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黨(dang) 內(nei) 法規和黨(dang) 的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黨(dang) 組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指黨(dang) 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nei) 可以反複適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備案審查範圍:
(一)印發領導講話、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等內(nei) 容的文件;
(二)關(guan) 於(yu) 人事調整、表彰獎勵、處分處理以及機關(guan) 內(nei) 部日常管理等事項的文件;
(三)請示、報告、會(hui) 議活動通知、會(hui) 議紀要、情況通報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規定不需要備案審查的文件。
第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件必備,凡屬備案審查範圍的都應當及時報備,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二)有備必審,對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嚴(yan) 格審查,不得備而不審;
(三)有錯必糾,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規定作出處理,不得打折扣、搞變通。
第四條 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黨(dang) 委(決(jue) 策)議事協調機構以及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黨(dang) 委直屬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承擔備案審查工作主體(ti) 責任。
各級黨(dang) 委辦公廳(室)負責牽頭辦理本級黨(dang) 委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地區備案審查工作。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nei) 積極協助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共同發揮審查把關(guan) 作用。
各級黨(dang) 委應當與(yu) 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等有關(guan) 方麵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製。
第二章 主體(ti)
第五條 黨(dang) 組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向上級黨(dang) 組織報備。
多個(ge) 黨(dang) 組織聯合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牽頭黨(dang) 組織向共同的上級黨(dang) 組織報備。
黨(dang) 組織對下級黨(dang) 組織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具體(ti) 工作由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或者承擔相關(guan) 職能的工作機構辦理。
第六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黨(dang) 中央(決(jue) 策)議事協調機構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黨(dang) 中央直屬事業(ye) 單位,黨(dang) 中央批準設立的黨(dang) 組(黨(dang) 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應當向黨(dang) 中央報備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向地方黨(dang) 委報備規範性文件的黨(dang) 組織範圍,參照前款規定。
第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有關(guan) 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係統內(nei) 備案製度。
黨(dang) 中央明確規定黨(dang) 組織將其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報送特定主體(ti) 備查、審核的,從(cong) 其規定,同時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還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報備。
逐步實行黨(dang) 的基層組織向批準其設立的黨(dang) 組織報備規範性文件。
第三章 報備
第八條 應當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nei) 由製定機關(guan) 報備。
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備的,審查機關(guan) 應當責令其限期補報,必要時可以通報。
第九條 報備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提交1份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備案說明,裝訂成冊(ce) ,並報送電子文本。
備案說明應當寫(xie) 明製定背景、政策創新及其依據、重要數據指標來源、征求意見、審議簽批等情況。
第十條 報備機關(guan) 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文件目錄報送審查機關(guan) 備查。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一條 審查機關(guan) 對符合審查要求的報備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予以登記,從(cong) 下列方麵進行審查:
(一)政治性審查。包括是否認真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是否同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與(yu) 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相符合,是否嚴(yan) 守黨(dang) 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
(二)合法合規性審查。包括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黨(dang) 章、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yu) 同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衝(chong) 突,是否符合製定權限和程序,是否落實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等。
(三)合理性審查。包括是否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會(hui) 上造成重大負麵影響,是否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等。
(四)規範性審查。包括名稱使用是否適當,體(ti) 例格式是否正確,表述是否規範等。
審查機關(guan) 在審查中,應當注重保護有關(guan) 地區和部門結合實際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對內(nei) 容複雜敏感、專(zhuan) 業(ye) 性強、涉及麵廣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審查機關(guan) 可以征求有關(guan) 方麵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會(hui) 商調研。
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軍(jun) 隊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發現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可以向同級黨(dang) 委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審查建議。同級黨(dang) 委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反饋結果。
第十三條 針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有關(guan) 方麵的意見建議,審查機關(guan) 可以要求報備機關(guan) 作出說明。
報備機關(guan) 應當在規定時限內(nei) 就有關(guan) 事項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可以提出處理措施。
第五章 處理
第十四條 審查機關(guan) 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對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作出相應處理決(jue) 定,並督促報備機關(guan) 及時辦理。報備機關(guan) 應當認真落實審查機關(guan) 的處理決(jue) 定。
第十五條 對審查中沒有發現問題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審查機關(guan) 應當直接予以備案通過,並及時反饋報備機關(guan) 。
審查機關(guan) 發現已經備案通過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十六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guan) 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向報備機關(guan) 提出建議:
(一)有關(guan) 規定基本合法合規,但需要在執行中把握好尺度的;
(二)有關(guan) 規定實施後上級精神發生變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將出台,需要報備機關(guan) 了解掌握的;
(三)有關(guan) 方麵提出的意見建議具有較高參考價(jia) 值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議的情形。
第十七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名稱使用、體(ti) 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規範情形的,審查機關(guan) 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將相關(guan) 情況告知報備機關(guan) 。
報備機關(guan) 多次出現不規範情形的,審查機關(guan) 可以視情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guan) 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對報備機關(guan) 進行書(shu) 麵提醒:
(一)有關(guan) 政治表述不夠規範的;
(二)有關(guan) 規定在執行中可能產(chan) 生偏差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有關(guan) 規定不夠合理的;
(四)製定程序不規範的;
(五)不符合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報備機關(guan) 在收到書(shu) 麵提醒後應當主動整改,並將相關(guan) 情況及時通知有關(guan) 方麵,防範有關(guan) 問題產(chan) 生不利影響。審查機關(guan) 要求報告處理情況的,報備機關(guan) 應當在收到書(shu) 麵提醒後30日內(nei) 報告。
第十九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guan) 應當不予備案通過,並要求報備機關(guan) 進行糾正:
(一)違背黨(dang) 章、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
(四)明顯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製定權限的;
(六)其他需要糾正的情形。
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審查機關(guan) 可以發函要求報備機關(guan) 糾正,也可以由報備機關(guan) 主動糾正。糾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發補充文件等方式。
報備機關(guan) 應當在收到糾正要求後30日內(nei) 報告相關(guan) 處理情況,對複雜敏感、容易產(chan) 生不利影響的事項,應當及時會(hui) 同有關(guan) 方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
糾正後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審查機關(guan) 按程序予以備案通過。報備機關(guan) 未在規定時限內(nei) 糾正問題或者報告有關(guan) 糾正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審查機關(guan) 可以作出撤銷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決(jue) 定。
第二十條 審查機關(guan) 對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作出審查處理決(jue) 定,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未發現問題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審查機關(guan) 一般在30日內(nei) 完成審查處理工作。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處理時間,但一般不超過3個(ge) 月。
備案審查工作有關(guan) 資料應當及時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關(guan) 應當及時梳理總結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加強綜合分析利用,推動完善製度、改進工作。
第六章 保障與(yu) 監督
第二十三條 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麵、互聯互通、功能完備、操作便捷的備案專(zhuan) 網,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黨(dang) 組織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jia) 、表彰獎勵,相關(guan) 結果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
第二十五條 實行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責任追究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領導幹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履行政治責任不到位,對備案審查工作不重視不部署,組織領導不力,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二)違反報備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報備不規範、不及時甚至不報備,或者對審查機關(guan) 指出的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到位,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三)違反審查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審查不規範、不及時或者出現明顯錯誤,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軍(jun) 隊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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