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修訂後的《條例》共27條,比起2016年7月實施的《條例》的13條,條款翻了一番還要多,內(nei) 容上作了大幅度的豐(feng) 富。那麽(me) ,新修訂《條例》有哪些亮點呢?
01 問責是追究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方麵的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追究直接責任不是《條例》所指的“問責”
新修訂的《條例》一公布,便引發輿論關(guan) 注。有媒體(ti) 稱,個(ge) 別地方、部門在實踐中出現問責泛化、濫用等問題,認為(wei) 典型的案例便是“副局長洗澡未接電話被處分”一事。2018年8月23日晚,安徽省巡查組4次撥打全椒縣農(nong) 村公路局扶貧幹部張偉(wei) 手機,後者因洗澡未接聽電話,被給予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此事一經曝光,立刻引發熱議,有網友為(wei) 張偉(wei) 叫屈。同年11月,全椒縣委複查後認為(wei) ,原處分決(jue) 定定性不準確,處理不恰當,決(jue) 定撤銷該處分。
這其實是有關(guan) 媒體(ti) 對《條例》所指“問責”概念混淆的結果。首先,《條例》的全稱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也就是說這是一部黨(dang) 內(nei) 法規,《條例》針對的“責任”聚焦的是與(yu)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有關(guan) 的責任,並非泛指所有的“責任”。《條例》明確規定,“追究在黨(dang) 的建設、黨(dang) 的事業(ye) 中失職失責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的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這些都是間接責任,而非直接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扶貧幹部張偉(wei) 因洗澡未接電話受到的是紀律處分,他對自己的行為(wei) 承擔直接責任,有關(guan) 部門對其進行處分和撤銷處分都不是因為(wei) 他在履行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或領導責任中存在失職失責行為(wei) ,因此這個(ge) 案例中不存在《條例》所規定的問責情形,這不能稱作“問責泛化”,而應該是執紀不當。
那麽(me) ,什麽(me) 樣的情況叫“問責泛化”呢?還以上述案例為(wei) 例,如果因為(wei) 張偉(wei) 沒有接手機,上級黨(dang) 組織對其處理時,認為(wei) 該單位黨(dang) 組織和領導履職履責不力,對其單位黨(dang) 組織和領導進行了問責,後來發現實際上該單位黨(dang) 組織和領導並不存在失職失責行為(wei) ,這樣的情形就可以被認定為(wei) “問責泛化”。
有人可能要為(wei) 被問責的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喊冤了:明明犯錯的是下屬,為(wei) 啥黨(dang) 組織和領導要跟著背鍋?對此,《條例》第六條比起修訂前增加了一個(ge) 定語:“在職責範圍內(nei) ”。也就是說,問責要本著“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的原則。比方說,如果發現某個(ge) 錯誤的決(jue) 策是由黨(dang) 組織集體(ti) 作出的,這時候黨(dang) 組織負有主體(ti) 責任,應當對黨(dang) 組織問責;同理,如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對某個(ge) 下屬自己犯的錯誤毫不知情、不負領導責任,則不在職責範圍內(nei) ,不應當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wei) 11大類,將原先黨(dang) 的建設缺失方麵情形細化為(wei) 6大類,並增加了2類與(yu) 群眾(zhong) 利益密切相關(guan) 的問責情形。除了最後一條兜底條款外,每一類問責情形的最後都加了“產(chan) 生惡劣影響”“造成嚴(yan) 重後果”“造成重大損失”等詞語。也就是說,對間接責任的追究是以“行為(wei) +結果”來判定的,以防止問責泛化。
此外,為(wei) 防止問責虛化,《條例》還專(zhuan) 門規定,“對黨(dang) 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確保問責落實到具體(ti) 責任人。
02 根據問題性質或工作需要,上級黨(dang) 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
問責的概念搞清後,下一步要弄清楚的就是問責的主體(ti) 和對象。
《條例》第四條明確,黨(dang) 委(黨(dang) 組)應當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zhuan) 責,協助同級黨(dang) 委開展問責工作;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也就是說,問責的主體(ti) 是黨(dang) 委(黨(dang) 組)、紀委和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而《條例》第五條則明確,問責對象是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dang) 委(黨(dang) 組)、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有人可能發現了,修訂前的《條例》的表述是“黨(dang) 的工作部門”,怎麽(me) 修訂後改為(wei) “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了呢?原來,2017年3月施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工作機關(guan) 條例(試行)》對此作了規範:“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是黨(dang) 實施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的政治機關(guan) ,是落實黨(dang)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dang) 委決(jue) 策部署,實施黨(dang) 的領導、加強黨(dang) 的建設、推進黨(dang) 的事業(ye) 的執行機關(guan) ,主要包括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關(guan) 。”
為(wei) 了強化上級黨(dang) 組織對問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條例》明確了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啟動問責調查、作出問責決(jue) 定等有關(guan) 事項應當報經同級黨(dang) 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的情形;同時規定,對於(yu) 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dang) 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dang) 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dang) 組織啟動。
《條例》在第二十三條還特別規定,本條例所涉及的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這意味著問責的主體(ti) 不再局限於(yu) 同級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黨(dang) 組)、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如果上述問責主體(ti) 沒有及時啟動問責,上一級、兩(liang) 級乃至更高級別的黨(dang) 組織均有權限啟動問責,或指定其他黨(dang) 組織啟動問責。這樣一來,對同級有管理權限的問責主體(ti) 產(chan) 生了更大的壓力,一旦不能及時啟動問責,不但問責對象跑不了,連問責主體(ti) 也一樣要被追責。
03 增加問責程序規定,啟動問責調查應組成調查組,調查對象應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
據介紹,起草組在調研中發現,缺乏對問責程序的詳細規定,是導致問責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修訂《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增加了對問責程序的具體(ti) 規定,從(cong) 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ge) 環節對問責工作予以全麵規範:
啟動問責調查後,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後,調查組應當撰寫(xie) 事實材料,與(yu) 調查對象見麵,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
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注明情況;
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應當集體(ti) 討論,形成調查報告,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guan) 人員簽名後,履行審批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修訂《條例》明確了問責對象申訴的權利及程序,規定對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的,及時予以糾正;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yan) 重不負責任的應當嚴(yan) 肅追究責任,也就是說,問責主體(ti) 也有可能因為(wei) 問責不力或問責不當產(chan) 生責任問題、成為(wei) 問責對象。
04 實行終身問責,但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仍應大膽提拔重用
長久以來,一些人存在一種誤解,認為(wei) 被問責了的幹部就是被打入另冊(ce) 、“永不敘用”了。對此,修訂後的《條例》作出明確規定:一方麵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yan) ,該是誰的責任就問誰的責任,該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該問責到什麽(me) 程度就問責到什麽(me) 程度,該采取什麽(me) 問責方式就采取什麽(me) 問責方式,特別強調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yan) 重的,實行終身問責,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yan) 肅問責。
另一方麵,《條例》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的要求,精準把握政策,區分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
對於(yu) 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wei) 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等情形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對於(yu) 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問責;
對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等情形,則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
此外,為(wei) 激勵被問責幹部繼續奮發作為(wei) ,《條例》專(zhuan) 門規定,要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guan) 規定正常使用。
(薑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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