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富問責情形 提出更高標準——新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解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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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xi) 貫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

學習(xi) 貫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住建局、水務局落實“兩(liang) 不愁三保障”工作存在形式主義(yi) 問題,區住建局局長、水務局局長因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分別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這是甘肅省紀委監委近期通報的因工作中存在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問題受到問責的案例。

  “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問題,在之前的條例問責情形裏沒有體(ti) 現,新修訂《問責條例》按照中央有關(guan) 要求,結合基層實踐,在第七條第(五)項中加以明確。”參加此次修訂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同誌表示。

  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新時代黨(dang) 的建設總要求,強調全麵推進黨(dang) 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製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zheng) 。新修訂《問責條例》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針對黨(dang) 內(nei) 存在的思想不純、政治不純、組織不純、作風不純等突出問題,將原有6大類問責情形增加為(wei) 11大類,提出更高更嚴(yan) 標準。

  2016年頒布《問責條例》以來,各地各部門持續深入推進問責工作,成為(wei) 管黨(dang) 治黨(dang) 的製度利器,但實踐中也出現了問責不到位和泛化、簡單化等問題。如華北某市紀委監委調研發現,有的地方對鄉(xiang) 鎮基層部門製定的問責情形和要求簡單機械,不考慮實際情況和具體(ti) 原因,搞“一刀切”式問責,挫傷(shang) 幹部幹事積極性,影響了問責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

  新修訂《問責條例》將原條例中黨(dang) 的建設缺失情形進行拓展,對維護黨(dang) 的紀律不力等情形進行細化,具體(ti) 明確為(wei) 黨(dang) 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dang) 的思想建設缺失、黨(dang) 的組織建設薄弱、黨(dang) 的作風建設鬆懈、黨(dang) 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yan) ,以及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不堅決(jue) 不紮實等問責情形,內(nei) 容更加具體(ti) 、指向性進一步增強——

  將“黨(dang) 的政治建設”專(zhuan) 設一項進行描述,“黨(dang) 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dang) 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製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團團夥(huo) 夥(huo) 、拉幫結派問題突出,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不嚴(yan) 肅不健康,黨(dang) 的政治建設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到位,造成嚴(yan) 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將“黨(dang) 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細化為(wei) “黨(dang) 的思想建設缺失,黨(dang) 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yu) 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到位,造成嚴(yan) 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將“組織生活不健全,黨(dang) 組織軟弱渙散”細化為(wei) “黨(dang) 的組織建設薄弱,黨(dang) 建工作責任製不落實,嚴(yan) 重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不執行領導班子議事決(jue) 策規則,民主生活會(hui) 、‘三會(hui) 一課’等黨(dang) 的組織生活製度不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製度執行不力,黨(dang) 組織軟弱渙散,違規選拔任用幹部等問題突出,造成惡劣影響的”。

  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yu) 形式”細化為(wei) “黨(dang) 的作風建設鬆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問題突出,執行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zhong) ,拖遝敷衍、推諉扯皮,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

  今年7月,天津市紀委監委通報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原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邢國友,現任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趙家旺履行巡視整改責任不力被問責的消息。二人因巡視整改敷衍了事、消極應付,甚至弄虛作假、邊改邊犯,分別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和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巡視整改不力”,也是問責情形裏的“新麵孔”。第七條第(八)項將“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納入問責範圍。此外,第(九)項“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第(十)項“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hui) 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慢作為(wei) 、假作為(wei) ”均為(wei) 問責情形裏的新內(nei) 容,體(ti) 現了問責情形的與(yu) 時俱進和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

  參加此次修訂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同誌表示,這些新增、細化的問責情形,給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幹部劃出一道道更為(wei) 清晰可見的高壓線,對履職盡責提出了更嚴(yan) 格的要求。指向清晰、標準明確,有利於(yu) 解決(jue) 問責不到位和泛化簡單化問題,為(wei) 精準問責提供製度保障。

發布時間:2019年09月10日 08:15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編輯:石光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