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x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
第四章 黨(dang) 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 黨(dang)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hui)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hui)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hui) ,每五年舉(ju) 行一次。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hui) 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ju) 行。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的名額和選舉(ju) 辦法,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決(jue) 定,並報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
第二十六條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hui) 的報告;
(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範圍內(nei) 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jue) 議;
(四)選舉(ju) 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選舉(ju) 同級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
第二十七條 黨(dang)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hui) 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dang) 齡。
黨(dang) 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hui) 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dang) 齡。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如提前或延期舉(ju) 行,由它選舉(ju) 的委員會(hui) 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hui) 決(jue) 定。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每年至少召開兩(liang) 次。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在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執行上級黨(dang) 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dang) 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並報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常務委員會(hui) ,在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行使委員會(hui) 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hui) 開會(hui) 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hui) 產(chan) 生為(wei) 止。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常務委員會(hui) 定期向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黨(dang) 的地區委員會(hui) 和相當於(yu) 地區委員會(hui) 的組織,是黨(dang) 的省、自治區委員會(hui) 在幾個(ge) 縣、自治縣、市範圍內(nei) 派出的代表機關(guan) 。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hui) 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音頻由天津市委組織部提供)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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