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xi) 貫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
【條文】第九條
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黨(dang) 組)、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其中,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對同級黨(dang) 委直接領導的黨(dang) 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dang) 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dang) 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dang) 組織啟動。
對被立案審查的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問責的,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釋義(yi) 】
本條是關(guan) 於(yu) 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規定,共分為(wei) 三款。
第一款規定了存在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相關(guan) 主體(ti) 應按規定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第一,本條規定的是“啟動”問責調查,而不是“立案”進行問責調查。主要考慮是與(yu)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檢查機關(guan)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的“立案審查調查”及《監察機關(guan) 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的“立案調查”作適當區分,避免出現兩(liang) 種“立案”,造成混淆。
第二,明確啟動問責調查的條件是“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指的是發現有第七條所列的十一種失職失責情形發生,這是前提條件。“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指的是有進行問責調查的必要性。原則上凡是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發生,都要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進行問責調查。但也有例外,有的問責事項是由其他案件移交的,已經經過了審查調查或者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無需再履行問責調查的啟動程序。
第三,規定了啟動問責程序的主體(ti) ,即“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黨(dang) 組)、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本次修訂,為(wei) 進一步壓實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在條例第四條中進一步明確了黨(dang) 委(黨(dang) 組)、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三類開展問責工作的主體(ti) 及其職責。規定黨(dang) 委(黨(dang) 組)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紀委履行監督專(zhuan) 責,協助同級黨(dang) 委開展問責工作;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guan) 本係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作為(wei) 開展問責工作的主體(ti) ,理應是有權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主體(ti) ,本條與(yu) 第四條相銜接,對此作出規定。
第四,規定了啟動問責調查的審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黨(dang) 組)、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特殊程序是,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如果對同級黨(dang) 委直接領導的黨(dang) 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批準。這一審批程序,主要參考了監督執紀工作中關(guan) 於(yu) 初核的審批權限。問責調查與(yu) 初核的標準、後續處置等更為(wei) 相似。問責調查,針對的是有問責情形發生,需要調查有沒有應當問責的問題;初核,針對的是問題線索比較具體(ti) 、具有可查性,需要了解核查反映的問題是否存在。問責調查後,根據調查結果,可能采取檢查、通報、改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方式問責,也可能不予或者免予問責;初核後,根據核實的情況,可能提出擬立案審查調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處理等多種處置建議。修訂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問責調查可參考立案審查調查的審批權限。我們(men) 認為(wei) ,立案審查調查針對的是“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情形,實踐中立案審查調查後一般會(hui) 給予紀律處分。而如前文所述,問責調查後需要問責的可能采取多種方式,隻有失職失責、危害嚴(yan) 重的才會(hui) 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且按照相關(guan) 規定,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還要嚴(yan) 格執行立案審查調查的程序。因此,問責調查如果參考立案審查調查的審批權限,就顯得過於(yu) 嚴(yan) 格,也沒有必要。
本條第二款是關(guan) 於(yu) 未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處理的規定。本款明確了上級黨(dang) 組織對下級黨(dang) 組織開展問責工作情況,具有監督的責任。對於(yu) 應當啟動問責調查程序未及時啟動的情況,上級黨(dang) 組織可責令啟動、直接啟動或者指定其他黨(dang) 組織啟動。主要涉及了三種情形:一是責令啟動,是指責令有管轄權的黨(dang) 組織啟動問責調查程序;二是提級管轄,主要是指上級黨(dang) 組織可以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對本應由下級黨(dang) 組織管轄的問責事項直接進行問責調查,比如社會(hui) 影響較大、重大複雜的事件;三是管轄權平行轉移,即上級黨(dang) 組織可以根據情況,將下級黨(dang) 組織有管轄權的問責事項,指定給上級黨(dang) 組織所轄的其他黨(dang) 組織,由其啟動問責調查,比如可能涉及本地區、本部門利益或其他原因,由其他黨(dang) 組織調查更為(wei) 適宜的事件。
本條第三款明確了不需要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的情況。主要是指“被立案審查的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已經或者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對他們(men) 進行問責,可以直接依據審查調查結論,無需再履行問責調查的啟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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