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別明確了公文擬製和發文辦理的程序:起草、審核、簽發;複核、登記、印製、核發。從(cong) 中不難看出,作為(wei) 兩(liang) 道不同的程序,區別在於(yu) :
公文審核是在領導簽發之前,公文複核是在領導簽發之後
對領導簽發之後再作複核,有的人覺得不合常規,認為(wei) 公文已經領導簽發,那就是“一錘定音”,不能再有其他聲音。其實,並非如此,複核作為(wei) 一道程序,確有必要。因為(wei) ,工作中不排除這樣的情況:
有的公文,可能存在瑕疵,但經過審核和簽發,都未發現和糾正,再作複核,就增加了一次發現和糾正的機會(hui) 。
有的公文,領導在簽發時,可能會(hui) 添加一段話或者劃掉一句話,由於(yu) 領導時間緊、事情多,也許添加的這段話不一定通順,或者劃掉一句話後,造成前後的語句不太連貫。這時再作複核,也是一次加以完善的機會(hui) 。當然,有的修改、完善處,還需要再報領導認可。
公文審核可以大改大刪,公文複核一般隻能小修小補
因為(wei) 領導已經簽發,所以公文複核時,原則上不再作大的改動。一般情況下,隻能是稍作“拾遺補缺”。
公文審核的重點有五項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nei) 容是否符合黨(dang) 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完整準確體(ti) 現發文機關(guan) 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guan) 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guan) 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nei) 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五)其他內(nei) 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guan) 要求。此外,需要發文機關(guan) 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guan) 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公文複核的重點有四項
(一)審批手續。(二)內(nei) 容。(三)文種。(四)格式。
此外,確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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