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x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
第九章 黨(dang) 組
第四十八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guan) 、人民團體(ti) 、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dang) 組織的領導機關(guan) 中,可以成立黨(dang) 組。黨(dang) 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dang) 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本單位黨(dang) 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責任;討論和決(jue) 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幹部管理工作;討論和決(jue) 定基層黨(dang) 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dang) 員、處分黨(dang) 員等重要事項;團結黨(dang) 外幹部和群眾(zhong) ,完成黨(dang) 和國家交給的任務;領導機關(guan) 和直屬單位黨(dang) 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九條 黨(dang) 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dang) 組的黨(dang) 組織決(jue) 定。黨(dang) 組設書(shu) 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shu) 記。
黨(dang) 組必須服從(cong) 批準它成立的黨(dang) 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dang) 委,黨(dang) 委的產(chan) 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音頻由天津市委組織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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