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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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範黨(dang) 和國家機構編製工作,鞏固黨(dang) 治國理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構編製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以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為(wei) 統領,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wei) 導向,以推進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優(you) 化協同高效為(wei) 著力點,完善機構設置,優(you) 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wei) 決(jue) 勝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提供有力製度和組織保障。

  第三條 機構編製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dang) 管機構編製。堅持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製,把加強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製工作的各方麵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dang) 的全麵領導,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製度安排,有效實施黨(dang) 中央方針政策。

  (二)堅持優(you) 化協同高效。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dang) 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建設;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dang) 的領導體(ti) 係和政府治理體(ti) 係、武裝力量體(ti) 係、群團工作體(ti) 係之間的領導指揮關(guan) 係,明確其他各個(ge) 體(ti) 係的職責定位,完善黨(dang) 和國家機構布局;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幹部和機構編製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dang) 的決(jue) 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ti) 係。

  (三)堅持機構編製剛性約束。貫徹編製就是法製的要求,機構編製一經確定必須嚴(yan) 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製為(wei) 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製的權威性和嚴(yan) 肅性,切實把機構編製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製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guan) 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堅持機構編製瘦身與(yu) 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製,嚴(yan) 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製資源使用效益。妥善處理嚴(yan) 控機構編製與(yu) 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guan) 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guan) 和事業(ye) 單位的機構、編製、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guan) 是指黨(dang) 的機關(guan) 、人大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政協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和各民主黨(dang) 派機關(guan) 、群團機關(guan) 。

  第二章 領導體(ti) 製

  第五條 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製工作。黨(dang) 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作為(wei) 黨(dang) 中央決(jue) 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hui) 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ti) 布局、統籌協調、整體(ti) 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對黨(dang) 和國家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製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nei) 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yu) 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中央一級各民主黨(dang) 派機關(guan) 、群團機關(guan) 的機構編製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並以部門領導為(wei) 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七)審定地方行政編製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ye) 單位管理體(ti) 製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dang) 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ye) 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ye) 單位的機構編製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ye) 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ye) 單位機構編製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製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dang) 和國家機構編製法規製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機構編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jue) 定,嚴(yan) 肅機構編製紀律。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dang) 委(黨(dang) 組)必須服從(cong) 黨(dang) 中央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堅決(jue) 落實黨(dang) 和國家關(guan) 於(yu) 機構編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嚴(yan) 格執行黨(dang) 和國家關(guan) 於(yu) 機構改革、體(ti) 製機製、機構、職能、編製和領導職數等規定,確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各地區各部門黨(dang) 委(黨(dang) 組)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構編製工作。

  地方各級黨(dang) 委設立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管理本地區機構編製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機構編製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鄉(xiang) 鎮、街道的機構編製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管理。

  第七條 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歸口本級黨(dang) 委組織部門管理,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機構編製具體(ti) 事宜。

  第三章 動議

  第八條 機構編製工作動議應當根據黨(dang) 中央有關(guan) 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機構編製管理權限提出。

  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由黨(dang) 中央啟動。

  地方各級黨(dang) 委可以提出本地區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動議,並組織力量對有關(guan) 問題進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項和超出本級機構編製管理權限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黨(dang) 委請示報告,上級黨(dang) 委同意後方可研究推進。地方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規定權限,對本地區相關(guan) 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提出動議。

  各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可以動議機關(guan) 及其所屬事業(ye) 單位機構、職能、編製、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報本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及其辦公室。根據機構編製管理權限可以由部門決(jue) 定的事項,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九條 機構編製工作的動議應當由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班子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

  各地區各部門提出機構編製工作動議必須符合黨(dang) 中央有關(guan) 改革精神和機構編製有關(guan) 規定,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四章 論證

  第十條 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應當在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組織論證。

  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應當有利於(yu) 構建係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形成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dang) 的領導體(ti) 係,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ti) 係,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裝力量體(ti) 係,聯係廣泛、服務群眾(zhong) 的群團工作體(ti) 係,有利於(yu) 推動各類組織在黨(dang) 的統一領導下協調行動、增強合力。

  第十一條 機構設置應當科學合理,具有比較完整且相對穩定的獨立職能,能夠與(yu) 現有機構的職能協調銜接。

  統籌黨(dang) 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應當強化黨(dang) 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加強歸口協調職能,統籌本係統本領域工作。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ge) 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ge) 部門負責。黨(dang) 的有關(guan) 機構可以同職能相近、聯係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實行合並設立或者合署辦公。

  地方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應當保證有效實施黨(dang) 中央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及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製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的機構職能應當同中央基本對應。除中央有明確規定外,地方可以在規定限額內(nei) 因地製宜設置機構和配置職能,嚴(yan) 格規範設置各類派出機構。地方可以在規定權限範圍內(nei) 設置和調整事業(ye) 單位。

  第十二條 編製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黨(dang) 中央有關(guan) 規定和機構編製黨(dang) 內(nei) 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適應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經濟社會(hui) 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編製配備應當符合編製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yu) 機構層級相符合。

  第十三條 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研究論證機構編製事項時,應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合法合規性審查,重大問題應當進行專(zhuan) 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研究論證時應當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

  第五章 審議決(jue) 定

  第十四條 審批機構編製事項應當按程序報批,嚴(yan) 格遵守管理權限。

  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重大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方案必須報黨(dang) 中央審議批準。

  各部門提出的機構編製事項申請,由本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審核後報本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審批,重大事項由本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審核後報本級黨(dang) 委審批。需報上一級黨(dang) 委及其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審批的,按程序報批。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根據授權審批機構編製事項。

  地方黨(dang) 政機構設置實行限額管理,各級機構限額由黨(dang) 中央統一規定。地方黨(dang) 委提出機構編製事項申請,報上一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審批,重大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審核後報本級黨(dang) 委審批。

  地區或者部門專(zhuan) 項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方案,由有相應機構編製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黨(dang) 組)審議批準。超出本級機構編製管理權限的重大問題,黨(dang) 委(黨(dang) 組)在審議後應當向上一級黨(dang) 委請示報告,上一級黨(dang) 委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凡屬機構編製重大問題,應當由黨(dang) 委(黨(dang) 組)或者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集體(ti) 討論作出決(jue) 定。黨(dang) 委(黨(dang) 組)和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審議機構編製議題的程序,應當符合黨(dang) 內(nei) 法規和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有關(guan) 規定。

  第十六條 黨(dang) 委(黨(dang) 組)、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應當主要就以下內(nei) 容對機構編製議題進行審議:

  (一)是否有利於(yu) 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

  (二)是否符合黨(dang) 中央有關(guan) 規定和機構編製黨(dang) 內(nei) 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guan) 政策規定;

  (三)是否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和財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決(jue) 實際問題;

  (四)是否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除調整機構編製外的其他解決(jue) 辦法;

  (五)是否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客觀分析,並做好應對準備。

  提請審議機構編製議題時,有關(guan) 部門應當對照前款規定逐項作出說明。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的實施工作由黨(dang) 中央統一部署,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按照黨(dang) 中央要求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黨(dang) 委按照黨(dang) 中央統一部署研究製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按程序報批後方可實施,並對實施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八條 經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機構編製管理規定等,是機構編製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權威性和嚴(yan) 肅性,是各部門各單位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yan) 格執行。“三定”規定的重大調整,應當報上級黨(dang) 委批準後實施。

  第十九條 建立機構編製報告製度。下級黨(dang) 委應當向上級黨(dang) 委報告機構編製管理情況。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機構改革、重大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等任務的情況,應當及時按程序報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權限範圍內(nei) 能夠解決(jue) 的應當主動協調解決(jue) ,超出權限的應當按程序請示,重大事項報黨(dang) 中央決(jue) 定。

  各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報告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應當定期向本級黨(dang) 委報告機構編製管理情況,重要事項向上一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報告。

  第二十條 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職責劃分規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jue) 。協商一致的意見,報本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備案審查。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協調。

  第二十一條 建立編製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機製。根據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需要,統籌使用各類編製資源,按照機構編製管理權限,加強編製的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建立部門間、地區間編製動態調整機製。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機構編製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對編製使用實行實名管理,建立機構編製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dang) 委(黨(dang) 組)對本地區本部門機構編製管理和監督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及其辦公室應當按照相應權限,對機構編製工作規定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違紀違法行為(wei) ,並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本級黨(dang) 委提出問責建議。

  建立機構編製核查製度,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在本級黨(dang) 委一屆任期內(nei) 至少組織1次管理範圍內(nei) 的機構編製核查。

  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應當采用科學方法,對機構編製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客觀評估,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wei) 改進機構編製管理、優(you) 化編製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機構編製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執行情況應當納入巡視巡察、黨(dang) 委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zhuan) 項檢查、黨(dang) 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範圍,發揮監督合力。

  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應當加強與(yu) 紀檢監察機關(guan) 、巡視巡察機構和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整改反饋等工作機製,必要時組成工作組,開展聯合督查。

  第二十六條 機構編製工作必須嚴(yan) 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嚴(yan) 禁以下行為(wei) :

  (一)在貫徹落實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製重大決(jue) 策部署過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變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執行、不報告;

  (二)擅自設立、撤銷、合並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在限額外設置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

  (三)擅自增加編製種類、突破行政編製總額增加編製、改變編製使用範圍、擠占挪用基層編製,擅自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wei) 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製並冒用財政資金;

  (四)違規審批機構編製、核定領導職數,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

  (五)偽(wei) 造、虛報、瞞報、拒報機構編製統計、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

  (六)實施其他違反機構編製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

  第二十七條 未經黨(dang) 中央授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地方機構設置。堅決(jue) 製止和整治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標驗收等方式幹預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製配備的行為(wei) 。

  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就機構編製事項作出具體(ti) 規定,不得作為(wei) 審批機構編製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有權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等處理措施。對有關(guan) 責任人,可以采取約談、責令說明情況、下達告誡書(shu) 等處理措施。

  對違規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違規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wei) 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製並冒用財政資金等行為(wei) ,有關(guan) 機關(guan) 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查處和糾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及對機構編製違紀違法行為(wei) 查處和追責不力、問題整改不到位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對違反機構編製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部門、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等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受理機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編製工作,按照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19年08月15日 21:04 來源:新華社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