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這句名言,是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ti) 學習(xi) 時的講話中引用過的。習(xi) 總書(shu) 記說:“要緊緊牽住司法責任製這個(ge) 牛鼻子,凡是進入法官、檢察官員額的,要在司法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法官、檢察官要有審案判案的權力,也要加強對他們(men) 的監督製約,把對司法權的法律監督、社會(hui) 監督、輿論監督等落實到位,保證法官、檢察官做到‘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權關(guan) 進製度的籠子,讓公平正義(yi) 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讓老百姓看到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
“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的出處,是明代呂坤的《呻吟語·應務》。
位於(yu) 河南商丘的呂坤墓
呂坤(1536—1618),字叔簡,一字心吾、新吾,自號抱獨居士,明代歸德府寧陵(今河南商丘寧陵)人,明代文學家、思想家。曾任山西巡撫,都察院左、右都禦史,刑部左、右侍郎等職,死後被追任刑部尚書(shu) 。呂坤為(wei) 政清廉,剛正不阿,與(yu) 沈鯉、郭正域被譽為(wei) 明萬(wan) 曆年間天下“三大賢”。呂坤著述眾(zhong) 多,而以《呻吟語》最為(wei) 重要。它積呂坤三十年心血而成,是一部語錄體(ti) 、箴言體(ti) 的小品文集,書(shu) 分內(nei) 外兩(liang) 篇,共六卷,約數百則。《呻吟語》大體(ti) 以儒家思想為(wei) 基礎,吸納了道家、法家、墨家等諸子百家的思想精華,具有極高的社會(hui) 人生價(jia) 值。
“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出自《內(nei) 篇·應物》的第九則,這一則完整的上下文是:“做天下好事,既度德量力,又審勢擇人。專(zhuan) 欲難成,眾(zhong) 怒難犯。此八字者,不獨妄動人宜慎,雖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亦須調劑人情,發明事理,俾大家信從(cong) ,然後動有成,事可久。盤庚遷殷,武王伐紂,三令五申,猶恐弗從(cong) 。蓋恒情多暗於(yu) 遠識,小人不便於(yu) 己私;群起而壞之,雖有良法,胡成胡久?自古皆然,故君子慎之。”大意是,為(wei) 天下做好事,也是講求條件的,力量、時機、人選都很重要。而且做事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不要一意孤行,不要觸犯眾(zhong) 怒。這一點,不要說那些喜歡輕舉(ju) 妄動的人要注意,即使你懷著至公無私的心,做的是正大光明的事,也要特別注意,最好能夠體(ti) 察人情,講明道理,讓大家信從(cong) ,這樣才能把事情辦成,效果也會(hui) 長久。你看盤庚遷都,武王伐紂,哪個(ge) 不是三令五申後才實行的?為(wei) 什麽(me) 如此慎重呢?因為(wei) 對於(yu) 普通人來說,他們(men) 會(hui) 因為(wei) 缺乏遠見而不理解;對於(yu) 小人來說,他們(men) 會(hui) 因為(wei) 利益受損而心懷不滿,不把道理說清,小人就會(hui) 鼓噪起大眾(zhong) ,群起而攻之,那樣的話,就算你的辦法再好,又怎麽(me) 能獲得長久的成功呢?自古以來就是這個(ge) 道理,所以君子們(men) 一定要謹慎對待。
呂坤的道理講得非常精彩。他所主張的,是一種剛健而謹慎的行事原則,值得每一個(ge) 要做一番大事的人銘記在心。不過對於(yu) 普通人來說,從(cong) 這段話中最容易受到感奮的,其實還是“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這句話。從(cong) 整段文字來看,它雖然不是呂坤的側(ce) 重點,卻是整段文字的前提和基礎,離開了“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則“調劑人情,發明事理”也就變得毫無意義(yi) 了。作為(wei) 整段話中最為(wei) 閃亮的一句,它無疑有著巨大的價(jia) 值和意義(yi) 。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談到司法改革,特別是談到司法責任製時,引用這句話,就更加凸顯了它的意義(yi) 和價(jia) 值。原因很簡單,司法是一個(ge) 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正對社會(hui) 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所以,沒有哪一個(ge) 行業(ye) 比司法領域更需要有一顆“至公無私之心”了;而要“讓公平正義(yi) 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則司法人員首先就要做到正大光明。
不過,當我們(men) 把要求司法公正的目光轉向中國古代社會(hui) 時,得到的卻是一份喜憂參半的遺產(chan) 。
這份遺產(chan) 清單裏有正麵的部分。
比如,曆代王朝都有明確的對於(yu) 司法公正的要求。先秦時期,法家思想家商鞅、韓非就有對司法公正的強調。商鞅用“壹刑”來表達任何人犯了同樣的罪都要受到同樣的處罰,即從(cong) 適用法律的角度來表達司法公正。“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jun) 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cong) 王令、犯國禁、亂(luan) 上製者,罪死不赦。”韓非則從(cong) 刑無等級的思想出發,強調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須不庇護權貴人士。“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此後,曆朝曆代,強調司法公正進行的主張和言論,可以說不絕於(yu) 耳。而曆朝曆代也確實采取了一些措施,促使斷案官員能夠提高執法的公平,秦朝對司法官的法律責任做了新的規定,對司法不公的司法官要按“失刑”“不直”“縱囚”情況加以處罰。唐太宗李世民也說過:“罰不阿親(qin) 貴,以公平為(wei) 規矩。”唐朝頒布的唐律,對司法官的法律責任作了較為(wei) 完善的規定,其中的重點是對“出入人罪”的規定。如果司法官因為(wei) 故意、過失的原因而判案失錯,造成了“出人罪”或“入人罪”的結果,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基本原則是“反坐”。唐律的這一規定被後世封建朝代所沿用。
再如,為(wei) 了促進官員對司法公正的重視,曆代朝廷都對官員警示再三。這種提醒和警告被寫(xie) 在官箴之中。古代的官衙裏,都有一個(ge) 牌樓,牌樓上正麵書(shu) 寫(xie) 著三個(ge) 大字“公生明”,官員每次進出,這三個(ge) 字都是對他們(men) 的一次教育和警示。這種提醒也被寫(xie) 在公堂之上。古代官員坐衙,背後是一幅海上日出的圖案,海水象征著至公無私,太陽象征著正大光明。
又如,古代確實有相當一批官員,能夠堅持“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這些人就是那些清官,比如包公、海瑞、於(yu) 成龍等等,他們(men) 上受到朝廷的封贈,下受到百姓的愛戴,不但被載入史冊(ce) ,也永遠活在中國人的心中。他們(men) 是官場的清流,是中國的脊梁,是中華民族文化中最為(wei) 美好而深沉的部分之一。
但是,另一方麵,中國古代社會(hui) 從(cong) 根本上就難以保證司法的公正,所以,中國古代的司法文化也給我們(men) 留下了一些負麵的資產(chan) 。
首先,宗法製、等級製的社會(hui) 性質,使法律本身規定了不同人享有的特權,所以,司法的不公從(cong) 法律的製定上就已經注定了。以宋代的法律《宋刑統》為(wei) 例,它明確規定了所謂“八議”:議親(qin) 、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賓,這“八議”就是對不同的特權階層在法律上預先做出的優(you) 待,比如“議親(qin) ”就是針對皇親(qin) 國戚的種種減免刑罰的規定,“議貴”就是對三品官、一等爵以上高官的種種減免刑罰的規定。《宋刑統》並非個(ge) 例,各朝各代的法律實際上都有類似的規定,隻是各有說法,我們(men) 就不再一一列舉(ju) 了。
而從(cong) 操作來看,古代司法不公正也基本上成了常態。老百姓的諺語“八字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說明了老百姓對司法公正的普遍失望。而翻看古代的文學作品,司法不公也處處可見。比如《水滸》裏,當林衝(chong) 娘子被高衙內(nei) 調戲,自己被高俅陷害,林衝(chong) 卻投訴無門。武鬆的哥哥武大郎被西門慶殺死,武鬆到官府首告,得到的卻是官府的不聞不問。林衝(chong) 、武鬆都非社會(hui) 的弱勢群體(ti) ,特別是武鬆,他是天下聞名的打虎英雄,還在縣裏擔任都頭,但即使如此,仍然得不到司法的公正待遇。正是司法公正的缺失,使得這些安分守己的良民被逼上梁山,成為(wei) 與(yu) 朝廷對抗的大澤龍蛇。正像薩孟武先生所指出的,文學作品是社會(hui) 生活的反映,中國古代小說描述到的司法不公如此普遍,則足見一般百姓對於(yu) 官府的印象如何了。
中國古代的司法公正與(yu) 不公正都已經成為(wei) 曆史,但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men) 借鑒。在《水滸傳(chuan) 》《包公案》等帶有很強民間色彩的文學作品中,我們(men) 看到了百姓對於(yu) 公平正義(yi) 的渴望;在包拯、海瑞等清官身上,我們(men) 看到了“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的高貴人格。客觀地說,在封建製的古代中國,很難做到司法公正;建設一個(ge) 公平的司法環境,真正讓公平正義(yi) 的陽光撒進每一個(ge) 百姓的心中,還要靠我們(men) 這一代人的真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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