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樂誦讀《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二章 黨的組織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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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x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

第二章 黨(dang) 的組織製度

  第十條 黨(dang) 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ti) 。黨(dang) 的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dang) 員個(ge) 人服從(cong) 黨(dang) 的組織,少數服從(cong) 多數,下級組織服從(cong) 上級組織,全黨(dang) 各個(ge) 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服從(cong) 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中央委員會(hui) 。

  (二)黨(dang) 的各級領導機關(guan) ,除它們(men) 派出的代表機關(guan) 和在非黨(dang) 組織中的黨(dang) 組外,都由選舉(ju) 產(chan) 生。

  (三)黨(dang) 的最高領導機關(guan) ,是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它所產(chan) 生的中央委員會(hui) 。黨(dang) 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guan) ,是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和它們(men) 所產(chan) 生的委員會(hui) 。黨(dang) 的各級委員會(hui) 向同級的代表大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dang) 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dang) 員群眾(zhong) 的意見,及時解決(jue) 他們(men) 提出的問題。黨(dang) 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jue) 自己職責範圍內(nei) 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dang) 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dang) 務公開,使黨(dang) 員對黨(dang) 內(nei) 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yu) 。

  (五)黨(dang) 的各級委員會(hui) 實行集體(ti) 領導和個(ge) 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ti) 領導、民主集中、個(ge) 別醞釀、會(hui) 議決(jue) 定的原則,由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集體(ti) 討論,作出決(jue) 定;委員會(hui) 成員要根據集體(ti) 的決(jue) 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dang) 禁止任何形式的個(ge) 人崇拜。要保證黨(dang) 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yu) 黨(dang) 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dang) 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dang) 的各級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和委員會(hui) 的產(chan) 生,要體(ti) 現選舉(ju) 人的意誌。選舉(ju) 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dang) 組織和選舉(ju) 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yu) 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ju) 辦法進行正式選舉(ju) 。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ju) 辦法進行預選,產(chan) 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ju) 。選舉(ju) 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ge) 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ju) 人選舉(ju) 或不選舉(ju) 某個(ge) 人。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和基層代表大會(hui) 的選舉(ju) ,如果發生違反黨(dang) 章的情況,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ju) 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jue) 定,並報再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黨(dang) 的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實行任期製。

  第十二條 黨(dang) 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hui) 議,討論和決(jue) 定需要及時解決(jue) 的重大問題。代表會(hui) 議代表的名額和產(chan) 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hui) 議的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dang) 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dang) 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

  在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和基層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上級黨(dang) 的組織認為(wei) 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dang) 組織的負責人。

  黨(dang) 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可以派出代表機關(guan) 。

  第十四條 黨(dang) 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實行巡視製度,在一屆任期內(nei) ,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央有關(guan) 部委和國家機關(guan) 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

  黨(dang) 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hui) 建立巡察製度。

  第十五條 黨(dang) 的各級領導機關(guan) ,對同下級組織有關(guan) 的重要問題作出決(jue) 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men) 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guan) 不要幹預。

  第十六條 有關(guan) 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隻有黨(dang) 中央有權作出決(jue) 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dang) 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jue) 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dang) 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jue) 執行上級組織的決(jue) 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wei) 上級組織的決(jue) 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jue) 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dang) 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chuan) 工具,必須宣傳(chuan) 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議。

  第十七條 黨(dang) 組織討論決(jue) 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cong) 多數的原則。決(jue) 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jue) 。對於(yu) 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zheng) 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jue) 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jue) ;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zheng) 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jue) 。

  黨(dang) 員個(ge) 人代表黨(dang) 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dang) 組織已有決(jue) 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dang) 組織討論決(jue) 定,或向上級黨(dang) 組織請示。任何黨(dang) 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ge) 人決(jue) 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ge) 人作出決(jue) 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dang) 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ge) 人專(zhuan) 斷和把個(ge) 人淩駕於(yu) 組織之上。

  第十八條 黨(dang) 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dang) 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dang) 的宣傳(chuan) 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zhong) 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dang) 內(nei) 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音頻由天津市委組織部提供)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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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年12月12日 09:46 來源:ky体育中心 編輯: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