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的附件和主送機關 您用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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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秘書(shu) 工作者,在公文處理中常遇到以下問題:

  在印發、批轉、轉發公文時,對正文和附件區分不清。如,某文件標題為(wei) 《關(guan) 於(yu) 轉發×××文的通知》,正文中將“×××文”作為(wei) 附件標注編排。又如,將多個(ge) 部門、單位就某一事情已發的會(hui) 議紀要、工作報告,作為(wei) 文件的附件再次印發,造成本級文件重複發文。

  在行文前,不能準確擬定主送機關(guan) 。如,黨(dang) 委授權辦公室向下行文時,主送機關(guan) 擬定為(wei) “市委各部委辦局,各縣(市、區)委辦公室”。又如,某單位在內(nei) 部行文時,將主送機關(guan) 擬定為(wei) “各直屬單位,本單位各科室”。

  怎樣做才準確規範?

  關(guan) 於(yu) 附件

  《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正文是公文的主體(ti) ,用來表述公文的內(nei) 容。

  從(cong)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附件和正文有著嚴(yan) 格的界限。實踐中,我們(men) 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分清正文和附件。印發、轉發、批轉公文時,需要使用通知文種。印發類通知主要用於(yu) 印發本機關(guan) 擬製的、不能單獨行文的公文;轉發類通知主要用於(yu) 轉發上級機關(guan) 、同級機關(guan) 和不相隸屬機關(guan) 的公文;批轉類通知主要用於(yu) 上級機關(guan) 批準、轉發下級機關(guan) 的公文。

  由此可見,所印發、轉發、批轉件與(yu) 印發、轉發、批轉通知共同組成一份公文,應該作為(wei) 主件而不是附件。

  在正文中已經寫(xie) 明報送、上報等內(nei) 容的文件,且已在標題中說明,無需作附件標注。比如《×××廳關(guan) 於(yu) 報送2015年工作總結的報告》,不能將2015年工作總結作為(wei) 附件。

  二是規範標注附件說明。附件說明是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在具體(ti) 操作中,會(hui) 出現不規範標注的情況。如某縣黨(dang) 委發文時,在附件說明處標注“附件隨後”“附件3份”“附件列後”等,還有的文件在公文正文中寫(xie) 有“(附件附後)”,這些都是不規範的。《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文格式》規定,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後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多個(ge) 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附件順序號(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yu) 上一行附件名稱首字對齊。

  三是著力減少發文、轉變文風。精簡文件,不但要嚴(yan) 格控製發文數量,也要嚴(yan) 格控製文件篇幅。因此,在審核公文時,要注意文件篇幅過長、重複發文等現象,恪守把關(guan) 之責,敢於(yu) 提出審核意見。

  開頭問題中提到,“將已發的專(zhuan) 題會(hui) 議紀要、工作報告,作為(wei) 文件的附件再次印發”。筆者認為(wei) ,為(wei) 了精簡文件,同時也便於(yu) 收文單位更好地理解、貫徹文件,對已發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在文件中適當引用強調,重申要求,不要再作為(wei) 附件一印了之。

  關(guan) 於(yu) 主送機關(guan)

  《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主送機關(guan) 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guan) ,應當使用機關(guan) 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guan) 統稱。

  向上級機關(guan) 的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ge) 機關(guan) 。向下級機關(guan) 的行文,主送需要貫徹執行、辦理公文和應當知曉公文內(nei) 容的機關(guan) 。普發性公文的主送機關(guan) 應保持相對穩定性,一般不能隨意變動。

  要準確把握和標注主送機關(guan) ,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麵:

  一是選準主送對象。主送機關(guan) 的確定,離不開行文關(guan) 係。區分領導關(guan) 係、指導關(guan) 係、管理關(guan) 係、協作關(guan) 係等之後,才能根據隸屬關(guan) 係和職權範圍確定行文的方向,然後再定向什麽(me) 機關(guan) 、單位主送。

  比如,黨(dang) 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nei) 可以向下級黨(dang) 委、政府的相關(guan) 部門行文,也可以依據職權相互行文。前者是指導關(guan) 係,可以向其發文部署工作任務,後者就是不相隸屬關(guan) 係,可以相互發布、傳(chuan) 達要求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

  再如,受雙重領導的機關(guan) 向一個(ge) 上級機關(guan) 行文,隻能主送一個(ge) ,視情況可抄送另外一個(ge) ,不能同時主送兩(liang) 個(ge) 。

  二是規範名稱表述。主送機關(guan) 常見的標注形式有:

  全稱。如“XX省人民政府”,就是全稱。隻要主送機關(guan) 名稱不是很長,一般采用全稱。

  規範化簡稱。比如,XX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委員會(hui) ,規範簡稱是“XX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委”或“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委”,而不是“XX省工信委”或“省工信委”。

  統稱。即同級或者同類型機關(guan) 概括性的總稱,一般用於(yu) 下行文。工作中,較常見的是主送給同一級的各單位,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中央各部委等。

  主送機關(guan) 的順序一般按照重要程度排列。我們(men) 一般按照先外後內(nei) 、黨(dang) 政軍(jun) 群的順序排列,通常是同類型機關(guan) 內(nei) 同級機關(guan) 之間用頓號分隔,不同類型機關(guan) 之間用逗號分隔。

  開頭問題中所指的辦公室經黨(dang) 委授權向下級行文,建議改為(wei) “各縣(市、區)黨(dang) 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guan) 各單位黨(dang) 組,各人民團體(ti) 黨(dang) 組”。

  開頭問題中所指的單位內(nei) 部行文問題,主送機關(guan) 可以規範為(wei) “機關(guan) 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做到分類明晰、使用一致即可。

  三是掌握特殊情況。有的無須標注主送機關(guan) 。一些文種,比如,決(jue) 議、命令(令)、公告、通告、公報、紀要,通常是不需要標注主送機關(guan) 的,決(jue) 定、意見可以標也可以不標(黨(dang) 的機關(guan) 公文一般不標)。有些無主送機關(guan) 的公文,一般要確定印發傳(chuan) 達範圍,比如,公開發布、發至縣級等。

  有的主送機關(guan) 標注較靈活,比如,有的公文發至特定範圍或部分單位,可以隻標注需要受文的機關(guan) 、單位。隻主送一個(ge) 或者幾個(ge) 單位的,應將單位名稱一一列出。主送部分同類同級單位的,比如,市委有關(guan) 部委、市直機關(guan) 有關(guan) 單位等,要在附件標出具體(ti) 單位,或是提供受文單位名單。

  有的主送機關(guan) 較多。《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文格式》規定,主送機關(guan) 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guan) 名稱移至版記。既有主送機關(guan) 又有抄送機關(guan) 時,應當將主送機關(guan) 置於(yu) 抄送機關(guan) 的上一行,之間不加分割線。

工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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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年01月10日 14:48 來源:“秘書工作”微信公眾號 編輯: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