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xi) 貫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
【條文】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wei) 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集體(ti) 決(jue) 策中對錯誤決(jue) 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三)在決(jue) 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jue) 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jue) 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釋義(yi) 】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問責的情形。條例全麵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有關(guan) 重要論述,貫徹《關(guan) 於(yu) 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wei) 的意見》,做到嚴(yan) 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通過嚴(yan) 格規範的製度設計,既堅持原則、嚴(yan) 格問責,推動責任落實,又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分類處理,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的要求,切實為(wei) 擔當者擔當、為(wei) 負責者負責、為(wei) 幹事者撐腰,保護幹部幹事創業(ye) 的積極性。
第一款分3項,規定了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問責的3類情形。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wei) 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建立激勵機製和容錯糾錯機製,旗幟鮮明為(wei) 那些敢於(yu) 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幹部撐腰鼓勁”。2016年1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十八屆五中全會(hui) 精神專(zhuan) 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提出“三個(ge) 區分開來”的要求,強調要“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2018年5月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wei) 的意見》指出,“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製,寬容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本項規定充分體(ti) 現了上述精神和要求。實施問責的最終目的,是要督促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強化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而不是要束縛幹部手腳。實踐中,要按照黨(dang) 中央要求,妥善把握事業(ye) 為(wei) 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並舉(ju) 等原則,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性質程度、後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對幹部的失誤進行綜合分析,對該容的大膽容錯,不該容的堅決(jue) 不容;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對違紀違法行為(wei) 必須嚴(yan) 肅查處,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拿容錯當“保護傘(san) ”,搞紀律“鬆綁”,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nei) 進行。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是:在集體(ti) 決(jue) 策中對錯誤決(jue) 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規定這一情形,落實條例第三條規定的“錯責相當”原則,也與(yu) 條例第六條“問責應當分清責任”“參與(yu) 決(jue) 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重要領導責任”的規定精神保持一致。在集體(ti) 決(jue) 策中,對錯誤決(jue) 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已經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如果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問責。這有利於(yu) 鼓勵黨(dang) 的幹部堅持實事求是,在遵守黨(dang) 的原則、紀律、規矩的前提下,敢於(yu) 堅持正確意見,在保障集中的基礎上充分發揮黨(dang) 內(nei) 民主。
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是:在決(jue) 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問責問的是失職失責的責任,對已經履職盡責,但因為(wei) 出現了難以把控、預見的因素造成損失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這也是條例第三條強調的“實事求是”原則的具體(ti) 體(ti) 現。
第二款規定,“對上級錯誤決(jue) 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jue) 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款內(nei) 容借鑒了公務員法相關(guan) 規定。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wei) 上級的決(jue) 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jue) 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jue) 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jue) 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jue) 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條例》這樣規定有利於(yu) 鼓勵下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敢於(yu) 堅持原則,對上級錯誤決(jue) 定提出意見,盡量避免因錯誤決(jue) 定造成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級錯誤決(jue) 定明顯違法違規但仍然執行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執行上級決(jue) 定”不能成為(wei) 免責的理由。“明顯違法違規”主要是指上級作出的決(jue) 定,明顯違反了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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