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任規定
(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製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you) 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wei) 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yu) 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ye)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e) 單位中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guan) 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職級公務員應當主要補充機關(guan) 緊缺的優(you) 秀專(zhuan) 業(ye) 人才。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條 公務員調任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以及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yu) 個(ge) 人意願相結合,從(cong) 嚴(yan) 掌握,擇優(you) 任用,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dang) 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wei) 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ye) 為(wei) 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zhong) 公認;
(五)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調任應當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和職數內(nei) 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
(二)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素質、文化水平和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勤奮敬業(ye) 、實績突出。
(三)具有與(yu) 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曆和任職資曆。
(四)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職級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調入機關(guan) 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
(五)調入中央機關(guan) 、省級機關(guan) 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guan) 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zhuan) 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調任廳局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二級巡視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縣級和鄉(xiang) 鎮機關(guan) 鄉(xiang) 科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鄉(xiang) 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七)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四)、(五)、(六)項所列條件需適當調整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調任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zhuan) 業(ye) 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zhuan) 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調整時,市(地)級以下機關(guan) 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guan) 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幹部人才隊伍實際,對第一款第(四)、(五)、(六)項條件作統一規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guan) 後擬再調入機關(guan) 擔任高於(yu) 調出機關(guan) 時所任職務職級的,應當具備從(cong) 調出機關(guan) 時所任職務職級晉升至擬調任職務職級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wei)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guan) 專(zhuan) 門機關(guan) 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審計機關(guan) 審計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chan) 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yan) 格考察,依據調任資格條件和調任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麵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麵表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xi) 、製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麵情況,嚴(yan) 把政治關(guan) 、品行關(guan) 、能力關(guan) 、作風關(guan) 、廉潔關(guan) ,並形成書(shu) 麵考察材料。考察材料應當寫(xie) 實,評判應當全麵、準確、客觀,用具體(ti) 事例反映調任人選的情況。
考察時,應當采取個(ge) 別談話、實地走訪、同調任人選麵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專(zhuan) 項調查、延伸考察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guan) 領導、群眾(zhong) 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guan) 、機關(guan) 黨(dang) 組織的意見,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報告,查詢社會(hui) 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ti) 、有可查性的信訪舉(ju) 報進行核查。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材料由調任人選所在單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提出結論性意見,必要時,由黨(dang) 委(黨(dang) 組)書(shu) 記、紀委書(shu) 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製有關(guan) 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五個(ge) 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者備案;對反映有嚴(yan) 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jue) 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guan) 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guan) 調任公務員應當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關(guan) 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guan) 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guan) 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guan) 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曆、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guan) 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guan) 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製,試用期為(wei) 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yu) 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guan) ,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履行有關(guan) 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不得個(ge) 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不得將調任用於(yu) 人員安置、解決(jue) 待遇,不得突擊調任人員;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yan) 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guan) 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guan) 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nei) 辦理行政、工資關(guan) 係等有關(guan) 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jue) 定的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ye)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e) 單位中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職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
填表說明
1. “姓名”(包括少數民族譯名)用字要固定。
2. “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按公曆填寫(xie) 到月。
3. “民族”要寫(xie) 全稱。
4. “政治麵貌”填寫(xie) “中共黨(dang) 員”、“共青團員”、民主黨(dang) 派、“群眾(zhong) ”,民主黨(dang) 派填寫(xie) 規範簡稱。
5. “健康狀況”根據調任人員身體(ti) 情況分別填寫(xie) “健康”、“一般”、“較弱”,有嚴(yan) 重疾病或者傷(shang) 殘的要具體(ti) 寫(xie) 明。
6. “調入單位規格”根據機構編製部門核定的規格,填寫(xie) “正省部級”、“副省部級”、“正廳局級”、“副廳局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
7. “行政編製數”填寫(xie) 機構編製部門核定的行政編製總數,“實有人數”填寫(xie) 調任時調入單位的總人數,不包括工勤人員。
關(guan) 於(yu) 我們(men) 聯係我們(men) 網站地圖 用戶調查
ky体育中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