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範圍規定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製定 2020年3月3日發布)
第一條 為(wei) 了明確公務員範圍,規範公務員管理,建設信念堅定、為(wei) 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yu) 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範圍確定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路線,堅持黨(dang) 管幹部原則,加強黨(dang) 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從(cong) 中國國情出發,體(ti) 現我國政治製度的特色,符合幹部人事管理的實際。
第三條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列入公務員範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
(二)納入國家行政編製;
(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四條 下列機關(guan) 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各級機關(guan) ;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機關(guan) ;
(三)各級行政機關(guan) ;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各級委員會(hui) 機關(guan) ;
(五)各級監察機關(guan) ;
(六)各級審判機關(guan) ;
(七)各級檢察機關(guan) ;
(八)各民主黨(dang) 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guan) 。
第五條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各級機關(guan) 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央和地方各級黨(dang) 委、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dang) 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機關(guan) 及其向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街道、鄉(xiang) 、鎮黨(dang) 委機關(guan) 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機關(guan) 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人員,鄉(xiang) 、鎮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guan) 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機關(guan) 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各級委員會(hui) 機關(guan) 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各級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各級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各級監察機關(guan) 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
(二)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機關(guan) 及其向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各級審判機關(guan) 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一條 各級檢察機關(guan) 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二條 各民主黨(dang) 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guan) 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dang) 革命委員會(hui) 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hui) 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hui) 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nong) 工民主黨(dang) 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dang) 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ye) 聯合會(hui) 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guan) 係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於(yu) 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機關(guan) 的,不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委員會(hui) 委員、委員會(hui) 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委員;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
(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各級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dang) 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常委和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ye) 聯合會(hui) 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hui) 成員和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
第十四條 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按照有關(guan) 規定登記後,方可確定為(wei) 公務員。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一《公務員範圍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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