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一次修正章程
(一九二三年六月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通過)
第一章 黨(dang) 員
第一條 本黨(dang) 黨(dang) 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dang) 黨(dang) 綱及章程並願忠實為(wei) 本黨(dang) 服務者,均得為(wei) 本黨(dang) 黨(dang) 員。
第二條 黨(dang) 員入黨(dang) 時,須有正式入黨(dang) 半年以上之黨(dang) 員二人之介紹,經小組會(hui) 議之通過,地方委員會(hui) 之審查,區委員會(hui) 之批準,始得為(wei) 本黨(dang) 候補黨(dang) 員。候補期勞動者三個(ge) 月,非勞動者六個(ge) 月,但地方委員會(hui) 得酌量情形伸縮之。候補黨(dang) 員隻能參加小組會(hui) 議,隻有發言權與(yu) 選舉(ju) 權,但其義(yi) 務與(yu) 正式黨(dang) 員同。
第三條 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直接承認之黨(dang) 員,當通告該黨(dang) 員所在地之地方委員會(hui) ,亦須經過候補期;凡已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產(chan) 黨(dang) 者,經中央審查後,得為(wei) 本黨(dang) 正式黨(dang) 員。
第四條 黨(dang) 員自請出黨(dang) ,須經過區之決(jue) 定,收回其黨(dang) 證及其他重要文件,並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yan) 守本黨(dang) 一切秘密,如違時,由區執行委員會(hui) 采用適當手段〔段〕對待之。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各農(nong) 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guan) 及附近,凡有黨(dang) 員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組,每組公推一人為(wei) 組長,隸屬地方支部,不滿五人之處,亦當有組織,公推書(shu) 記一人,屬於(yu) 附近之區或直接屬於(yu) 中央。如各組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hui) 直轄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處,則由中央直轄之。
第六條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hui) 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ti) 黨(dang) 員大會(hui) 或代表會(hui) ,由該會(hui) 推舉(ju) 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並推舉(ju) 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地方,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直接派員召集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直接隸屬中央。區執行委員會(hui) 所在地,得以區執行委員會(hui) 代行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之職權。
第七條 各區有兩(liang) 個(ge)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hui) 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hui) ,由該代表會(hui) 推舉(ju) 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hui) ;並推舉(ju) 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委托一個(ge)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暫時代行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職權。區之範圍,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規定並得隨時變更之。
第八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九人組織之;並選舉(ju) 候補委員五人,如委員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均半年,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執行大會(hui) 的各種決(jue) 議,審議及決(jue) 定本黨(dang) 政策及一切進行方法;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執行上級機關(guan) 的決(jue) 議,並在其範圍及權限以內(nei) 審議及決(jue) 定一切進行方法。各委員會(hui) 均互推委員長一人總理黨(dang) 務,其餘(yu) 委員協同委員長分掌職務。
第十一條 大會(hui) 或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議決(jue) 之各種議案及各地臨(lin) 時發生之特別問題,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得指定若幹黨(dang) 員組織各種特別委員會(hui) 處理之;此項特別委員會(hui) 開會(hui) 時,須以各該執行委員會(hui) 一人為(wei) 主席。
第三章 會(hui) 議
第十二條 各小組每星期至少須開會(hui) 一次,由組長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體(ti) 黨(dang) 員會(hui) 議一次(其有特別情形之地方,得改全體(ti) 會(hui) 議為(wei) 組長會(hui) 議,但全體(ti) 會(hui) 議至少須兩(liang) 月一次)。各區每三月由執行委員會(hui) 定期召集該區全體(ti) 黨(dang) 員代表會(hui) 議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決(jue) 權。全國代表大會(hui) ,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定期召集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每四月開全體(ti) 委員會(hui) 一次。
第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召集全國代表臨(lin) 時會(hui) 議。有三分一之區代表全黨(dang) 三分一之黨(dang) 員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亦必須召集臨(lin) 時會(hui) 議。
第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或臨(lin) 時會(hui) 議之代表人數,每地方必須派代表一人,但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決(jue) 權。末成地方之處,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無表決(jue) 權由大會(hui) 決(jue) 定。
第十五條 凡一問題發生,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得臨(lin) 時命令下級執行委員會(hui) 召集各種形式的臨(lin) 時會(hui) 議。
第十六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得隨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lin) 時會(hui) 議,此項會(hui) 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wei) 主席。
第十七條 中央及區與(yu)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由委員長隨時召集會(hui) 議。
第四章 紀 律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為(wei) 本黨(dang) 最高機關(guan) ;在全國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為(wei) 最高機關(guan) 。
第十九條 全國大會(hui) 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本黨(dang) 黨(dang) 員皆須絕對服從(cong) 之。
第二十條 下級機關(guan) 須完全執行上級相關(guan) 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guan) 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二十一條 各地方黨(dang) 員半數以上對於(yu) 執行委員會(hui) 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判決(jue)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對於(yu) 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判決(jue) ;對於(yu)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有抗議時,得提出全國大會(hui) 之〔或〕臨(lin) 時大會(hui) 判決(jue) ;但在未判決(jue) 期間均仍須執行上級機關(guan) 或〔之〕命令。
第二十二條 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及各組均須執行及宣傳(chuan)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guan) 係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yu) 本黨(dang) 黨(dang) 綱宣言章程及中委〔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觸時,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得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三條 凡黨(dang) 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特許,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黨(dang) 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的黨(dang) 派者,加入本黨(dang) 時,若不經特許,應正式宣告脫離。
第二十四條 凡黨(dang) 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特許,不得為(wei) 任何資本階級的國家之政務官。
第二十五條 本黨(dang) 一切會(hui) 議均取決(jue) 多數,少數絕對服從(cong) 多數。
第二十六條 凡黨(dang) 員有犯左列各項之一者,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必須開除之:
(一)言論行動有違背本黨(dang) 黨(dang) 綱章程及大會(hui) 各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案;
(二)無故聯續二次不到會(hui) ;
(三)無故欠繳黨(dang) 費三個(ge) 月;
(四)無故聯續四個(ge) 星期不為(wei) 本黨(dang) 服務;
(五)不守紀律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命令其停止出席留黨(dang) 察看期滿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黨(dang) 秘密。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開除黨(dang) 員後,必須報告其理由於(yu) 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hui) 。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黨(dang) 經費的收入如左各項:
(一)黨(dang) 費:黨(dang) 員月薪在三十元以內(nei) 者,月繳黨(dang) 費兩(liang) 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繳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繳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繳十分之一。失業(ye) 及在獄黨(dang) 員均免繳黨(dang) 費。
(二)黨(dang) 內(nei) 義(yi) 務捐。由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酌量地方經費及黨(dang) 員經濟力定之。
(三)黨(dang) 外協助。
第二十八條 本黨(dang) 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全國代表大會(hui) ,解釋之權屬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黨(dang) 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一九二三年七月十日〔1〕——二十日)議決(jue) ,自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根據一九二三年七月印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三次全國大會(hui) 決(jue) 議案及宣言》刊印
注 釋〔1〕此處之“七月十日”係“六月十二日”之誤。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一次修正章程
關(guan) 於(yu) 我們(men) 聯係我們(men) 網站地圖 用戶調查
ky体育中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