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樂誦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 第九章至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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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黨(dang) 委(黨(dang) 組)負全麵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yu) 決(jue) 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領導責任。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guan) 、幹部考察組有關(guan)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黨(dang) 委(黨(dang) 組)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參與(yu) 決(jue) 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

  (一)民主集中製執行不到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把關(guan) 作用發揮不力,出現重大用人失察失誤,產(chan) 生惡劣影響的;

  (二)用人導向出現偏差,選人用人不正之風嚴(yan) 重,幹部不擔當不作為(wei) 問題突出,幹部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

  (三)落實主體(ti) 責任不到位,對選人用人問題和幹部不擔當不作為(wei) 問題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四)維護和執行組織人事紀律不力,導致選人用人違規違紀行為(wei) 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十六條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組織(人事)部門有關(guan)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紀律要求選拔任用幹部的;

  (二)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guan) 事項的;

  (三)不按照規定對所屬地方、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導致問題突出的;

  (四)對反映線索具體(ti) 、有可查性的選人用人問題不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作出處理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十七條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紀檢監察機關(guan) 有關(guan)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回複擬任人選廉潔自律情況並提出結論性意見的;

  (二)對收到的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線索具體(ti) 、有可查性的信訪舉(ju) 報不按照規定調查核實,或者對相關(guan) 違紀違法問題不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職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十八條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幹部考察組有關(guan)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考察的;

  (二)考察嚴(yan) 重失真失實,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認真審核幹部人事檔案信息,或者對反映考察對象的舉(ju) 報不如實報告,以及不按照規定對問題進行了解核實,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十九條 黨(dang) 委(黨(dang) 組)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情節較重的,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情節嚴(yan) 重、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第四十條 領導幹部和有關(guan) 責任人員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通報或者誡勉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限製提拔使用處理;情節嚴(yan) 重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

  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guan) 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10年3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音頻由“龍江先鋒”微信公眾(zhong) 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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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年05月31日 10:07 來源:ky体育中心 編輯: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