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關於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情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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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xi) 貫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

學習(xi) 貫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

  【條文】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guan) 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

  (三)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其他從(cong) 重、加重情形。

  【釋義(yi) 】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這條規定與(yu) 第十八條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的規定相對應,是寬嚴(yan) 相濟政策的體(ti) 現,也是落實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的要求。在開展問責工作時,既要堅持原則性,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既要反對姑息遷就,又要反對懲辦主義(yi) 。該從(cong) 嚴(yan) 的要從(cong) 嚴(yan) ,該從(cong) 寬的要從(cong) 寬,嚴(yan) 要嚴(yan) 得適度,寬要寬得恰當,使問責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該條分3項規定了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的3類情形。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對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本項規定對黨(dang) 章和《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相關(guan) 要求作了細化具體(ti) 化,確保黨(dang) 中央政令暢通。黨(dang) 章總綱規定:“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dang) 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dang) 的決(jue) 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此外還規定了“黨(dang) 員個(ge) 人服從(cong) 黨(dang) 的組織,少數服從(cong) 多數,下級組織服從(cong) 上級組織,全黨(dang) 各個(ge) 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服從(cong) 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中央委員會(hui) ”,“黨(dang) 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jue) 執行上級組織的決(jue) 定”等要求。《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對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任何黨(dang) 組織和任何黨(dang) 員都不準合意的執行、不合意的不執行,不準先斬後奏,更不準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決(jue) 不允許自行其是、各自為(wei) 政,決(jue) 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jue) 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堅持黨(dang) 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dang) 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這是馬克思主義(yi) 政黨(dang) 建設的重大課題,是我們(men) 黨(dang) 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和獨特優(you) 勢,也是確保政令暢通的必然要求。對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嚴(yan) 重影響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策部署落到實處,是嚴(yan) 重的失職失責,典型的不擔當不作為(wei) ,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嚴(yan) 重到一定程度甚至觸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屬於(yu)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wei) 。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是: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guan) 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本項規定也是對黨(dang) 章和《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相關(guan) 要求的細化具體(ti) 化。黨(dang) 章將“對黨(dang) 忠誠老實”作為(wei) 黨(dang) 員必須履行的義(yi) 務,將“對黨(dang) 忠誠”寫(xie) 入入黨(dang) 誓詞。《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必須對黨(dang) 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dang) 反映和報告情況”,“領導機關(guan) 和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yi) 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凡因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都要依紀依規嚴(yan) 肅問責追責”。每一個(ge) 黨(dang) 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對黨(dang) 忠誠老實,尤其是在問責案件調查過程中,更應該對自己的失職失責認真反省檢討,積極主動地向組織如實報告情況,協助調查機關(guan) 查清事實。提供虛假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甚至唆使、默許有關(guan) 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說明不僅(jin) 沒有正確認識錯誤,而且還對黨(dang) 不忠誠不老實,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嚴(yan) 重到一定程度甚至觸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關(guan) 於(yu) 對抗組織審查行為(wei) 的規定,屬於(yu)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wei) 。

  第三項是兜底條款。

發布時間:2019年09月18日 18:4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編輯:宿黨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