) 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guan) 確定登記對象、填寫(xie) 《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地)級機關(guan) 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guan) 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xie) 《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guan) 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guan) 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guan) 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xie) 《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guan) 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央機關(guan) 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guan) 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xie) 《公務員登記表》並審核,所在機關(guan) 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guan) 確定登記對象、填寫(xie) 《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guan) 審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guan) 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guan) 確定登記對象、填寫(xie) 《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guan) 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四)各級機關(guan) 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十條 公務員登記審批一般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後1個(ge) 月內(nei) 進行。
除新錄用公務員外,公務員登記審批完成後,所在機關(guan) 方可按照有關(guan) 規定履行工資審批等各項手續。
審批後的《公務員登記表》應當裝入被登記人員幹部人事檔案。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guan) 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登記備案的方式和時限,但每年度應當至少集中備案一次。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的材料一般應當包括登記備案說明、《公務員登記備案匯總表》、《公務員登記表》複印件、被登記人員進入機關(guan) 的證明材料等。
登記備案說明的內(nei) 容一般應當包括本單位行政編製數、實有人員數、各職務職級層次的職數及實有人員數等。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guan) 發現存在違規登記情形的,應當責令審批機關(guan) 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 對因撤銷登記、調出機關(guan) 、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所在機關(guan) 應當於(yu) 次年1月31日前,按照登記工作管理權限,將上一年度退出情況說明及《公務員退出匯總表》報審批機關(guan) 、備案機關(guan) 。
第十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員登記工作的監督指導,嚴(yan) 肅登記工作紀律。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應當根據具體(ti) 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做好公務員登記的基礎工作,結合公務員管理信息係統建設,推進公務員登記工作信息化,加強登記數據信息的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擔任中央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登記工作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200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
1. 公務員登記表
2.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
3. 公務員登記備案匯總表
4.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匯總表
5. 公務員退出匯總表
6.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退出匯總表
填表說明
1.“姓名”(包括少數民族譯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入黨(dang) 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按公曆填寫(xie) 到月。
3.“民族”要填寫(xie) 全稱。
4.“政治麵貌”填寫(xie) “中共黨(dang) 員”、“共青團員”、民主黨(dang) 派、“群眾(zhong) ”,民主黨(dang) 派要填寫(xie) 規範簡稱。
5.“健康狀況”根據公務員身體(ti) 情況分別填寫(xie) “健康”、“一般”、“較弱”,有嚴(yan) 重疾病或者傷(shang) 殘的要具體(ti) 寫(xie) 明。
6.聘任製公務員應在備注欄填寫(xie) “聘任製公務員”。
填表說明
1.“姓名”(包括少數民族譯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入黨(dang) 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按公曆填寫(xie) 到月。
3.“民族”要填寫(xie) 全稱。
4.“政治麵貌”填寫(xie) “中共黨(dang) 員”、“共青團員”、民主黨(dang) 派、“群眾(zhong) ”,民主黨(dang) 派要填寫(xie) 規範簡稱。
5.“健康狀況”根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身體(ti) 情況分別填寫(xie) “健康”、“一般”、“較弱”,有嚴(yan) 重疾病或者傷(shang) 殘的要具體(ti) 寫(xie) 明。
6.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an) (單位)聘任製工作人員應在備注欄填寫(xie)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an) (單位)聘任製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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