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章程(1922年7月二大通過)

ky体育中心 打印 糾錯
微信掃一掃 ×
收聽本文 00:00/00:00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

(一九二二年七月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通過)

  第一章 黨(dang) 員

  第一條 本黨(dang) 黨(dang) 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dang) 宣言及章程並願忠實為(wei) 本黨(dang) 服務者,均得為(wei) 本黨(dang) 黨(dang) 員。

  第二條 黨(dang) 員入黨(dang) 時,須有黨(dang) 員一人介紹於(yu)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經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之許可,由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報告區執行委員會(hui) ,由區執行委員會(hui) 報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經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次第審查通過,始得為(wei) 正式黨(dang) 員;但工人隻須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承認報告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即為(wei) 黨(dang) 員。

  第三條 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直接承認者,或已經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產(chan) 黨(dang) 者,均得為(wei) 本黨(dang) 黨(dang) 員。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各農(nong) 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guan) 及附近,凡有黨(dang) 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每組公推一人為(wei) 組長,隸屬地方支部(如各組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hui) 指定隸屬鄰近之支部或直隸區執行委員會(hui) ;未有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地方,則直接受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指揮監督)。每一個(ge) 機關(guan) 或兩(liang) 個(ge) 機關(guan) 聯合有二組織以上,即由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指定若幹人為(wei) 該機關(guan) 各組之幹部。各組組織,為(wei) 本黨(dang) 組織係統,訓練黨(dang) 員及黨(dang) 員活動之基本單位,凡黨(dang) 員皆必須加入。

  第五條 一地方有兩(liang) 個(ge) 幹〔支〕部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hui) 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ti) 黨(dang) 員大會(hui) 或代表會(hui) ,由該會(hui) 推舉(ju) 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並推舉(ju) 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末有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地方,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直接派員召集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直接隸屬中央。區執行委員會(hui) 所在地方得以區執行委員會(hui) 代行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之職權。

  第六條 各區有兩(liang) 個(ge)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hui) 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hui) ,由該代表會(hui) 推舉(ju) 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hui) ,並推舉(ju) 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委托一個(ge)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暫時代行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職權,區之範圍,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規定並得隨時變更之。

  第七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五人組織之,並選舉(ju) 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八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均半年,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幹部人員由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隨時任免之。

  第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執行大會(hui) 的各種決(jue) 議,審議及決(jue) 定本黨(dang) 政策及一切進行方法;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執行上級機關(guan) 的決(jue) 議並在其範圍及權限以內(nei) 審議及決(jue) 定一切進行方法;各委員會(hui) 均互推委員長一人總理黨(dang) 務及會(hui) 計;其餘(yu) 委員協同委員長分掌政治,勞動,青年,婦女等運動。

  第十條 大會(hui) 或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議決(jue) 之各種議案及各地臨(lin) 時發生之特別問題,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得指定若幹黨(dang) 員組織各種特別委員會(hui) 處理之,此項特別委員會(hui) 開會(hui) 時,須以各該執行委員會(hui) 一人為(wei) 主席。

  第三章 會(hui) 議

  第十一條 各組,每星期由組長召集會(hui) 議一次;各幹〔支〕部每月召集全體(ti) 黨(dang) 員或組長會(hui) 議一次;各地方由執行委員會(hui) 每月召集各幹部會(hui) 議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體(ti) 黨(dang) 員或組長會(hui) 議一次;各區,每半年由執行委員會(hui) 定期召集本區代表大會(hui) 一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定期召集一次。

  第十二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召集全國代表臨(lin) 時會(hui) 議;有過半數區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亦必須召集臨(lin) 時會(hui) 議。

  第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或臨(lin) 時會(hui) 議之人數,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臨(lin) 時定之。

  第十四條 凡一問題發生,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得臨(lin) 時命令下級執行委員會(hui) 召集各種形式的臨(lin) 時會(hui) 議。

  第十五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得隨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lin) 時會(hui) 議,此項會(hui) 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wei) 主席。

  第十六條 中央及區與(yu)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由委員長隨時召集會(hui) 議。

  第四章 紀 律

  第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為(wei) 本黨(dang) 最高機關(guan) ;在全國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為(wei) 最高機關(guan) 。

  第十八條 全國大會(hui) 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本黨(dang) 黨(dang) 員皆須絕對服從(cong) 之。

  第十九條 下級機關(guan) 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guan) 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guan) 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二十條 各地方黨(dang) 員半數以上對於(yu) 執行委員會(hui) 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判決(jue)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對於(yu) 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判決(jue) ;對於(yu)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有抗議時,得提出全國大會(hui) 或臨(lin) 時大會(hui) 判決(jue) ;但在未判決(jue) 期間均仍須執行上級機關(guan) 之命令。

  第二十一條 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及各組均須執行及宣傳(chuan) 中央執〔執〕行委員會(hui) 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guan) 係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yu) 本黨(dang) 宣言章程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觸時,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得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二條 凡黨(dang) 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特許,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黨(dang) 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的黨(dang) 派者,加入本黨(dang) 時,若不經特許,應正式宣告脫離。

  第二十三條 凡黨(dang) 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特許,不得為(wei) 任何資本階級的國家之政務官。

  第二十四條 本黨(dang) 一切會(hui) 議均取決(jue) 多數,少數絕對服從(cong) 多數。

  第二十五條 凡黨(dang) 員有犯左列各項之一者,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必須開除之:

  (一)言論行動有違背本黨(dang) 宣言章程及大會(hui) 各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案;

  (二)無故連續二次不到會(hui) ;

  (三)欠繳黨(dang) 費三個(ge) 月;

  (四)無故連續四個(ge) 星期不為(wei) 本黨(dang) 服務;

  (五)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命令其停止出席留黨(dang) 察看期滿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黨(dang) 秘密。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開除黨(dang) 員後,必須報告其理由於(yu) 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hui) 。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本黨(dang) 經費的收入如左各項:

  (一)黨(dang) 費 黨(dang) 員月薪在五十元以內(nei) 者,月繳黨(dang) 費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繳黨(dang) 費按月薪十分之一計算;無月薪者及月薪不滿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繳費二角;失業(ye) 工人及在獄黨(dang) 員均免繳黨(dang) 費。

  (二)黨(dang) 內(nei) 派捐。

  (三)黨(dang) 外協助。

  第二十七條 本黨(dang) 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全國代表大會(hui) ,解釋之權屬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黨(dang) 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一九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二十三日)議決(jue) ,自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根據一九二二年七月印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二次全國大會(hui) 決(jue) 議案》刊印

發布時間:2012年10月25日 16:57 來源:人民網 編輯:王冬 打印