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培訓規定
(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製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建設信念堅定、為(wei) 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yu) 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培訓必須把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作為(wei) 首要任務,把提高治理能力作為(wei) 重大任務,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曆練、實踐鍛煉、專(zhuan) 業(ye) 訓練,高質量培訓公務員、高水平服務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體(ti) 現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公務員能力素質需要,著力增強時代性、針對性、有效性。
第三條 公務員培訓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路線,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dang) 管幹部;
(二)政治統領,服務大局;
(三)以德為(wei) 先,從(cong) 嚴(yan) 管理;
(四)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五)分類分級,精準科學;
(六)聯係實際,改革創新。
第四條 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xi) 成績作為(wei) 公務員考核的內(nei) 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guan) 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行業(ye) 本係統公務員培訓。
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機關(guan) 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製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wei) ,並對有關(guan) 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六條 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yi) 務。
第七條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ti) 公務員。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根據公務員工作崗位和職業(ye) 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ge) 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nei) 完成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yu) 12天或者90學時。
有計劃地加強對優(you) 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第八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cong) 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章製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ye) 證書(shu) 。
公務員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guan) 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曆、學曆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嚴(yan) 肅處理。
第九條 公務員按規定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chan) 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yu) 在崗人員相同,一般不承擔所在機關(guan) 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yan) 格履行手續。
公務員個(ge) 人參加社會(hui) 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三章 培訓內(nei) 容
第十條 突出政治素質,把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作為(wei) 公務員培訓的重中之重,持續加強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強化黨(dang) 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學習(xi) ,引導公務員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條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培養(yang) 公務員專(zhuan) 業(ye) 能力、專(zhuan) 業(ye) 精神,提高製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加強形勢任務教育,緊扣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化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實施七大戰略、打贏三大攻堅戰和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等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根據崗位特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能力素質、知識體(ti) 係培訓和廉政警示、職業(ye) 道德教育,引導公務員強化宗旨意識,發揚鬥爭(zheng) 精神,勇於(yu) 擔當作為(wei) ,不斷提高用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jue) 問題、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條 推進分類分級培訓,加強培訓需求調研。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強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培訓。專(zhuan) 業(ye) 技術類公務員,強化專(zhuan) 業(ye) 知識和專(zhuan) 業(ye) 技能等培訓。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強化法律法規和執法技能等培訓。
領導機關(guan) 公務員,強化政策製定、調查研究等能力培訓。基層公務員,強化社會(hui) 治理、聯係服務群眾(zhong) 等能力培訓。
第四章 培訓類型
第十三條 公務員培訓主要分為(wei) 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zhuan) 門業(ye) 務培訓和在職培訓等。
第十四條 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重點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依規辦事等適應機關(guan) 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主要采取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ju) 辦初任培訓班和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結合實際開展入職培訓的形式進行。專(zhuan) 業(ye) 性較強的機關(guan) 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中應當組織新錄用公務員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nei) 完成,時間一般不少於(yu) 12天。
第十五條 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重點提高其勝任職務的政治能力和領導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nei) 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yu) 30天,擔任鄉(xiang) 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yu) 15天。
調入機關(guan) 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六條 專(zhuan) 門業(ye) 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cong) 事專(zhuan) 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ye) 務工作能力。
專(zhuan) 門業(ye) 務培訓的時間和要求由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根據需要確定。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專(zhuan) 業(ye) 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專(zhuan) 門業(ye) 務培訓加強宏觀指導。
第十七條 在職培訓是對全體(ti) 公務員進行的培訓,目的是及時學習(xi) 領會(hui) 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
在職培訓重點增強公務員素質能力培養(yang) 的係統性、持續性、針對性、有效性,時間和要求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八條 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者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者任職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專(zhuan) 門業(ye) 務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cong) 事專(zhuan) 門業(ye) 務工作。
公務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wei) 優(you) 秀等次。
第五章 培訓方式與(yu) 方法
第十九條 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製度。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公務員調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chan) 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製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參加有關(guan) 學曆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xi) 。其中,參加學曆學位教育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應當為(wei) 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公務員網絡培訓製度,建設精品課程庫,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嚴(yan) 格規範和改進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you) 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yan) 格培訓過程管理和效果評價(jia) 。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內(nei) 容要求和公務員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ti) 驗式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引導和支持公務員培訓方式方法創新。
第六章 培訓保障
第二十四條 建強培訓保障體(ti) 係,確保培訓任務完成,提升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 加強公務員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you) 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zheng) 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ti) 係。鼓勵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交流協作,推動優(you) 質培訓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和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係統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係統的公務員培訓任務,也可以根據需要接受委托培訓。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hui) 培訓機構等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公務員培訓機構必須貫徹執行黨(dang) 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由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由有關(guan) 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有關(guan) 社會(hui) 培訓機構建立退出機製。
統籌用好幹部黨(dang) 性教育基地、ky体育官方网基地、公務員實踐教育基地、愛國主義(yi) 教育基地等。
第二十七條 按照政治合格、素質優(you) 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zhuan) 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適當形式建立完善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建立準入和退出機製。
從(cong) 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dang) 忠誠、政治堅定,嚴(yan) 守紀律、嚴(yan) 謹治學,具有良好的職業(ye) 道德修養(yang) 、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必須嚴(yan) 守講壇紀律,不得傳(chuan) 播違反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jue) 定的錯誤觀點。對違反講壇紀律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第二十八條 建立科學規範、務實管用、各具特色的公務員培訓教材體(ti) 係,適應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公務員學習(xi) 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 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加強公務員培訓理論研究。
第三十條 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完善有關(guan) 規定,厲行勤儉(jian) 節約,保證專(zhuan) 款專(zhuan) 用,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充分發揮不同區域互補優(you) 勢,積極促進各地區公務員培訓交流合作。加強公務員對口培訓,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公務員培訓支持力度,推動優(you) 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qing) 斜。
第七章 培訓登記與(yu) 評估
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nei) 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公務員參加脫產(chan) 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參加2個(ge) 月以上的脫產(chan) 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培訓的考核一般由培訓主辦單位或者培訓機構實施,並將考核情況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
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nei) 容主要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托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nei) 容主要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wei) 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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