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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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guan) 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nei) 容管理工作的通知》,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從(cong) 事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於(yu) 區塊鏈技術或者係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供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ti) 或者節點,以及為(wei) 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ti) 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ge) 人。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區塊鏈行業(ye) 組織加強行業(ye) 自律,建立健全行業(ye) 自律製度和行業(ye) 準則,指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推動行業(ye) 信用評價(jia) 體(ti) 係建設,督促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hui) 監督,提高區塊鏈信息服務從(cong) 業(ye) 人員的職業(ye) 素養(yang) ,促進行業(ye) 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nei) 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ce) 、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製度。

  第六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yu) 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於(yu)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nei) 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chu) 、傳(chuan) 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guan) 標準規範。

  第七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製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yu)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yi) 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台公約。

  第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yu)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wei) 其提供相關(guan) 服務。

  第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chan) 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cong) 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nei) 容。

  第十一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係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台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理變更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ge) 工作日前辦理注銷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並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係統向社會(hui) 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信息實行定期查驗,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nei) 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係統,提供相關(guan) 信息。

  第十五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guan) 規定和國家相關(guan) 標準規範後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製功能、關(guan) 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違法信息內(nei) 容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guan) 記錄,並向有關(guan) 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nei) 容和日誌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於(yu) 六個(ge) 月,並在相關(guan) 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社會(hui) 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ju) 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zhong) 投訴舉(ju) 報。

  第十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guan) 業(ye) 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nei) 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guan) 業(ye) 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並處二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nei) 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本規定公布前從(cong) 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二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依照本規定補辦有關(guan) 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26日 08:18 來源:中國網信網 編輯:石光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