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樂誦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 第五章至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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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liang) 評議”

  第十九條 黨(dang) 委(黨(dang) 組)每年應當結合全會(hui) 或者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考核,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接受對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幹部的民主評議。

  第二十條 參加民主評議人員範圍,地方一般為(wei) 參加和列席全會(hui) 人員,其他單位一般為(wei) 參加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考核會(hui) 議人員,並有一定數量的幹部群眾(zhong) 代表。

  提拔任用幹部民主評議對象,地方一般為(wei) 本級黨(dang) 委近一年內(nei) 提拔的正職領導幹部;其他單位一般為(wei) 近一年內(nei) 提拔擔任內(nei) 設機構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十一條 “一報告兩(liang) 評議”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會(hui) 同被評議地方和單位組織實施,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反饋,並作為(wei) 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

  對評議反映的突出問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約談、責令作出說明等方式,督促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整改。對認可度明顯偏低的幹部,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分析、作出說明,並視情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應當向參加民主評議人員通報評議結果和整改情況。

第六章 專(zhuan) 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黨(dang) 委(黨(dang) 組)開展常規巡視巡察期間,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派出檢查組等方式,對選人用人工作進行專(zhuan) 項檢查。

  結合專(zhuan) 項檢查,可以對領導幹部擔當作為(wei) 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在巡視巡察組組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檢查前,巡視巡察組應當向檢查組提供所發現的選人用人問題線索。檢查組發現的主要問題,應當提供給巡視巡察組,並寫(xie) 入巡視巡察報告。

  第二十五條 檢查工作結束後,檢查組應當形成檢查情況報告,報派出檢查組的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黨(dang) 委(黨(dang) 組)負責人審定後,與(yu) 巡視巡察情況一並反饋,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地方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對照檢查反饋意見抓好整改落實,並於(yu) 收到反饋意見後2個(ge) 月內(nei) 向派出檢查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整改情況。派出檢查組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監督,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條 對選人用人問題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可以視情開展重點檢查。

第七章 離任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dang) 委書(shu) 記離任時,應當對其任職期間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 離任檢查通過民主評議、查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關(guan) 材料、聽取幹部群眾(zhong) 意見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離任檢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組織部門開展。對擬提拔重用的檢查對象,結合幹部考察工作進行,檢查結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並作為(wei) 評價(jia) 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八章 問題核查

  第三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監督檢查發現和群眾(zhong) 舉(ju) 報、媒體(ti) 反映的違規選人用人問題線索,應當采取調查核實、提醒、函詢或者要求作出說明等方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對嚴(yan) 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實行立項督查,辦理單位應當認真組織調查,不得層層下轉。查核結果和處理意見一般在2個(ge) 月內(nei) 書(shu) 麵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提拔任現職後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撤職以上黨(dang) 紀政務處分,且其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提拔任職前的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倒查,並及時形成倒查工作報告。

(音頻由“龍江先鋒”微信公眾(zhong) 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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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年05月31日 10:07 來源:ky体育中心 編輯: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