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通過)
總 綱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部隊,是中國工人階級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它的目的是在中國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和共產(chan) 主義(yi) 。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作為(wei) 自己行動的指南。隻有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才正確地說明了社會(hui) 發展的規律,正確地指出了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和共產(chan) 主義(yi) 的道路。黨(dang) 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yi) 的辯證唯物主義(yi) 和曆史唯物主義(yi) 的世界觀,反對唯心主義(yi) 和形而上學的世界觀。馬克思列寧主義(yi) 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南;它要求人們(men) 在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和共產(chan) 主義(yi) 的鬥爭(zheng) 中從(cong) 實際出發,靈活地、創造性地運用它的原理解決(jue) 實際鬥爭(zheng) 中的各種問題,並且使它的理論不斷地得到發展。因此,黨(dang) 在自己的活動中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yi) 的普遍真理同中國革命鬥爭(zheng) 的具體(ti) 實踐密切結合的原則,反對任何教條主義(yi) 的或者經驗主義(yi) 的偏向。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同全國人民在一起,經過了長期的革命鬥爭(zheng) 和革命戰爭(zheng) ,在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帝國主義(yi) 、封建主義(yi) 和官僚資本主義(yi) 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nong) 聯盟為(wei) 基礎的、人民民主專(zhuan) 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接著,黨(dang) 領導人民群眾(zhong) 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內(nei) 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務,並且在建立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的鬥爭(zheng) 中取得了偉(wei) 大的成就。在從(cong)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直到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建成的過渡時期中,黨(dang) 的總任務,就是逐步完成對農(nong) 業(ye) 、手工業(ye) 和資本主義(yi) 工商業(ye) 的社會(hui) 主義(yi) 改造,逐步實現國家的工業(ye) 化。
現在,我國的社會(hui) 主義(yi) 改造在各方麵都已經取得了決(jue) 定性的勝利。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任務,是繼續采取正確的方法,把資本家所有製的殘餘(yu) 部分改變為(wei) 全民所有製,把個(ge) 體(ti) 勞動者所有製的殘餘(yu) 部分改變為(wei) 勞動群眾(zhong) 集體(ti) 所有製,徹底消滅剝削製度,並且杜絕產(chan) 生剝削製度的根源。在建成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的過程中,應當逐步實現“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原則;對於(yu) 一切原有的剝削分子,應當通過和平的道路,把他們(men) 改造成為(wei) 自食其力的勞動者。黨(dang) 必須繼續注意從(cong) 經濟方麵、政治方麵和思想方麵克服資本主義(yi) 的因素和影響,同時必須堅決(jue) 努力,動員和團結全國一切可能動員和團結的積極力量,以爭(zheng) 取偉(wei) 大的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完全勝利。
社會(hui) 主義(yi) 革命的勝利給了社會(hui) 生產(chan) 力以巨大發展的無限前途。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任務,就是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盡可能迅速地實現國家工業(ye) 化,有係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使中國具有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ye) 、現代化的農(nong) 業(ye) 、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ye) 和現代化的國防。為(wei) 了實現工業(ye) 化和爭(zheng) 取國民經濟的不斷高漲,必須優(you) 先發展重工業(ye) ,同時對於(yu) 發展重工業(ye) 和輕工業(ye) ,對於(yu) 發展整個(ge) 工業(ye) 和農(nong) 業(ye) ,必須注意保持正確的比例。黨(dang) 必須努力促進我國的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為(wei) 在這些方麵趕上世界的先進水幹而奮鬥。黨(dang) 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須在生產(chan) 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地和不斷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狀況,而這也是提高人民生產(chan) 積極性的必要條件。
我國是多民族的國家。由於(yu) 曆史上的原因,許多少數民族的發展受到了限製。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必須用特別的努力來改善各少數民族的地位,幫助各少數民族的自治,努力培養(yang) 少數民族的幹部,促進各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實現各民族的完全平等,鞏固各民族的團結友愛關(guan) 係。各民族的社會(hui) 改革,應當由各民族按照自己的願望,采取適合自己的民族特點的步驟去完成。黨(dang) 反對任何妨礙民族團結的大民族主義(yi) 傾(qing) 向和地方民族主義(yi) 傾(qing) 向,特別應當注意在漢民族的黨(dang) 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中防止和糾正大漢族主義(yi) 的傾(qing) 向。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必須不倦地鞏固我國的人民民主專(zhuan) 政,這是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勝利的保障。黨(dang) 必須為(wei) 國家民主生活的更加發展和民主製度的更加完善而鬥爭(zheng) 。黨(dang) 必須從(cong) 各方麵鞏固工人和農(nong) 民的兄弟聯盟,鞏固一切愛國力量的統一戰線,鞏固同各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民主人士長期合作的關(guan) 係。帝國主義(yi) 和反革命殘餘(yu) 分子是要破壞我國人民的事業(ye) 的,因此,黨(dang) 必須提高革命警惕性,同危害我國獨立和安全的勢力和破壞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的分子進行嚴(yan) 肅的鬥爭(zheng) 。黨(dang) 必須同全國人民在一起,完成解放台灣的任務。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主張維護世界和平、在不同製度的國家中間實現和平共處的外交政策。黨(dang) 主張建立和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之間的外交的、經濟的、文化的關(guan) 係,發展和鞏固我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guan) 係。黨(dang) 堅決(jue) 反對帝國主義(yi) 國家對於(yu) 我國的侵略行為(wei) 和它們(men) 準備新戰爭(zheng) 的計劃,讚助各國人民和政府在維護和平和發展各國友好關(guan) 係方麵的努力,並且同情世界上一切反對帝國主義(yi) 和反對殖民主義(yi) 的鬥爭(zheng) 。黨(dang) 努力發展和鞏固我國同以蘇聯為(wei) 首的和平、民主、社會(hui) 主義(yi) 陣營各國的友誼,加強無產(chan) 階級國際主義(yi) 的團結,學習(xi) 世界共產(chan) 主義(yi) 運動的經驗,支持全世界共產(chan) 主義(yi) 者、進步分子和勞動人民促進人類進步的奮鬥,以“全世界無產(chan) 者,聯合起來!”的國際主義(yi) 精神教育自己的黨(dang) 員和人民。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一切主張的實現,都要通過黨(dang) 的組織和黨(dang) 員在人民群眾(zhong) 中間的活動,都要通過人民群眾(zhong) 在黨(dang) 的領導下的自覺的努力。因此,必須不斷地發揚黨(dang) 的工作中的群眾(zhong) 路線的傳(chuan) 統。黨(dang) 的領導能否保持正確,決(jue) 定於(yu) 黨(dang) 能否把群眾(zhong) 的經驗和意見,經過分析和概括,係統地集中起來,變為(wei) 黨(dang) 的主張,又經過黨(dang) 在群眾(zhong) 中的宣傳(chuan) 和組織工作,變為(wei) 群眾(zhong) 自己的主張和行動,並且在群眾(zhong) 的行動中對黨(dang) 的主張加以檢驗、補充和修正。黨(dang) 的領導的責任,就是要善於(yu) 在這個(ge) “從(cong) 群眾(zhong) 中來,到群眾(zhong) 中去”的無限反複的過程中,使黨(dang) 和群眾(zhong) 的認識不斷地提高,使黨(dang) 和人民的事業(ye) 不斷地前進。因此,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它的黨(dang) 員必須同工人、農(nong) 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建立廣泛的密切的聯係,並且經常注意擴大和鞏固這種聯係。每一個(ge) 黨(dang) 員都應當理解黨(dang) 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對黨(dang) 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都必須全心全意地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服務,遇事同群眾(zhong) 商量,傾(qing) 聽群眾(zhong) 的意見,關(guan) 心群眾(zhong) 的痛癢,盡力幫助群眾(zhong) 實現他們(men) 的要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已經是執政的黨(dang) ,因此特別應當注意謙虛謹慎,戒驕戒躁,並且用極大的努力在每一個(ge) 黨(dang) 組織中,在每一個(ge) 國家機關(guan) 和經濟組織中,同脫離群眾(zhong) 、脫離實際生活的官僚主義(yi) 現象進行鬥爭(zheng) 。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黨(dang) 必須采取有效的辦法發揚黨(dang) 內(nei) 民主,鼓勵一切黨(dang) 員、黨(dang) 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上下級之間的生動活潑的聯係。隻有這樣,黨(dang) 同人民群眾(zhong) 的聯係才能有效地擴大和加強,黨(dang) 的領導才能正確和及時,才能靈活地適應各種具體(ti) 情況和地方特點,黨(dang) 的生活才能生氣勃勃,黨(dang) 的事業(ye) 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發展。也隻有在這個(ge) 基礎上,黨(dang) 的集中和統一才能鞏固,黨(dang) 的紀律才能是自覺的而不是機械的。按照黨(dang) 的民主集中製,任何黨(dang) 的組織都必須嚴(yan) 格遵守集體(ti) 領導和個(ge) 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黨(dang) 員和黨(dang) 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dang) 的自上麵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
黨(dang) 的民主原則不能離開黨(dang) 的集中原則。黨(dang) 是以一切黨(dang) 員都要遵守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鬥組織;沒有紀律,黨(dang) 決(jue) 不能領導國家和人民戰勝強大的敵人而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和共產(chan) 主義(yi) 。黨(dang) 是階級的最高組織,它必須努力在國家生活的各個(ge) 方麵發揮它的正確的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對任何降低黨(dang) 的作用和削弱黨(dang) 的統一的分散主義(yi) 傾(qing) 向。黨(dang) 的團結和統一,是黨(dang) 的生命,是黨(dang) 的力量的所在。經常注意維護黨(dang) 的團結,鞏固黨(dang) 的統一,是每一個(ge) 黨(dang) 員的神聖職責,在黨(dang) 內(nei) 不容許有違反黨(dang) 的政治路線和組織原則的行為(wei) ,不容許有分裂黨(dang) 、進行小組織活動、向黨(dang) 鬧獨立性、把個(ge) 人放在黨(dang) 的集體(ti) 之上的行為(wei) 。
任何政黨(dang) 和任何個(ge) 人在自己的活動中都不會(hui) 是沒有缺點和錯誤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它的黨(dang) 員必須經常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點和錯誤,以教育自己和人民。鑒於(yu) 黨(dang) 在國家和社會(hui) 生活中的領導地位,黨(dang) 更加需要向黨(dang) 的一切組織和黨(dang) 員提出嚴(yan) 格的要求,更加需要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特別是鼓勵和支持黨(dang) 內(nei) 的自下而上的批評和人民群眾(zhong) 對黨(dang) 的批評,禁止壓製批評的行為(wei) 。黨(dang) 必須防止和抵製資產(chan) 階級的、小資產(chan) 階級的思想作風的侵蝕,防止和克服黨(dang) 內(nei) 任何右的和“左”的機會(hui) 主義(yi) 傾(qing) 向。對於(yu) 犯了錯誤的黨(dang) 員,隻要所犯的錯誤可以在黨(dang) 內(nei) 改正,並且本人願意改正,黨(dang) 就應當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針,把他們(men) 留在黨(dang) 內(nei) 加以教育,幫助他們(men) 改正錯誤;而對於(yu) 那種堅持不改正錯誤並且進行危害黨(dang) 的活動的分子,就必須進行堅決(jue) 的鬥爭(zheng) ,直至開除他們(men) 出黨(dang) 。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要求每一個(ge) 黨(dang) 員把黨(dang) 的利益放在個(ge) 人利益之上,勤勤懇懇,老老實實,努力學習(xi) ,艱苦奮鬥,團結廣大群眾(zhong) ,戰勝一切困難,以求把中國建設成為(wei) 一個(ge) 偉(wei) 大的、富強的、先進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並且在這個(ge) 基礎上繼續前進,實現人類的最高理想——共產(chan) 主義(yi) 。
第一章 黨(dang) 員
第一條 任何從(cong) 事勞動、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中國公民,承認黨(dang) 的綱領和黨(dang) 的章程,參加黨(dang) 的一個(ge) 組織並在其中工作,執行黨(dang) 的決(jue) 議,並且按照規定交納黨(dang) 費的,都可以成為(wei) 本黨(dang) 黨(dang) 員。
第二條 黨(dang) 員有下列義(yi) 務:
(一)努力學習(xi) 馬克思列寧主義(yi) ,不斷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
(二)維護黨(dang) 的團結,鞏固黨(dang) 的統一;
(三)認真地執行黨(dang) 的政策和決(jue) 議,積極地完成黨(dang) 分配給自己的任務;
(四)嚴(yan) 格地遵守黨(dang) 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chan) 主義(yi) 道德,一切黨(dang) 員不管他們(men) 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
(五)把黨(dang) 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zhong) 的利益,擺在個(ge) 人的利益之上;在兩(liang) 種利益發生抵觸的時候,堅決(jue) 地服從(cong) 黨(dang) 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zhong) 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服務,密切同人民群眾(zhong) 的聯係,向人民群眾(zhong) 學習(xi) ,虛心地聽取並且及時地向黨(dang) 反映人民群眾(zhong) 的要求和意見,向人民群眾(zhong) 解釋黨(dang) 的政策和決(jue) 議,
(七)在工作中起模範作用,不斷地提高生產(chan) 技術和業(ye) 務能力;
(八)實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向黨(dang) 的領導機關(guan) 直到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報告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黨(dang) 內(nei) 外一切危害黨(dang) 和人民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zheng) ;
(九)對黨(dang) 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
(十)時刻警惕敵人的陰謀活動,保守黨(dang) 和國家的機密。
黨(dang) 員如果不遵守這些義(yi) 務,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嚴(yan) 重地違背這些義(yi) 務,破壞黨(dang) 的統一,違犯國家法律,違背黨(dang) 的決(jue) 議,危害黨(dang) 的利益和欺騙黨(dang) ,就是違反黨(dang) 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 黨(dang) 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黨(dang) 的會(hui) 議上或者在黨(dang) 的報刊上參加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政策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的自由的、切實的討論;
(二)對於(yu) 黨(dang) 的工作提出建議;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
(三)黨(dang) 內(nei) 的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四)在黨(dang) 的會(hui) 議上批評黨(dang) 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
(五)在黨(dang) 組織對自己作出處分或者鑒定性的決(jue) 議的時候,要求親(qin) 自參加;
(六)對於(yu) 黨(dang) 的決(jue) 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黨(dang) 的領導機關(guan) 提出自己的意見;
(七)向黨(dang) 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hui) 提出聲明、申訴和控訴。
黨(dang) 員和黨(dang) 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黨(dang) 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侵害黨(dang) 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反黨(dang) 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年滿十八歲的,才能被接收為(wei) 黨(dang) 員。
申請入黨(dang) 的人必須個(ge) 別地履行入黨(dang) 手續。
接收黨(dang) 員必須經過黨(dang) 的支部。申請入黨(dang) 的人,必須有正式黨(dang) 員二人介紹,經過支部大會(hui) 的通過和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批準,並且經過一年的預備期,才能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
在特殊情形下,縣、市一級和縣、市一級以上的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有權直接接收黨(dang) 員。
第五條 黨(dang) 員介紹一個(ge) 人入黨(dang) ,必須真實地、負責地向黨(dang) 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曆,並且向被介紹人說明黨(dang) 的綱領和黨(dang) 的章程。
第六條 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對於(yu) 申請入黨(dang) 的人在批準他入黨(dang) 以前,必須指定黨(dang) 的工作人員同他進行詳細的談話,並且對於(yu) 他的入黨(dang) 誌願書(shu) 、介紹人的意見和支部關(guan) 於(yu) 接收他入黨(dang) 的決(jue) 議,進行負責的審查。
第七條 在預備黨(dang) 員預備期間,黨(dang) 的組織應當向預備黨(dang) 員進行初步的黨(dang) 的教育,並且對於(yu) 預備黨(dang) 員的政治品質進行考察。
預備黨(dang) 員的義(yi) 務同正式黨(dang) 員一樣。預備黨(dang) 員的權利,除了沒有選舉(ju) 權、被選舉(ju) 權和表決(jue) 權以外,也同正式黨(dang) 員一樣。
第八條 預備黨(dang) 員預備期滿,黨(dang) 的支部必須按時討論他能否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預備黨(dang) 員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必須經過支部大會(hui) 的通過,和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批準。
對於(yu) 預備期滿的預備黨(dang) 員,黨(dang) 的組織認為(wei) 應當繼續考察的,可以延長他的預備期,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如果認為(wei) 不能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應當取消他的預備黨(dang) 員資格。
黨(dang) 的支部關(guan) 於(yu) 延長預備黨(dang) 員的預備期或者取消他的預備黨(dang) 員資格的決(jue) 議,必須經過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批準。
第九條 預備黨(dang) 員的預備期,從(cong) 支部大會(hui) 通過他作預備黨(dang) 員的時候算起。黨(dang) 員的黨(dang) 齡,由黨(dang) 的支部大會(hui) 通過他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的時候算起。
第十條 黨(dang) 員由一個(ge) 組織轉移到另一個(ge) 組織,就成為(wei) 後一個(ge) 組織的黨(dang) 員。
第十一條 黨(dang) 員有退黨(dang) 的自由。黨(dang) 員請求退黨(dang) ,應當由支部大會(hui) 通過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備案。
第十二條 黨(dang) 員沒有正當理由,六個(ge) 月不參加黨(dang) 的生活,或者不交納黨(dang) 費的,就被認為(wei) 自行脫黨(dang) 。支部大會(hui) 應當對於(yu) 這樣的黨(dang) 員通過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備案。
第十三條 黨(dang) 員違反黨(dang) 的紀律,各級黨(dang) 的組織可以按照具體(ti) 情況,分別給以警告、嚴(yan) 重警告、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
黨(dang) 員被留黨(dang) 察看,時間不得超過二年。黨(dang) 員在留黨(dang) 察看期間的權利和義(yi) 務,同預備黨(dang) 員一樣。黨(dang) 員經過留黨(dang) 察看,如果事實證明他已經改正了錯誤,應當恢複他的黨(dang) 員的權利,他在留黨(dang) 察看期間的黨(dang) 齡仍然保留;如果被認為(wei) 不夠黨(dang) 員條件,應當開除他的黨(dang) 籍。
第十四條 對於(yu) 黨(dang) 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他們(men) 所屬的支部大會(hui) 的決(jue) 定,並且經過上級黨(dang) 的監察委員會(hui) 或者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批準。
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有權給予黨(dang) 員以紀律處分,但是必須經過上級黨(dang) 的監察委員會(hui) 或者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批準。
第十五條 撤銷黨(dang) 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hui) 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men) 以留黨(dang) 察看和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必須由選舉(ju) 他們(men) 的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本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jue) 定,但是必須經過上一級委員會(hui) 的批準。黨(dang) 的基層組織對於(yu) 上級委員會(hui) 的委員和候補委員,不能作出撤銷他們(men) 的職務、留黨(dang) 察看和開除黨(dang) 籍的決(jue) 議。
第十六條 撤銷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men) 以留黨(dang) 察看和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由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jue) 定,但是必須經過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下一次會(hui) 議追認。
第十七條 開除黨(dang) 籍是黨(dang) 內(nei) 的最高處分。各級黨(dang) 的組織決(jue) 定和批準開除黨(dang) 員的黨(dang) 籍,應當保持高度的慎重,認真調查和研究有關(guan) 的事實材料,仔細聽取本人的申訴。
第十八條 黨(dang) 的組織討論和決(jue) 定對於(yu) 一個(ge) 黨(dang) 員的處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應當通知受處分的本人到會(hui) ,進行辯護。在通過處分的決(jue) 議以後,應當把處分的理由通知受處分的本人。黨(dang) 員受處分以後如果不服,可以要求複議,並且可以向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黨(dang) 的監察委員會(hui) 直到中央委員會(hui) 申訴。各級黨(dang) 的組織對於(yu) 任何黨(dang) 員的申訴書(shu) ,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許扣壓。
第二章 黨(dang) 的組織機構和組織製度
第十九條 黨(dang) 是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
民主集中製,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黨(dang) 的各級領導機關(guan) 都由選舉(ju) 產(chan) 生。
(二)黨(dang) 的最高領導機關(guan) 是全國代表大會(hui) ,在地方範圍內(nei) 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中央委員會(hui) 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這些委員會(hui) 向代表大會(hui) 負責並且報告工作。
(三)黨(dang) 的各級領導機關(guan) 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dang) 員群眾(zhong) 的意見,研究他們(men) 的經驗,及時地解決(jue) 他們(men) 的問題。
(四)黨(dang) 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jue) 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
(五)黨(dang) 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ti) 領導和個(ge) 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由集體(ti) 決(jue) 定,同時使個(ge) 人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六)黨(dang) 的決(jue) 議必須無條件地執行。黨(dang) 員個(ge) 人必須服從(cong) 黨(dang) 的組織,少數必須服從(cong) 多數,下級組織必須服從(cong) 上級組織,全國的各個(ge) 組織必須統一服從(cong) 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中央委員會(hui) 。
第二十條 黨(dang) 的組織是按照地區和生產(chan) 的原則建立起來的。
在某一個(ge) 地區內(nei) ,管理全地區黨(dang) 的工作的組織,對於(yu) 這個(ge) 地區內(nei) 各個(ge) 部分黨(dang) 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
在某一個(ge) 生產(chan) 單位或者工作單位內(nei) ,管理全單位黨(dang) 的工作的組織,對於(yu) 這個(ge) 單位內(nei) 各個(ge) 部分黨(dang) 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
第二十一條 黨(dang) 的各級最高領導機關(guan) 如下:
(一)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hui) ,在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是它所選出的中央委員會(hui) 。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代表大會(hui) 、自治區代表大會(hui) ,直轄市代表大會(hui) ;在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是它們(men) 所選出的省委員會(hui) ;自治區委員會(hui) 、直轄市委員會(hui) 。
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會(hui) ;在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是它所選出的自治州委員會(hui) 。
(三)在縣、自治縣、市,是縣代表大會(hui) 、自治縣代表大會(hui) 、市代表大會(hui) ;在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是它們(men) 所選出的縣委員會(hui) 、自治縣委員會(hui) 、市委員會(hui) 。
(四)在基層單位(工廠、礦山、其他企業(ye) 、農(nong) 村中的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和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合作社、機關(guan) 、學校、街道、人民解放軍(jun) 中的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是基層代表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大會(hui) ;在基層代表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是它們(men) 所選出的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總支部委員會(hui) 或者支部委員會(hui) 。
第二十二條 黨(dang) 的選舉(ju) 必須能夠充分表現選舉(ju) 人的意誌。黨(dang) 的組織和選舉(ju) 人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應當經過選舉(ju) 人的討論。
選舉(ju) 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並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ju) 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個(ge) 候選人的權利。
黨(dang) 的基層組織的選舉(ju) ,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時候,可以采用舉(ju) 手表決(jue) 的方式;在這種情形下,應當采取按照候選人名單逐個(ge) 表決(jue) 的辦法,禁止采取全名單一次表決(jue) 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 黨(dang) 的選舉(ju) 單位對於(yu) 被選舉(ju) 到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和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成員,有權在他的任期內(nei) 加以撤換。
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dang) 組織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個(ge) 別地方如果由於(yu) 特殊情形,暫時不能召開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大會(hui) 選舉(ju) 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可以召開黨(dang) 的代表會(hui) 議選舉(ju) ,或者由上級組織指定。
第二十五條 黨(dang) 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職權應當有適當的劃分。凡屬全國性質的問題和需要在全國範圍內(nei) 作統一決(jue) 定的問題,應當由中央組織處理,以利於(yu) 黨(dang) 的集中統一;凡屬地方性質的問題和需要由地方決(jue) 定的問題,應當由地方組織處理,以利於(yu) 因地製宜。上級地方組織和下級地方組織的職權,也應當根據同一原則作適當的劃分。
下級組織所作的決(jue) 議,不能同上級組織所作的決(jue) 議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政策問題,在黨(dang) 的領導機關(guan) 沒有作出決(jue) 議以前,黨(dang) 的下級組織和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成員,都可以在黨(dang) 的組織內(nei) 和黨(dang) 的會(hui) 議上自由地切實地進行討論,並且向黨(dang) 的領導機關(guan) 提出自己的建議。但是黨(dang) 的領導機關(guan) 一經作出決(jue) 議,他們(men) 就必須服從(cong) 。下級組織如果認為(wei) 上級組織的決(jue) 議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應當向上級組織請求改變這個(ge) 決(jue) 議;但是如果上級組織認為(wei) 仍然應當執行原來的決(jue) 議,下級組織就必須無條件地加以執行。
關(guan) 於(yu) 全國性質的政策問題,在中央領導機關(guan) 沒有發布意見和作出決(jue) 議以前,各部門、各地方組織和它們(men) 的負責人,除了自行討論和向中央領導機關(guan) 提出建議以外,不許自由發布意見和作出決(jue) 議。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dang) 組織的報紙,必須宣傳(chuan) 中央組織、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jue) 議和政策。
第二十八條 凡是成立新的黨(dang) 的組織,或者撤銷原有的黨(dang) 的組織,都必須由上一級組織決(jue) 定。
第二十九條 為(wei) 了便於(yu) 指導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幾個(ge)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範圍內(nei) ,設立中央局,作為(wei) 自己的代表機關(guan) ;省、自治區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若幹個(ge) 縣、自治縣、市的範圍內(nei) ,設立地方委員會(hui) 或者相當於(yu) 地方委員會(hui) 的組織,作為(wei) 自己的代表機關(guan) ;直轄市、市、縣、自治縣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市內(nei) 、縣內(nei) 設立若幹個(ge) 區委員會(hui) ,作為(wei) 自己的代表機關(guan) 。
第三十條 黨(dang) 的各級委員會(hui) 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幹個(ge) 部、委員會(hui) 或者其他機構,在自己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章 黨(dang) 的中央組織
第三十一條 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名額,代表的選舉(ju) 、改選和補選辦法,由中央委員會(hui) 決(jue) 定。
全國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由中央委員會(hui) 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員會(hui) 可以決(jue) 定延期或者提前召開。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級組織的要求,中央委員會(hui) 必須召開全國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
第三十二條 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hui) 和中央其他機關(guan) 的報告;
(二)決(jue) 定黨(dang) 的方針和政策:
(三)修改黨(dang) 章;
(四)選舉(ju) 中央委員會(hui) 。
第三十三條 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任期五年。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hui) 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 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在全國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領導黨(dang) 的全部工作,執行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議,代表本黨(dang) 同其他政黨(dang) 和團體(ti) 發生關(guan) 係,建立黨(dang) 的各種機關(guan) 並且領導它們(men) 的活動,管理和分配黨(dang) 的幹部。
中央委員會(hui) 通過中央的國家機關(guan) 和全國性的人民團體(ti) 中的黨(dang) 組,來領導這些組織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中的黨(dang) 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hui) 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政治部在中央委員會(hui) 的領導下,管理軍(jun) 隊中的黨(dang) 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六條 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開,每年至少兩(liang) 次。
第三十七條 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hui) 和中央書(shu) 記處,並且選舉(ju) 中央委員會(hui) 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和總書(shu) 記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hui) 在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hui) 的職權。
中央書(shu) 記處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之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員會(hui) 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hui) 名譽主席一人。
第四章 黨(dang)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 黨(dang)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三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ju) 、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每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九條 黨(dang)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hui) 聽取和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和其他機關(guan) 的報告,討論和決(jue) 定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ju)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選舉(ju) 出席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
第四十條 黨(dang)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任期三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hui) 決(jue) 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在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範圍內(nei) ,執行黨(dang) 的決(jue) 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黨(dang) 的各種機關(guan) 並且領導它們(men) 的活動,根據中央委員會(hui) 所規定的製度管理和分配黨(dang) 的幹部,領導地方國家機關(guan) 和人民團體(ti) 中的黨(dang) 組的工作,有係統地向中央委員會(hui) 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黨(dang)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的全體(ti) 會(hui) 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的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處。常務委員會(hui)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行使委員會(hui) 的職權。書(shu) 記處在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書(shu) 記處書(shu) 記和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hui) 批準。書(shu) 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dang) 齡。
第四十二條 黨(dang) 的自治州的組織,在黨(dang) 的省、自治區委員會(hui) 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dang) 的自治州代表大會(hui) 和自治州委員會(hui) 的組織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樣。
自治州代表大會(hui) 和自治州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出席省、自治區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
自治州委員會(hui) 書(shu) 記處書(shu) 記和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hui) 批準。書(shu) 記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dang) 齡。
第五章 黨(dang) 的縣、自治縣、市的組織
第四十三條 黨(dang) 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二年。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ju) 、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由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每年召開一次。
第四十四條 黨(dang) 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hui) 聽取和審查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和其他機關(guan) 的報告,討論和決(jue) 定本縣、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ju)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選舉(ju) 出席省、自治區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
隸屬於(yu) 自治州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hui) 隻選舉(ju) 出席自治州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
第四十五條 黨(dang) 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任期二年。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委員會(hui) 決(jue) 定。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在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在本縣、市範圍內(nei) ,執行黨(dang) 的決(jue) 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黨(dang) 的各種機關(guan) 並且領導他們(men) 的活動,根據中央委員會(hui) 所規定的製度管理和分配黨(dang) 的幹部,領導地方國家機關(guan) 和人民團體(ti) 中的黨(dang) 組的工作,有係統地向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 黨(dang) 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的全體(ti) 會(hui) 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ju) 書(shu) 記處。常務委員會(hui) 在縣、市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行使委員會(hui) 的職權。書(shu) 記和書(shu) 記處在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書(shu) 記處書(shu) 記和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省、自治區委員會(hui) 批準;但是在人口超過五十萬(wan) 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ye) 城市,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hui) 批準。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書(shu) 記必須有二年以上的黨(dang) 齡;人口超過五十萬(wan) 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ye) 城市,委員會(hui) 書(shu) 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dang) 齡。
第六章 黨(dang) 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七條 每一個(ge) 工廠、礦山或者其他企業(ye) ,每一個(ge) 鄉(xiang) 和民族鄉(xiang) ,每一個(ge) 鎮,每一個(ge)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合作社,每一個(ge) 機關(guan) 、學校和街道,人民解放軍(jun) 中的每一個(ge) 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dang) 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dang) 的基層組織。一個(ge) 基層單位的正式黨(dang) 員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層組織,但是可以成立正式黨(dang) 員和預備黨(dang) 員的小組,或者加入鄰近的黨(dang) 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八條 黨(dang) 的基層組織的組織形式如下:
(一)凡是黨(dang) 員超過一百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都可以舉(ju) 行代表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大會(hui) ,選舉(ju) 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在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下麵,按照生產(chan) 、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幹個(ge) 總支部或者支部。在總支部下麵,可以設立若幹個(ge) 支部。總支部由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總支部委員會(hui) 。支部由黨(dang) 員大會(hui) 選舉(ju) 支部委員會(hui) 。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和總支部委員會(hui) 有權批準支部關(guan) 於(yu) 接收和處分黨(dang) 員的決(jue) 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dang) 員不足一百人的個(ge) 別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也可以成立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
(二)凡是黨(dang) 員超過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都可以舉(ju) 行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總支部委員會(hui) 。在總支部委員會(hui) 下麵,按照生產(chan) 、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幹個(ge) 支部。總支部委員會(hui) 有權批準支部關(guan) 於(yu) 接收和處分黨(dang) 員的決(jue) 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dang) 員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需要的,或者黨(dang) 員超過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立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的,經過上一級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也可以成立總支部委員會(hui) 。
(三)凡是黨(dang) 員不足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可以舉(ju) 行黨(dang) 員大會(hui) ,選舉(ju) 支部委員會(hui) ,並且有權作出接收和處分黨(dang) 員的決(jue) 議。
(四)總支部和支部下麵,都可以劃分小組。
第四十九條 設立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的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hui)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總支部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代表大會(hui) ,每年至少召開兩(liang) 次。支部黨(dang) 員大會(hui) ,每三個(ge) 月至少召開一次。
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大會(hui) ,聽取和審查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總支部委員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的報告,討論和決(jue) 定本單位的工作問題,選舉(ju) 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總支部委員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選舉(ju) 出席上級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
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總支部委員會(hui) 和支部委員會(hui) 任期一年。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委員、總支部委員會(hui) 委員和支部委員會(hui) 委員的名額,由上一級委員會(hui) 決(jue) 定。
基層黨(dang) 委員會(hui) 選舉(ju) 書(shu) 記一人、副書(shu) 記一人到四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總支部委員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選舉(ju) 書(shu) 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書(shu) 記一人到三人。
黨(dang) 員不滿十人的支部,隻選舉(ju) 支部書(shu) 記一人,或者書(shu) 記副書(shu) 記各一人,不設立支部委員會(hui) 。
黨(dang) 的小組選舉(ju) 組長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組長一人。
第五十條 黨(dang) 的基層組織必須把工人、農(nong) 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同黨(dang) 和黨(dang) 的領導機關(guan) 密切聯係起來。基層組織的一般任務是:
(一)在群眾(zhong) 中進行宣傳(chuan) 和組織工作,實現黨(dang) 的主張和上級組織的各種決(jue) 議;
(二)經常注意並且向上級組織反映群眾(zhong) 的情緒和要求,關(guan) 心和盡力改善群眾(zhong) 的物質和文化的生活;
(三)接收黨(dang) 員,征收黨(dang) 費,審查和鑒定黨(dang) 員,對黨(dang) 員執行黨(dang) 的紀律;
(四)組織黨(dang) 員學習(xi) 馬克思列寧主義(yi) ,學習(xi) 黨(dang) 的經驗和政策,提高黨(dang) 員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
(五)領導群眾(zhong) 積極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
(六)領導群眾(zhong) 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鞏固勞動紀律,保證完成生產(chan) 計劃和工作計劃;
(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一切違法亂(luan) 紀、貪汙浪費和官僚主義(yi) 的現象進行鬥爭(zheng) ;
(八)在黨(dang) 員和群眾(zhong) 中進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經常注意同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進行鬥爭(zheng) 。
第五十一條 在企業(ye) 、農(nong) 村、學校和部隊中的黨(dang) 的基層組織,應當領導和監督本單位的行政機構和群眾(zhong) 組織積極地實現上級黨(dang) 組織和上級國家機關(guan) 的決(jue) 議,不斷地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在機關(guan) 中的黨(dang) 的基層組織,由於(yu) 機關(guan) 工作的特殊條件,不能領導和監督機關(guan) 的工作,但是應當對於(yu) 機關(guan) 中每一個(ge) 黨(dang) 員(包括行政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情況進行監督,並且應當經常關(guan) 心機關(guan) 工作的改進,加強工作紀律,同官僚主義(yi) 作鬥爭(zheng) ,及時地把機關(guan) 工作的缺點通知本機關(guan) 的行政負責人和報告黨(dang) 的上級組織。
第七章 黨(dang) 的監察機關(guan)
第五十二條 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hui) 和縣、自治縣、市委員會(hui) ,都設立監察委員會(hui) 。中央監察委員會(hui) 由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地方監察委員會(hui) 由本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並且經過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批準。
第五十三條 黨(dang) 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hui) 的任務是:經常檢查和處理黨(dang) 員違反黨(dang) 的章程、黨(dang) 的紀律、共產(chan) 主義(yi) 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決(jue) 定和取消對於(yu) 黨(dang) 員的處分;受理黨(dang) 員的控訴和申訴。
第五十四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在各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領導下進行工作。
上級監察委員會(hui) 有權檢查下級監察委員會(hui) 的工作,並且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監察委員會(hui) 對於(yu) 案件所作的決(jue) 定。下級監察委員會(hui) 應當向上級監察委員會(hui) 報告工作,並且忠實地報告黨(dang) 員違反紀律的情況。
第八章 黨(dang) 同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的關(guan) 係
第五十五條 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進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團中央委員會(hui) 受黨(dang) 中央委員會(hui) 的領導。青年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同時受同級黨(dang) 組織和青年團上級組織的領導。
第五十六條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是黨(dang) 的助手。在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各個(ge) 方麵,青年團組織都應當是黨(dang) 的政策和決(jue) 議的積極的宣傳(chuan) 者和執行者。在發展生產(chan) 、改進工作、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的鬥爭(zheng) 中,青年團組織應當給黨(dang) 以有力的幫助,並且有責任向有關(guan) 的黨(dang) 組織提出建議。
第五十七條 各級黨(dang) 組織應當密切地關(guan) 懷青年團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領導青年團用共產(chan) 主義(yi) 精神和馬克思列寧主義(yi) 的理論教育全體(ti) 團員,注意保持青年團同廣大青年群眾(zhong) 的密切的聯係,並且經常注意青年團領導骨幹的選拔。
第五十八條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團員在被接收入黨(dang) 並且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以後,如果在青年團的組織內(nei) 沒有擔任領導工作和專(zhuan) 門職務,應當脫離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
第九章 黨(dang) 外組織中的黨(dang) 組
第五十九條 在國家機關(guan) 和人民團體(ti) 的領導機關(guan) 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dang) 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黨(dang) 組。黨(dang) 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黨(dang) 的政策和決(jue) 議,加強同非黨(dang) 幹部的團結,密切同群眾(zhong) 的聯係,鞏固黨(dang) 和國家的紀律,同官僚主義(yi) 作鬥爭(zheng) 。
第六十條 黨(dang) 組的成員由相當的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指定。黨(dang) 組設書(shu) 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加設副書(shu) 記一人。
黨(dang) 組必須在一切問題上服從(cong) 相當的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領導。
關(guan) 於(yu) 我們(men) 聯係我們(men) 網站地圖 用戶調查
ky体育中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