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x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
第三章 黨(dang) 的中央組織
第十九條 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每五年舉(ju) 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hui) 召集。中央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hui) 可以提前舉(ju) 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ju) 行。
全國代表大會(hui) 代表的名額和選舉(ju) 辦法,由中央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第二十條 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hui) 的報告;
(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jue) 定黨(dang) 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dang) 的章程;
(五)選舉(ju) 中央委員會(hui) ;
(六)選舉(ju)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
第二十一條 黨(dang) 的全國代表會(hui) 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jue) 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hui)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hui) 如提前或延期舉(ju) 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dang) 齡。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hui) 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ju) 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中央委員會(hui) 執行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議,領導黨(dang) 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
第二十三條 黨(dang) 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和中央委員會(hui) 總書(shu) 記,由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中央委員會(hui) 總書(shu) 記必須從(cong)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中產(chan) 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hui) 在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hui) 的職權。
中央書(shu) 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hui) 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提名,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hui) 總書(shu) 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並主持中央書(shu) 記處的工作。
黨(dang) 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hui) 決(jue) 定,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實行主席負責製。
每屆中央委員會(hui) 產(chan) 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hui) 開會(hui) 期間,繼續主持黨(dang) 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hui) 產(chan) 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wei) 止。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的黨(dang) 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hui) 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負責軍(jun) 隊中黨(dang) 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對軍(jun) 隊中黨(dang) 的組織體(ti) 製和機構作出規定。
(音頻由天津市委組織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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