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製度解釋條文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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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解釋對於(yu) 釋放製度潛能、增強製度適應性、提高製度生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確表述製度解釋條文,是提高製度製定質量、推動製度解釋工作順利開展的必然要求。在承辦前置審核、備案審查等黨(dang) 內(nei) 法規工作中,我們(men) 發現個(ge) 別黨(dang) 委部門在起草地方黨(dang) 內(nei) 法規時存在自我授權、不當授權解釋機關(guan) 等現象,本文試對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解釋條文的表述作一探討。

  黨(dang) 的中央組織可以授權解釋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規定:“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guan) 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guan) 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在日常學習(xi) 工作中,特別是在“兩(liang) 學一做”學習(xi) 教育中,我們(men) 經常會(hui) 注意到這種情況。

  比如:“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地方委員會(hui) 工作條例》);“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hui) 同中央組織部解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

  上述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解釋機關(guan) 分別是被授權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或中央相關(guan) 部門。按照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guan) 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其他黨(dang) 組織不得授權解釋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可以說,這一規定明確了相關(guan) 黨(dang) 組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適用“誰製定誰解釋”的原則,從(cong) 根本上排除了其授權解釋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製定機關(guan) 就是解釋機關(guan) ,解釋機關(guan) 就是製定機關(guan) 。

  比如: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解釋機關(guan) 是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中央各部門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解釋機關(guan) 是相應的中央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解釋機關(guan) 是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同樣,開展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試點工作的副省級城市和省會(hui) 城市黨(dang) 委,其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解釋機關(guan) 是相應的副省級城市或省會(hui) 城市黨(dang) 委。

  同時,參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解釋工作規定》精神,黨(dang) 的中央組織之外的其他黨(dang) 組織出台的黨(dang) 內(nei) 規範性文件,同樣適用“誰製定誰解釋”原則,不得授權解釋。

  然而,在地方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建設實踐中,有的起草單位存在著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解釋誤區。個(ge) 別黨(dang) 委部門在起草地方黨(dang) 內(nei) 法規時自我授權——“本××(文件名稱)由××(文件起草部門)負責解釋”;一些黨(dang) 組印發的條款式黨(dang) 內(nei) 規範性文件“慷慨”授權——“本××(文件名稱)由××(文件起草機構)負責解釋。”照抄照搬一些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關(guan) 於(yu) 解釋工作的規定,在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的解釋條文上違規表述。個(ge) 別條款式黨(dang) 內(nei) 規範性文件的違規解釋條文甚至躲過層層審核把關(guan) ,堂而皇之地印發實施,不僅(jin) 損害了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權威,也為(wei) 後續製度解釋工作留下了隱患。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同時規定解釋機關(guan) 和承辦單位

  地方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不能授權解釋,並不意味著其起草單位在製度解釋工作中不能有作為(wei) 。事實上,因為(wei) 起草單位一般是相關(guan) 職能部門,又具體(ti) 承擔了相關(guan) 製度的起草、征求意見等重要工作,了解實際工作情況,能夠準確把握具體(ti) 製度的製定意圖和條文原意,由其承擔解釋辦理的具體(ti) 工作可謂順理成章。

  為(wei) 了落實承辦職責,在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時,也可對製度解釋條文展開表述,在規定解釋機關(guan) 時,規定解釋工作具體(ti) 承辦單位。

  比如:“本××(文件名稱)由××(文件製定機關(guan) )負責解釋,具體(ti) 工作由××(文件起草單位)承擔”,或者“本××(文件名稱)由××(文件製定機關(guan) )負責解釋,具體(ti) 工作由××(綜合辦公部門)商××(相關(guan) 職能部門)承擔”。

發布時間:2019年04月11日 07:53 來源:“秘書工作”微信公眾號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