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樂誦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 第三章至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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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檢查工作機製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組織監督、民主監督機製,把專(zhuan) 項檢查與(yu) 日常監督結合起來,將監督檢查貫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

  第十二條 強化上級黨(dang) 組織監督檢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liang) 評議”、專(zhuan) 項檢查、離任檢查、問題核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完善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班子內(nei) 部監督。黨(dang) 委(黨(dang) 組)研究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把醞釀貫穿始終,認真聽取班子成員意見。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時,領導班子成員應當逐一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後表態。領導班子成員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暫緩表決(jue) 。不得以個(ge) 別征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

  第十四條 健全組織(人事)部門內(nei) 部監督。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應當向幹部監督機構了解情況,幹部監督機構負責人列席研究討論幹部任免事項會(hui) 議。認真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製度,建立自查製度,每年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1次自查。

  第十五條 拓寬群眾(zhong) 監督渠道。認真查核和處理群眾(zhong) 舉(ju) 報反映的問題,定期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研究提出工作意見。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群眾(zhong) 關(guan) 切。完善“12380”舉(ju) 報受理平台,提高舉(ju) 報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條 健全地方黨(dang) 委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聯席會(hui) 議製度,加強有關(guan) 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監督工作合力。聯席會(hui) 議由組織部門召集,一般每年召開1次,重要情況隨時溝通。

第四章 任前事項報告

  第十七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事前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一)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離任前提拔、調整幹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次集中調整幹部數量較大或者一定時期內(nei) 頻繁調整幹部的;

  (三)因機構改革等特殊情況暫時超職數配備幹部的;

  (四)黨(dang) 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ge) 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wei) 考察對象的;

  (五)破格、越級提拔幹部的;

  (六)領導幹部秘書(shu) 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七)領導幹部近親(qin) 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係統)內(nei) 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八)國家級貧困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地市在完成脫貧任務前黨(dang) 政正職職級晉升或者崗位變動的,以及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xiang) (鎮)黨(dang) 政正職任職不滿3年進行調整的;

  (九)領導幹部因問責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撤職,影響期滿擬重新擔任領導職務或者提拔任職的;

  (十)各類高層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人員、本人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員(含外籍專(zhuan) 家),因工作需要在限製性崗位任職的;

  (十一)幹部達到任職或者退休年齡界限,需要延遲免職(退休)的;

  (十二)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接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guan) 事項報告後,應當認真審核研究,並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未經答複或者未經同意的人選不得提交黨(dang) 委(黨(dang) 組)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同意作出的幹部任用決(jue) 定,應當予以糾正。

(音頻由“龍江先鋒”微信公眾(zhong) 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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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年05月31日 10:06 來源:ky体育中心 編輯: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