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規定
(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製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建設信念堅定、為(wei) 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yu) 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各級機關(guan) 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錄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dang) 管幹部;
(二)公開、平等、競爭(zheng) 、擇優(you) ;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wei) 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ye) 為(wei) 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yan) 格考察、平等競爭(zheng) 、擇優(you) 錄取的辦法。錄用政策和考試內(nei) 容應當體(ti) 現分類分級管理要求。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內(nei) ,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yu) 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體(ti) 檢;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審批或者備案。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依照法律和有關(guan) 規定執行。具體(ti) 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guan) 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報考者報名和參加考試。有殘疾人參加考試時,根據需要予以協助。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ti) 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
(二)製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guan) 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四)負責組織中央機關(guan) 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ti) 包括:
(一)貫徹有關(guan) 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製定本轄區內(nei) 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nei) 各級機關(guan) 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guan) 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guan) 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nei) 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nei) 公務員錄用的有關(guan) 工作。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guan) 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guan) 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的有關(guan) 工作。
第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zhuan) 業(ye) 機構承擔。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yu) 招考公告
第十四條 招錄機關(guan) 根據隊伍建設需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五條 中央機關(guan) 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guan) 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guan) 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製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製定招考公告,麵向社會(hui) 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nei) 容:
(一)招錄機關(guan) 、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yu) 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wei) 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和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ti) 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專(zhuan) 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guan) 中行政處罰決(jue) 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jue) 、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ye) 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guan) 不得設置與(yu) 職位要求無關(guan) 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wei)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wei) 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yu) 本人有夫妻關(guan) 係、直係血親(qin) 關(guan) 係、三代以內(nei) 旁係血親(qin) 關(guan) 係以及近姻親(qin) 關(guan) 係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guan) 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招錄機關(guan) 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麵試等方式進行,考試內(nei) 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guan) 分別設置,重點測查用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jue) 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zhuan) 業(ye) 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zhuan) 業(ye) 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四條 招錄機關(guan) 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麵試人選。
麵試的內(nei) 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麵試應當組成麵試考官小組。麵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麵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麵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yu) 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一)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需要專(zhuan) 門測查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技能水平的;
(三)專(zhuan) 業(ye) 人才緊缺難以形成競爭(zheng) 的;
(四)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適用範圍和實施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章 體(ti) 檢
第二十六條 招錄機關(guan) 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體(ti) 檢人選,並進行體(ti) 檢。
第二十七條 體(ti) 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ti) 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 承擔體(ti) 檢工作的醫療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
體(ti) 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ti) 檢結果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guan) 或者報考者對體(ti) 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複檢。複檢隻能進行一次。體(ti) 檢結果以複檢結論為(wei) 準。
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ti) 檢對象重新體(ti) 檢。
第三十條 招錄機關(guan) 根據職位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報考者進行體(ti) 能測評。體(ti) 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ti) 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招錄機關(guan) 根據職位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報考者有關(guan) 心理素質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wei) 擇優(you) 確定擬錄用人員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條 招錄機關(guan) 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等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和考察。
第三十三條 報考資格複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熱愛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內(nei) 容主要包括人選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xi) 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麵的情況。
考察人選達不到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不得確定為(wei) 擬錄用人員。
第三十五條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liang) 人以上組成,采取個(ge) 別談話、實地走訪、嚴(yan) 格審核人事檔案、查詢社會(hui) 信用記錄、同考察人選麵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延伸考察等,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做到全麵、客觀、公正,並據實寫(xie) 出考察材料。考察情況作為(wei) 擇優(you) 確定擬錄用人員的主要依據。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guan) 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客觀、真實反映有關(guan) 情況。
省級(含副省級)以上招錄機關(guan) ,可以實行差額考察。
第八章 公示、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六條 招錄機關(guan) 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ti) 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等,擇優(you) 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五個(ge) 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公示內(nei) 容包括招錄機關(guan) 名稱、擬錄用職位,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e) 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對有嚴(yan) 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yan) 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jue) 定是否錄用。
第三十八條 中央機關(guan) 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guan) 擬錄用人員名單應當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章 試 用
第三十九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wei) 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nei) ,由招錄機關(guan) 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並按照規定進行初任培訓。
第四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guan) 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予以任職定級。
第四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試用期間發現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四十二條 中央機關(guan) 及其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的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guan) 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cong) 作出取消錄用決(jue) 定之日起計算。取消錄用決(jue) 定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通知本人,停發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等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章 紀律與(yu) 監督
第四十四條 從(cong) 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製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yan) 重的;
(五)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yan) 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wei) 的。
第四十六條 從(cong) 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wei) 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guan) 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錄用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wei) 。
第四十七條 報考者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wei) 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guan) 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wei) 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後處置。
報考者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luan) 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wei) 的,情節較輕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五年內(nei) 限製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給予終身限製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接受監督。報考者可以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guan) 、考試機構提出意見建議;認為(wei) 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據有關(guan) 規定進行信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ju) ;對違紀違規行為(wei) 處理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guan) 、考試機構和相關(guan) 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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