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製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製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黨(dang) 政同責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製,保障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根據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包括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
本規定所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安全監管等工作。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相關(guan) 工作是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糧食、教育、政法、宣傳(chuan) 、民政、建設、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行業(ye) 或者領域與(yu) 食品安全緊密相關(guan) 的工作,以及為(wei) 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商務等領域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
第四條 實行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製,必須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牢固樹立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ge) 最嚴(yan) ”的要求,深入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強人民群眾(zhong) 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條 建立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二)堅持謀發展必須謀安全,管行業(ye) 必須管安全,保民生必須保安全;
(三)堅持綜合運用考核、獎勵、懲戒等措施,督促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確保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食品安全工作的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含協管、聯係,下同)行業(ye) 或者領域內(nei) 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麵加強黨(dang) 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jue)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黨(dang) 委的決(jue) 定和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要求,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jue) 策部署,不斷提高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的政治站位,增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麵加強黨(dang) 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食品安全工作作為(wei) 向黨(dang) 委全會(hui) 報告的重要內(nei) 容;
(三)建立健全黨(dang) 委常委會(hui) 委員食品安全相關(guan) 工作責任清單,督促黨(dang) 委常委會(hui) 其他委員履行食品安全相關(guan) 工作責任,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nei) 容;
(四)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zhuan) 題調研,召開黨(dang) 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或者專(zhuan) 題會(hui) 議,聽取食品安全工作專(zhuan) 題匯報,及時研究解決(jue) 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問題,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ti) 係;
(五)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協調各方重視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強食品安全宣傳(chuan) ,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第八條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jue)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黨(dang) 委和政府、本級黨(dang) 委的決(jue) 定和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要求,職責主要包括:
(一)領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二)堅持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發展和安全的關(guan) 係,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政府工作重點,並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ti) 係,明確本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和政府相關(guan) 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指導督促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guan) 部門落實工作責任;
(四)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執法能力建設,整合監管力量,優(you) 化監管機製,提高監管、執法隊伍專(zhuan) 業(ye) 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財政投入保障機製,保障監管、執法部門依法履職必需的經費和裝備;
(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zhuan) 題調研,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hui) 議、辦公會(hui) 議或者專(zhuan) 題會(hui) 議,聽取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jue) 食品安全工作突出問題;
(六)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推進食品及食品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不斷提高產(chan) 業(ye) 發展水平。
第九條 地方各級黨(dang) 委常委會(hui) 其他委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ye) 或者領域內(nei) 食品安全相關(guan) 工作的領導,協助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分管行業(ye) 或者領域內(nei) 食品安全相關(guan) 工作,督促指導相關(guan) 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及時研究解決(jue) 分管行業(ye) 或者領域內(nei) 食品安全相關(guan) 工作問題。
第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具體(ti) 負責組織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協助黨(dang) 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組織製定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jue)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以及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的決(jue) 定和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具體(ti) 措施;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zhuan) 題調研,研究製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專(zhuan) 項規劃、年度重點工作計劃,統籌推進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三)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guan) 部門,及時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解決(jue) 食品安全領域相關(guan) 問題,推動完善“從(cong) 農(nong) 田到餐桌”全鏈條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機製;
(四)組織推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guan) 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製,推進“互聯網+”食品安全監管,不斷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五)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和專(zhuan) 項治理,堅決(jue) 防範係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六)組織製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本地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督促本級政府相關(guan) 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八)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傳(chuan) 、安全教育、誠信體(ti) 係建設等工作,推動食品安全社會(hui) 共治。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ye) 或者領域內(nei) 食品安全相關(guan) 工作的領導,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分管行業(ye) 或者領域內(nei) 食品安全相關(guan) 工作,督促指導相關(guan) 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及時研究解決(jue) 分管行業(ye) 或者領域內(nei) 食品安全相關(guan) 工作問題。
第三章 考核監督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對落實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點工作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黨(dang) 委應當結合巡視巡察工作安排,對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評議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動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第十五條 跟蹤督辦、履職檢查、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wei) 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因履職不到位被追究責任的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在評優(you) 評先、選拔任用等方麵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四章 獎懲
第十六條 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於(yu) 作為(wei) 、勇於(yu) 擔當、履職盡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及時有效組織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使國家和人民群眾(zhong) 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連續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成績優(you) 秀的;
(四)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十七條 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問責:
(一)未履行本規定職責和要求,或者履職不到位的;
(二)對本區域內(nei) 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
(三)對本區域內(nei) 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領導有關(guan) 部門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
(四)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違規插手、幹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處理的;
(六)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十八條 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guan) 依法調查處置。
第十九條 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及時報告失職行為(wei) 並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有效預防或者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損失、挽回社會(hui) 嚴(yan) 重不良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主動承擔責任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或者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應當從(cong) 重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鄉(xiang) 鎮(街道)黨(dang) 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dang) 政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會(hui) 同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關(guan) 於(yu) 我們(men) 聯係我們(men) 網站地圖 用戶調查
ky体育中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