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xi) 貫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
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戰略部署,吸收在問責實踐中形成的新經驗,提煉對問責工作規律的新認識,進一步豐(feng) 富完善問責情形,提出更高更嚴(yan) 的標準,讓問責真正發揮壓實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激發幹部幹事創業(ye) 精氣神的積極作用。為(wei) 了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條例》修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刊選取黨(dang) 的十九大以來的部分問責典型案例進行分析點評,以供參考。
“兩(liang) 個(ge) 維護”很具體(ti) 政治責任要扛實
2018年9月,湖南省委公布了對洞庭湖區下塞湖非法矮圍問題相關(guan) 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經查,自2001年以來,有不法私營企業(ye) 主非法圍墾湖洲、河道,擅自修建矮圍,從(cong) 事非法捕撈養(yang) 殖、盜采砂石等,甚至修建鋼筋混凝土節製閘,嚴(yan) 重影響行洪安全,嚴(yan) 重破壞濕地生態。在湖南省委、省政府多次部署要求開展專(zhuan) 項整治後,省畜牧水產(chan) 局、省水利廳、省林業(ye) 廳等省直部門和益陽、嶽陽兩(liang) 地市縣黨(dang) 委和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態度不堅決(jue) 、行動不積極、履職不到位,少數領導幹部甚至嚴(yan) 重違紀違法、失職瀆職,致使下塞湖矮圍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嚴(yan) 重損害黨(dang) 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hui) 影響。最終,包括湖南省畜牧水產(chan) 局在內(nei) 的25個(ge) 單位的62名國家公職人員被嚴(yan) 肅問責。
上圖為(wei) 2018年5月10日無人機拍攝的非法建造的矮圍一角;下圖為(wei) 2019年3月12日無人機拍攝,非法建造的下塞湖矮圍已被拆除。
分析點評:
落實“兩(liang) 個(ge) 維護”不是抽象的,一個(ge) 具體(ti) 表現就是把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這是各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必須扛實的政治責任。生態文明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的重要內(nei) 容,是關(guan) 係黨(dang) 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guan) 係民生的重大社會(hui) 問題。洞庭湖區下塞湖非法矮圍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從(cong) 表麵看,是由於(yu) 湖南省直有關(guan) 職能部門、案發地黨(dang) 委和政府的負責同誌環保意識不強、履職不到位,本質卻是這些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落實“兩(liang) 個(ge) 維護”不力、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生態文明建設的決(jue) 策部署不堅決(jue) 不徹底、打折扣搞變通。問責問的就是政治責任,就是要警醒各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擔當精神,切實把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下去。
《條例》不僅(jin) 把“兩(liang) 個(ge) 維護”作為(wei) 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還將其體(ti) 現在問責情形中。比如,把“四個(ge) 意識”不強、“兩(liang) 個(ge) 維護”不力寫(xie) 入黨(dang) 的領導弱化這類問責情形中;又如,將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作為(wei) 問責的重中之重,新增“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dang) 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不力”“執行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等問責情形。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情形中,排在首位的便是“對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情形。《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作出這些修改,為(wei) 各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提高政治站位,在日常工作中切實增強“四個(ge) 意識”、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提供了重要遵循。
意識形態失監管 陣地失守不擔當
2018年10月,在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以下稱高新區)某論壇舉(ju) 辦過程中,高新區工委宣傳(chuan) 部未按照規定對論壇活動履行審批程序,未對主講人進行嚴(yan) 格核查,未對現場進行有效管控,導致出現錯誤言論,造成惡劣影響。高新區工委巡視員、副書(shu) 記張世軍(jun) 負責宣傳(chuan) 工作,本應嚴(yan) 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把好導向、守住陣地、管好隊伍,但卻重視不夠、履職不力,對意識形態陣地失察失管。2019年2月,張世軍(jun) 受到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分析點評:
意識形態工作是黨(dang) 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事關(guan) 黨(dang) 的前途命運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guan) 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ti) 責任,是黨(dang) 組織應盡的政治責任、應有的政治擔當。然而,有的領導幹部對意識形態工作疏於(yu) 監管,沒有拉起“高壓線”、把好“準入關(guan) ”;有的在思想交鋒中敷衍塞責,被動應付、上推下卸;還有的受“好人主義(yi) ”驅使,在大是大非問題上不願發聲、不敢亮劍。意識形態陣地守不牢,被各種錯誤思想占領,就會(hui) 對國家安全、社會(hui) 穩定、人民利益造成損害,就是失責。《條例》將“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到位”寫(xie) 入問責情形,正是從(cong) 戰略和全局高度考量,凸顯意識形態工作的極端重要性,以此倒逼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樹牢抓意識形態工作是本職、不抓是失職、抓不好是瀆職的理念,毫不動搖堅守主陣地、種好責任田。
思想建設是黨(dang) 的基礎性建設。針對黨(dang) 的思想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黨(dang) 的思想建設缺失,黨(dang) 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yu) 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到位,造成嚴(yan) 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把黨(dang) 的思想建設缺失作為(wei) 單獨的一大類問責情形,是對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的貫徹落實,彰顯了黨(dang) 中央對思想建黨(dang) 的高度重視。同時,通過細化問責情形,明確負麵清單,也對落實思想建設責任提出更高標準、作出更嚴(yan) 要求。
選人用人不合規 組織程序放一邊
2013年至2017年,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曲麻萊縣教育局違規選拔任用全縣各級中小學校中層領導幹部及幼兒(er) 園園長19人次,均未按照工作程序向縣政府請示,也未按照組織程序對擬提任幹部進行考察和公示;違規調整教職工工作崗位28人次,均未辦理相關(guan) 手續;全縣各級學校有7名教職工長期占編不在崗,影響惡劣。2017年12月,因落實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曲麻萊縣教育局原黨(dang) 委書(shu) 記、局長葛寶林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紀檢組組長達求受到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分析點評:
不請示報告、不考察公示、不辦理手續、長期在編不在崗……如此多的違規選人用人問題出現在一個(ge) 縣級教育係統內(nei) ,不僅(jin) 僅(jin) 是相關(guan) 組織部門的過錯,更是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嚴(yan) 重缺位的後果。通過該案可以看出,個(ge) 別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心中沒有組織紀律這根弦,對本單位本係統的選人用人工作缺乏監管,導致違規問題突出,既損害了黨(dang) 的幹部工作的嚴(yan) 肅性、權威性,樹立了錯誤的“指揮棒”,又帶壞了風氣,汙染了單位和係統的政治生態。對此,《條例》明確規定,違規選拔任用幹部等問題突出,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這為(wei) 那些在其位不謀其政的領導幹部敲響了警鍾,吏治風氣不正、不按程序辦事,問責的板子就會(hui) 重重打下。
黨(dang) 的組織建設方麵,《條例》規定的問責情形除了違規選拔任用幹部等問題,還包括黨(dang) 的組織建設薄弱,黨(dang) 建工作責任製不落實,黨(dang) 組織軟弱渙散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增加了嚴(yan) 重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不執行領導班子議事決(jue) 策規則,民主生活會(hui) 、“三會(hui) 一課”等黨(dang) 的組織生活製度不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製度執行不力等具體(ti) 問題,使問責情形進一步細化、具體(ti) 化。這些問題也是近年來黨(dang) 的組織建設中較為(wei) 普遍的問題,將它們(men) 明確列入問責範疇,體(ti) 現了《條例》修訂鮮明的問題導向。
公款旅遊未製止 作風建設不落地
2013年6月至2017年9月,雲(yun) 南省昆明市滇池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企業(ye) ,組織5批共40人次公款出國觀光旅遊,嚴(yan) 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造成不良影響。時任滇投公司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徐增雄履行主體(ti) 責任不力,滇投公司三任紀委書(shu) 記陳昌勇、潘文明、馬躍基未製止和糾正滇投公司及其所屬企業(ye) 的錯誤行為(wei) ,不堅持原則,而且在紀委意見欄內(nei) 簽批“同意”。2019年1月,徐增雄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2018年12月,潘文明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陳昌勇、馬躍基受到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分析點評:
公款出國旅遊,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一個(ge) 典型表現,也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黨(dang) 中央一直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行為(wei) 。在嚴(yan) 格糾治的高壓態勢下,仍有人頂風違紀、屢禁不止,除了違紀者不收斂不收手外,所在地區、單位的黨(dang) 委、紀委也難辭其咎。案例中,正是因為(wei) 該企業(ye) 黨(dang) 委書(shu) 記履責不力,紀委書(shu) 記不僅(jin) 不及時製止,反而同意默許,才使得公款出國旅遊問題持續數年、涉及多人。“四風”問題具有頑固性、反複性,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決(jue) 不能有“疲勞綜合征”。《條例》將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等作為(wei) 問責情形,意在督促黨(dang) 委(黨(dang) 組)切實履行主體(ti) 責任,保持政治定力,繼續嚴(yan) 抓嚴(yan) 管、守土盡責;督促紀委落實監督責任,對頂風違紀的,敢當“黑臉包公”,做到早發現、早查處。
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針對當前黨(dang) 的作風建設情況,《條例》堅持不放過“老問題”,緊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傳(chuan) 導壓力、壓實責任,釋放了鍥而不舍、持續發力的信號,充分體(ti) 現把“嚴(yan) ”字長期堅持下去的要求,彰顯黨(dang) 中央持之以恒抓作風的決(jue) 心和韌勁。
消極應付做虛功 形式主義(yi) 要不得
2017年8月,北京市統一部署開展“大棚房”整治工作,其中認定昌平區崔村鎮六合成農(nong) 業(ye) 園存在違規大棚70棟。這70棟大棚被納入市區兩(liang) 級整治台賬,由昌平區委農(nong) 工委和市規劃國土委昌平分局聯合整改。隨後不久,昌平區委農(nong) 工委、市規劃國土委昌平分局和崔村鎮政府組織了一次聯合驗收,未形成驗收報告即向有關(guan) 部門上報“已整改完畢”。2018年6月2日,央視曝光了六合成農(nong) 業(ye) 園“大棚房”問題。經查,該園區內(nei) 有44棟違建大棚,主要表現為(wei) 地麵硬化、私建圍欄、私搭頂棚、置備生活設施等問題,同時存在媒體(ti) 曝光的轉租等行為(wei) 。6月21日,經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會(hui) 批準,北京市昌平區委、昌平區政府黨(dang) 組、市規劃國土委昌平分局黨(dang) 組、昌平區委農(nong) 工委、昌平區崔村鎮黨(dang) 委5個(ge) 黨(dang) 組織和昌平區常務副區長等20名相關(guan) 責任人分別被市區兩(liang) 級紀委監委問責。其中,給予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2人,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2人,政務記大過處分5人,政務記過處分5人,政務警告處分1人,談話誡勉問責5人。
對北京市昌平區六合成農(nong) 業(ye) 園違規“大棚房”進行拆除整改及整改清理後全景。
分析點評:
“重拳”整治不到一年,“大棚房”就死灰複燃,如此整而未改、應付交差,根源在於(yu) 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作怪。實際工作中,有的領導幹部落實上級要求做虛功,口號喊得響,行動跟不上;有的整治一陣風、雨過地皮濕,給上級匯報情況也是報喜不報憂;有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以“不歸我管”為(wei) 由來回踢皮球,問題發酵後造成嚴(yan) 重影響又急於(yu) 撇清責任。凡此種種,讓政策落實出現“中梗阻”,還損害了黨(dang) 和政府的形象。問題在下麵,根子在黨(dang) 委。《條例》增加了“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問題突出”這一問責情形,以黨(dang) 內(nei) 法規形式規定了不履責或不正確履責的後果,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整治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的堅定決(jue) 心。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hui) 上強調,“要把力戒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作為(wei) 重要任務。各地區各部門黨(dang) 委(黨(dang) 組)要履行主體(ti) 責任,緊盯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新動向新表現,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條例》進一步豐(feng) 富細化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問題的問責情形,增寫(xie) “執行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zhong) ,拖遝敷衍、推諉扯皮”等問題,既體(ti) 現出鮮明的問題導向,又是對嚴(yan) 肅問責、精準問責要求的貫徹落實。
違紀違法問題多 主要領導要擔責
2016年底,四川省攀枝花市公路養(yang) 護管理總段黨(dang) 委委員、副總段長(主持行政工作)蔣聶,安排下屬單位機械工程處(以下簡稱機工處)負責人儲(chu) 建國解決(jue) 總段機關(guan) 食堂費用7萬(wan) 元。總段黨(dang) 委副書(shu) 記(主持黨(dang) 委工作)鄧亞(ya) 軍(jun) 在知曉班子成員蔣聶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的違紀行為(wei) 後未予製止,放任其違紀行為(wei) 發生。同時,鄧亞(ya) 軍(jun) 對分管領域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失職失責,下屬單位機工處發生多起違紀違法案件,機工處黨(dang) 支部書(shu) 記、副處長顏誌政等6人被立案查處。2018年11月,鄧亞(ya) 軍(jun) 因落實主體(ti) 責任不力,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
分析點評:
一個(ge) 單位違紀違法問題多發的背後,是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的長期缺位甚至缺失。這些問題不是一天之內(nei) 發生的,必然有從(cong) 小毛病到大問題、從(cong) 少數到多數、從(cong) 量變到質變的演化過程。正是因為(wei) 有的領導幹部履責不力,或對苗頭性問題沒有及時“紅臉出汗”“咬耳扯袖”,或對違規違紀行為(wei)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對腐敗案件放任不管,才導致“蟻穴潰堤”。幹部是黨(dang) 的幹部,黨(dang) 組織既要選好人又要管好人。《條例》規定,黨(dang) 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yan) ,導致違規違紀行為(wei) 多發,以及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不堅決(jue) 、不紮實,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這提醒黨(dang) 的領導幹部,在堅守廉潔自律底線的前提下,還要嚴(yan) 抓嚴(yan) 管、帶好隊伍,否則,下屬問題按下葫蘆浮起瓢,自己也要被問責。
著眼分清責任、嚴(yan) 肅問責,《條例》增加“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ti) 決(jue) 定、分清責任”等作為(wei) 問責原則,明確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yu) 決(jue) 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責任作出進一步劃分,是落實精準問責要求的具體(ti) 體(ti) 現,有利於(yu) 提高問責工作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
巡視整改走過場 兩(liang) 任書(shu) 記被問責
2016年7月,十屆天津市委巡視反饋意見指出,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黨(dang) 委會(hui) 除討論幹部人事事項外,極少研究其他“三重一大”事項,未對加強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落實“兩(liang) 個(ge) 責任”的具體(ti) 措施進行研究,下屬公司內(nei) 控薄弱,存在較大廉潔風險。之後巡視發現,該公司黨(dang) 委對巡視整改敷衍塞責,虛構董事會(hui) 會(hui) 議時間,“三重一大”決(jue) 策製度落實不到位,下屬公司管理失控問題仍時有發生,“兩(liang) 個(ge) 責任”落實依然不力。作為(wei) 企業(ye) 主要負責人,該公司原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邢國友,現任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趙家旺因履行巡視整改責任不力,今年3月分別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和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分析點評:
巡視是黨(dang) 內(nei) 監督戰略性製度安排,巡視整改決(jue) 定著政治巡視的實際效果。巡視反饋的意見,是經過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研究的,是對被巡視黨(dang) 組織提出的政治要求。針對巡視反饋的意見進行整改,有利於(yu) 被巡視黨(dang) 組織加強所在地區、單位黨(dang) 的建設,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實際是被巡視黨(dang) 組織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的具體(ti) 表現。被巡視黨(dang) 組織應切實扛起巡視整改主體(ti) 責任,黨(dang) 委(黨(dang) 組)書(shu) 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對巡視反饋的問題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
案例中,天保控股公司黨(dang) 委對巡視整改敷衍了事、消極應付,甚至弄虛作假、邊改邊犯,走過場、擺樣子,前後兩(liang) 任黨(dang) 委書(shu) 記因此被問責,暴露出兩(liang) 位領導幹部政治意識、紀律意識弱化,擔當精神缺失,對整改置若罔聞。這樣的事例在現實中不乏少數。總結經驗教訓,《條例》專(zhuan) 門寫(xie) 入“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的問責情形,歸入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這類問責情形中,進一步明確了巡視整改的責任,增加了巡視整改的權威性,為(wei) 巡視整改再添製度化、規範化保障。
除涉及巡視巡察的問責情形外,《條例》還新增對公權力的監督製約不力、該問責不問責等問責情形,實現了對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這類問責情形的進一步豐(feng) 富、細化,貫徹了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新要求,推動問責製度與(yu) 時俱進。
發現問題不製止 履責不力挨板子
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節前,陝西省商洛市鎮安縣鐵廠鎮黨(dang) 委書(shu) 記朱榮奎主持召開鎮領導班子會(hui) 議,研究決(jue) 定違規使用民政臨(lin) 時救助資金,慰問村幹部及部分村幹部家屬。該鎮共組織慰問198次,違規使用民政臨(lin) 時救助資金發放慰問金共計5萬(wan) 餘(yu) 元。縣審計局副局長魏正梅作為(wei) 時任鎮黨(dang) 委副書(shu) 記參加會(hui) 議,參與(yu) 研究決(jue) 定相關(guan) 違規事宜。鎮正科級組織委員柯善紅作為(wei) 時任鎮紀委負責人,對鎮領導班子會(hui) 議研究違規使用民政臨(lin) 時救助資金未予以製止,也未提出反對意見。2018年10月,因落實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不力,朱榮奎、魏正梅、柯善紅分別受到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分析點評: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對黨(dang) 風廉政方麵的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理就是瀆職,那就要嚴(yan) 肅問責查處。案例中,時任鎮紀委負責人柯善紅沒有盡責、不敢擔當,對鎮領導班子會(hui) 議研究違規使用民政臨(lin) 時救助資金未予以製止,也不提出反對意見,監督責任明顯落實不到位。對各級領導幹部來說,這是一次鮮明有力的警示。
針對這種現象,《條例》將原有的好人主義(yi) 盛行、不負責不擔當、黨(dang) 內(nei) 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等內(nei) 容作了重申,列入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這類問責情形,凸顯了當前解決(jue) 這類問題的現實嚴(yan) 峻性,體(ti) 現了把“嚴(yan) ”字長期堅持下去的鮮明態度,表明了推動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取得更大戰略性成果、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zheng) 壓倒性勝利的堅定決(jue) 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魏正梅、柯善紅雖然後來調離轉崗,但問責並未因此而缺席,這符合《條例》規定的“實行終身問責”的要求,問責的剛性彰顯無疑。
群眾(zhong) 利益無小事 新增條款守初心
2018年7月,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接連被曝出狂犬病疫苗生產(chan) 存在記錄造假、百白破疫苗為(wei) “劣藥”被處罰等藥品安全事件,引起社會(hui) 強烈關(guan) 注,引發公眾(zhong) 對疫苗安全的焦慮,有地方甚至出現了恐慌、憤怒情緒的蔓延。事件發生後,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有關(guan) 地方和部門立即展開調查,依法依規嚴(yan) 肅追責問責。最終,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國家藥監局向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6名中管幹部受到免職、責令辭職、要求引咎辭職等處理,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dang) 組成員、副局長吳湞被開除黨(dang) 籍並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還有42名非中管幹部受到嚴(yan) 肅處理。
安徽省黃山市停用封存長春長生生產(chan) 的狂犬病疫苗。
分析點評:
群眾(zhong) 利益無小事。小小的一針疫苗,不僅(jin) 關(guan) 係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安全,更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健康。確保疫苗在內(nei) 的藥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是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義(yi) 不容辭之責。令人遺憾的是,長春長生生物疫苗案暴露出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失職失察、個(ge) 別工作人員瀆職的失職失責行為(wei) ,而且情節嚴(yan) 重,性質惡劣,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對該案涉及幹部的嚴(yan) 肅問責,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國務院堅決(jue) 守住公共安全底線、堅決(jue) 維護最廣大人民身體(ti) 健康的決(jue) 心。
落實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條例》增加了“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nei) 發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群體(ti) 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yan) 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hui) 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慢作為(wei) 、假作為(wei) ”等問責情形。作出這樣的修改,著眼於(yu) 解決(jue) 當前事關(guan) 群眾(zhong) 切實利益的痛點、難點、焦點問題,既做到了與(yu) 時俱進,更不忘為(wei) 民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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